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访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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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一种旨在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

它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实施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医保制度:医保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基础,它通过建立统一的医保基金,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补偿。

医保制度通常由政府主导管理,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

2. 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制度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份。

它通过将医疗服务分为不同层次,引导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对高级医院的过度依赖,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3.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和就医权益。

4.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环节。

政府可以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认定和监管,确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到医保政策的优惠待遇。

5.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保障措施。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就医满意度。

6.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份。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通过医保制度、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等多个方面的措施,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政府应加强对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新形势下我国慢病管理体系仍需加强和完善——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霍勇教授

新形势下我国慢病管理体系仍需加强和完善——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霍勇教授

中国医药导报2021年3月第18卷第9期•特别报道窑新形势下我国慢病管理体系仍需加强和完善——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霍勇教授文图/《中国医药导报》主笔潘锋进入新世纪以来,以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为代表的慢病已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重要公共问题遥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推进卫生健康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扩大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加强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县级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霍勇教授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有统计显示慢病导致的疾病负担占总疾病负担的近70%,导致的死亡占我国总死亡人数的86.6%。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慢病防治工作,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提出慢病防治重点正在逐渐向健康管理转变,但慢病管理体系建设仍还需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的投入。

慢病防控体系亟待完善霍勇委员说,当前我国慢病现状不容乐观,呈现发病率高、致残率高、死亡率高、卫生费用支出率高和控制率低的“四高一低”现象。

我国慢病预防与控制体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缺钱少人模式旧”,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较大差距遥例如我国慢病治疗与医保衔接不理想,慢病患者仅限于门诊“特种疾病”报销且额度有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匮乏、慢病防治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慢病诊疗是一场持久战,分级诊疗体系并未部署到位,大多数患者直接选择到上级医院就医,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率低,存在重检查轻干预的现象。

另外,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防治机构缺乏绩效考核和强有力的监管,导致慢病相关的监测水平在县乡级的疾控机构落实程度较低,成为慢病我国防控体系的短板遥霍勇委员认为,慢病管理不足甚至关乎我国现阶段新冠疫情的防控水平,因为大多数新冠肺炎死亡病例常合并心血管病等慢病,如果慢病控制好了新冠肺炎患者死亡风险也会大幅减低。

2017年我国发布的《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提出了“降低疾病负担,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更高要求,其中的“全”字切中了我国现阶段慢性病防控体系在时间和空间双维度上的双重调整。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一种通过合理分担医疗风险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制度安排。

在医疗领域,个体的健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医疗费用的高昂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应运而生。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合理的分担方式,减轻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带来的经济压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下面将从参与主体、分担方式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一、参与主体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医疗机构、医保机构和个人。

政府作为主导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承担着诊断治疗的责任。

医保机构负责管理医保基金,协调医疗服务和费用的分担。

个人作为受益者,享受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分担方式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分担方式主要包括社会分担和个人分担。

社会分担是指通过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费用分摊给全体参保人员,实现共同承担风险的目的。

个人分担是指个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以增加个人的自付能力和责任感。

在社会分担方面,医疗保险制度是最主要的方式。

医保基金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医保制度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等不同类型,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医疗需求。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

个人分担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医疗储蓄账户、增加自付比例、实行按病种付费等方式来实现。

医疗储蓄账户是指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费用,形成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增加自付比例是指个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承担更高比例的费用,以减轻医保基金的负担。

按病种付费是指根据不同疾病的诊疗特点,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使医疗费用更加合理化。

三、运行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医疗服务的定价、费用的支付和监管机制。

医疗服务的定价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保证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通过建立一种制度,将医疗费用分摊给不同参预方,以减轻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负担。

该机制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机制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医疗费用逐年增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许多家庭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境,甚至有些人因为无法承担医疗费用而抛却就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应运而生。

二、机制原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保制度:建立全民医保制度,覆盖所有公民。

通过缴纳医保费用,个人和家庭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医保制度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不同类型,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2. 医疗救助制度:对于一些特殊难点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通过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助,为这些难点群体提供医疗费用的津贴或者免费治疗。

3. 医疗分级诊疗制度:推行医疗分级诊疗制度,将医疗资源合理分配。

通过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引导患者就近就医,减少对大医院的过度依赖,降低医疗费用。

4. 医疗保险商业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保险市场,提供多样化的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和家庭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医疗保险,以减轻医疗费用压力。

5. 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虚高。

通过建立价格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透明。

三、机制效果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 减轻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患者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医疗保险,减少因医疗费用过高而抛却就医的情况。

2. 提高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

通过医保制度和医疗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分配,减少大医院的拥堵现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

3. 促进医疗服务的优质化和效率化。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以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XX医院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二条中提到,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为降低医疗纠纷成本,减少医护人员医疗责任承担风险,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作出以下决策,以推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一、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二、确立“政府推动、政策指导、医院参加”的工作方针,大力推动我院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例如,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院的全部医师均参保。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设定,实现了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执业风险的转移,同时对降低医疗纠纷成本,提高解决医疗纠纷效率意义重大,具有积极作用。

我院从XX年年初与XX公司XX公司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至今,仅XX年医院为XX名医护人员投入的保险费就达XX元。

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建立了涵盖医师、护士等全体医护人员在内的医疗责任分担体系,以有效分担他们的经济风险和人身损害风险,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实现了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执业风险的转移,同时对降低医疗纠纷成本,提高解决医疗纠纷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对于医院医疗纠纷人保财险共计赔付XX万元。

三、建立公正、高效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鉴定机制,为患者和受害方准时获得合法、合理、合情的经济补偿服务。

首先,乐观引导患方经第三方介入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回避制度;其次,建议患者和受害方的损害赔偿鉴定活动交由第三方中介鉴定机构进行;再次,建议各保险公司应规范制定高效的理赔程序。

四、建议鼓舞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患者医疗强制保险、执业医师执业保险、患者意外事故保险等等),多险种综合经营,平衡风险。

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依据精算规章,科学确立保险费率,同时建立参加医疗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和医疗纠纷预防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引言概述: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通过合理的方式将医疗风险分散到不同的主体之间,以降低个体承担医疗风险的压力,保障公众的医疗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风险的概念和特点:1.1 医疗风险的定义: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可能浮现的意外事件或者不良后果。

1.2 医疗风险的来源:医疗风险主要来源于医疗技术、医疗行为和医疗环境等方面。

1.3 医疗风险的特点:医疗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

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原则和目标:2.1 分散原则:将医疗风险分散到不同的主体之间,降低个体的风险承担。

2.2 公平原则:确保医疗风险的分担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3 激励原则:通过合理的分担机制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目标:降低个人医疗风险承担,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主要模式:3.1 保险模式:通过购买医疗保险来分担医疗风险,保障个体的医疗费用。

3.2 分级诊疗制度:通过分级诊疗,将医疗风险分担到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之间。

3.3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将医疗风险分担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

四、国际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经验借鉴:4.1 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保障患者权益。

4.2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借鉴国际上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促进医患双方的和谐共处。

4.3 医疗质量监管机制:学习国外的医疗质量监管经验,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五、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现状和改进方向:5.1 现状: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完善,存在医疗纠纷频发和医疗事故赔偿不公等问题。

5.2 改进方向:加强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质量监管水平。

结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保障公众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合理的分担方式,降低个体的医疗风险承担。

两会代表专家把脉医疗

两会代表专家把脉医疗

两会代表专家把脉医疗作者:尹若雪张彤来源:《晚晴》2013年第04期坚决不要过度医疗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我认为有些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的现象应该杜绝。

这个故事就发生在我身边的全国政协委员身上。

10年前的一次“两会”期间,有位来自四川的政协委员在住地医疗组做了一个体检,被告知“你心脏有问题”,后来被急救车送到北京某三甲医院,接诊医生告诉他必须放支架,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但回四川之后,当地的医生说他心脏的问题根本没到需要放支架的地步。

第二年,又有一位委员也被查出心脏不好,同样被医院告知要放支架,但他又找了另一家三甲医院的心内科做检查,医生告诉他根本没必要放支架。

9年过去了,这位委员身体什么事都没有。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这两个病例如果属实,确实有点过分。

6年前,卫生部医政司专门成立了委员会,对心内科介入治疗进行规范,乱放支架严重的医生可能被吊销医师执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前院长陈仲强:过度医疗的现象确实存在。

在有明确诊疗指南的情况下,不需要的、附加的检查就属于过度。

但在有些情况下,更好的技术能带来更准确的诊断或更好的疗效。

遇到手术可做可不做时,我常会问患者,疾病会不会影响你的生活?我会跟他详细沟通目前的生活质量、病情影响、手术风险等信息。

做或是不做,让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

我相信,大部分医生的道德品质是好的,医患之间需要有更多的沟通时间。

医保实现实时报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律师刘玲:从我个人的就医经历来看,我觉得医保报销这个环节亟须改进。

在不少地方,老百姓看病要先交所有的医疗费,然后再拿材料去报销。

有没有可能以后在医院看完病结算时,只需交自己负担的费用,医保能报销的部分直接让医院去和医保中心结算呢?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前院长陈仲强:在部分发达国家的医保体系中,患者没有钱的概念。

我在英国工作过1年,享受过1年2次的洗牙。

洗完后我问多少钱,他们说我不用付费,签个字就行。

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

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

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要“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

”而目前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疗风险带来的无医疗过错的意外伤害。

医疗有风险已是社会共识,但目前尚无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具体办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葛均波教授。

医疗意外伤害亟需风险分担“解决的办法,关键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调节医院、患者及医生等多方面的关系,加强管理。

”葛均波教授分析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对因医疗过失造成的伤害给予赔偿进行了规定,而针对无医疗过失的意外伤害却没有切实可行的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

在现实案例中,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不论医生是否有过错,现实的医疗意外既已对患者造成了伤害,就应该对患者进行赔偿;站在医院的角度分析,在医院无过错、医生无失职的情况下,不应该给予赔偿,且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支持无过错意外伤害赔偿。

这是导致目前国内医患矛盾加剧、医疗纠纷数量日趋增加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葛均波教授介绍说,尽管我国从1999年就开始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但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成立了类似“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性质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价调解机构,将医患纠纷由院内转到院外。

但是,这种方法没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没有改变最终由医院“花钱买平安”的解决方式,更未提及如何解决在医院无过错情况下患者受到意外伤害后的赔偿问题。

“我们所指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应能体现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医院的质量管理效能、医务人员的执业责任以及患者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分担等多个要素,并能将这些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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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中 , 在 患 者 的 角 度 思 考 , 论 医 生 站 不 是 否 有 过 错 .现 实 的 医 疗 意 外 既 已 对 患 者 造 成 了 伤 害 ,就 应 该 对 患 者 进 行
医 护人 员 和患 者 的责 任 和 利 益绑 在 一 起 , 同分担 医疗风 险 : 别是 将 政 腑 共 特 和 患者 纳 入 医疗 意外 伤 害 赔偿 基 金 池 出 资人 范 畴 。有利 于强 化 政府 的公 务 服 务 职 能 .有 利 于 缓 解 医 院 因 无 过 错 支 付 导 致 的经 济 责 任 和 社 会 压 力 , 有 利于发挥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 有
稳定 , 出效 应 明显 。在 这 种 情 况下 . 溢
的期望值过高而产生 的医患冲突 , 这
样 就可 以将 可 能 产 生 的无 限赔 偿 变 为 可 控 的行 为 。“ 值得 注 意 的是 . 于 更 对 医 疗 意 外 伤 害 的 赔 偿 有 了 切 实 可 行 的 资 金来 源 , 障 了公 民 的权 益 。 ” 均 保 葛 波教 授最 后说
作 量 ,以及 往 年 赔 付 金额 等 因 素确 定
每 年投 入 风 险基 金 池 的金 额 。这样 可 以要求 医院加 强 自律 ,通 过 内部管 理 控 制 医疗 风 险 ,否 则 医 院将 交付 更 多 的风 险保 险金 ,直 至超 过 医院 的承 受 “ 们 所指 的 医疗意 外 风 险 分 担 我 和 赔偿 机 制 。应 能体 现 政 府 的社 会 服 务 职能 、 院 的质量 管 理 效 能 、 医 医务 人 员 的执 业 责任 以及 患 者 在 一定 程 度 上 的 风险 分 担等 多 个 要素 .并能 将 这 些 要 素有 机 结合 起来 , 成 合力 . 同促 形 共 进 问题 的解 决 。” 均 波 教授 强 调 。 葛 这
年 全 国 “ 会 ” 间 . 者 就 此 话 题 采 两 期 记 访 了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政 府 有 责任 投 入一 定 资 金 。分 担 医疗
机 构在 满 足 群众 日益 增 长 的健康 需 求 过 程 中带来 的 医疗 意外伤 害风 险 。 其 次 ,医 院 等 医疗 机 构 以及 广 大 执 业 医护 人 员 也应 是 风 险基 金 池 的 出 资 人 。 医院等 医疗 机 构是 医疗行 为 的 实 施场 所 .是 医疗 意 外伤 害风 险 的高 发 地带 。葛均 波 教 授 建议 医疗机 构 根 据 其整 体 规模 、 医疗 质量 水 平 、 总体 工
葛 均 波教 授介 绍 说 ,尽 管 我 国从 19 9 9年 就 开 始推 行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 但 实施 效 果不尽 人 意 。 目前 有些 地 区 已
经 成立 了类 似 “ 医疗 纠 纷 调 解 委 员 会 ”
患 者交 纳 意外 保 险 的 过程 .让 患者 明
白 医 疗 风 险 的 现 实 存 在 性 . 同 时 通 过
小 等 多 个 重 要 因 素 : 重 要 的 是 , 过 更 通
具体 措 施
具 体 而 言 .葛 均 波教 授 建 议 建 立 由政 府 主导 , 政府 、 院等 医疗机 构 、 医 执 业 医护人员 和患 者等主 体 , 依据一 定标
准 。 同 投 入 不 同 比重 资 金 的 医 疗 意 外 共
医疗意外伤害亟需风 险分担
“ 决 的 办 法 , 键 是 要 通 过 立 法 解 关 的 形 式 建 立 ‘ 疗 意 外 风 险 分 担 和 赔 医
言, 葛均 波 教授 建议 根据 其 工作 性 质 、 职称、 工作 量 , 以及 往年赔 付额度 , 纳 缴 相应 的费 用 。 是往年 赔付较 多 的医务 越 人 员 , 保 金 额 应 该 越 多 。 如 果 医 生 不 参 注重 提高 医技水 平 、控 制 医疗 风险 , 一 旦 需交 纳 的风 险保 险 金超 过 其 承受 能 力. 医生必然 会 自觉 转 向低风 险 的医疗
种 医 疗 意 外 伤 害 风 险 分 担 和 赔 偿 机 制 ,有 别 于 目 前 某 些 地 区 成 立 的 院 外 调 解 机 制 , 将 政 府 、 疗 机 构 、 大 它 医 广 能 力而 面临 破产 。 第 三 . 对 广 大 的 执 业 医 护 人 员 而
山医院心 内科 主任葛 均波 教授 。
利 于增加 患者 的医 疗风 险意 识 。
公平 、 行的 医生退 出机 制 。 可
第 四 . 患 者 是 医 疗 行 为 的 直 接 利
赔 偿 ; 存医 院 的角度 分 析 . 医 院 无 站 在 过 错 、 生 无 失 职 的 情 况 下 . 应 该 给 医 不
予 赔 偿 , 现行 《 疗 事 故 处 理 条例 》 且 医
益相 关者 。葛均 波教授 表示 , 患者 既然 选 择 到 医 院 就 诊 . 就 应 该 意 识 到 医 疗
风 险 的 客 观 存 在 性 .这 成 为 患 者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自担 风 险 的 依 据 . 但 这 种 风 险 由 单 一 患 者 自行 承 担 则 难 以 承 受 ,
伤害赔 偿基金 池 . 由保 险公 司按 商业运 作方式 设立 医疗 意外伤 害赔偿 保 险 . 并 将其设 为法 定保 险 . 制购 买 强 首 先 ,政 府 应 当成 为 这 种 机 制 的 主导 者 。 医疗 意外 伤 害 风 险虽 然 事发 医疗 机 构 .但 它事 关 公众 利 益 与 社会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制 定 合 理 的 赔 偿 标
准 ,避 免 医疗 意 外 伤 害发 生后 因患 者
性 质 的 、 立 的第 三方 评价 调 解 机构 . 独 将 医患 纠 纷 由 院 内 转 到 院 外 但 是 . 这
种 方 法 没 有 法 律 上 的 权 威 性 .也 没 有
也 不支 持无过 错 意外 伤 害 赔偿 。这 是 导 致 目前 国内 医患 矛盾 加 剧 、医 疗 纠 纷 数 量 E趋 增 加 的 重 要 原 因 .也 是 影 l
响 社 会 和谐 稳 定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
应 该将 这 种风 险分 担 。患 者 应该 在 门 诊、 人院 时 支付 一 定 的保 险 金 , 且 交 并 付 的费 用 额度 要 考 虑 病种 及 风 险 的大
岗 位 或 者 面 临 淘 汰 。 样 可 以 建 立 一 个 这
偿机制 ’ .并 通 过这 种 机 制调 节 医院 、 患 者 及 医 生 等 多 方 面 的 关 系 ,加 强 管 理 。” 均波教 授分析 说 , 行的 《 葛 现 医疗 事 故处 理条 例》 仅 对 因医疗 过 失 造 成 的伤害 给予 赔偿 进 行 了规 定 .而 针 对 无 医 疗 过 失 的 意 外 伤 害 却 没 有 切 实 可 行 的风 险分 担 和赔 偿机 制 。在 现 实 案
精英专访
20 4第7第0 0年 月 l 1 1 卷 期
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
访 全 国政 协 委 员 、 复旦 大 学 附属 中 山 医院心 内科 主任 葛 均 波教 授
文 图 / 刊 记 者 王 霞 本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于 2 0 0 9年 3月 1 l 布 的 《 于深 化 医药卫 生体 制 7E发 关 改 革 的意 见 》 第 十 三 条 明 确 指 出 . 要 “ 善 医疗执 业保 险 . 完 开展 医 务社 会 工 作, 完善 医疗 纠 纷处 理机 制 , 增进 医患 沟通 。” 目前 引发 医疗 纠纷 的一个 重 而 要 原 因就是 医 疗风 险 带来 的无 医疗 过 错 的意 外伤 害 。医 疗有 风 险 已是 社 会 共识 ,但 目前 尚无 解 决这 方 面 问题 的 具体 办法 , 没有 相应 的法律 保障 。今 也
改变 最终 由医 院“ 花钱 买 平安 ” 解决 的 方式 ,更 未提 及如 何 解决 在 医院 无过
错情 况 下患者 受 到 意外 伤 害后 的 赔偿 问 题 .
2 中国 当 代 医药 CH N I A MOD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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