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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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

中国发展门户网2007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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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总长李宝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已有十周年。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部在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做了许多工作,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保障城乡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民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城乡妇积极主动地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她们在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指导力度,保障城乡妇女在村(居)委会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等职位实行竞争性的民主选举后,给广大城乡妇女带来了机遇,她们同男性一样掌握了用人上的选择权,一批德才兼备的女性颖而出,当选后直接参与村庄和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和管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当选比例有所下降,个别村甚至一个女村委会成员也没有。为了让妇女同男性一样享有民主政治的成果,保障她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政部于1999年7月出台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号),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以保障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占一定比例。该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有些地方制定了具体措施保证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有的地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保证妇女当选的新方法。比如,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委员”的职位,引导选民的投票倾向,保证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从而使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了一定保障。截至2001年底,全国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483705人,其中女性286105人,女性成员占总数的60%。从女性在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的比例来看,妇女在城市基层管理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农村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成员占总数的16%。特别是一些完成了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女性成员所占比例有较大提高,如北京市2001年女选民占选民总数的44%,女性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24%,女主任占村主任总数的6%,女代表占总数的29%,女小组长占总数的26%。

二是开展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城乡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综合素质。培训的主要内容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平等、参与意识;如何参加竞选,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当选后如何做个群众满意的好干部等等。这些培训受到了妇女的热烈欢迎,效果明显。培训后的调查与访谈显示,培训对于提高妇女的各项素质都有一定帮助。为使各地关注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工作,民政部在《村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本新开发的培训教材上,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对妇女应享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做了明确阐述,

有利于妇女了解和保护自身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结构中,妇女仍处于配角的地位。主要体现为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目前仍有一些地方,村委会班子里没有一名女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中的女性也比较少。而已当上村干部的女性,任正职、负责全面工作的少,任副职、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特别是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的较多。

第二,妇女参政、议政的综合素质还不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尤其是部分农村妇女在文化知识素质、法制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都有一定欠缺,适应不了村民自治的要求。比如,对公共事务比较冷漠,不参与或很少参与民主选举等公共活动;独立、自主的能力差,在选举、决策、管理中容易被他人左右,不能坚持己见;有的妇女身为女性但又不信赖、不支持女性参政议政;在带领群众致富、解决复杂矛盾等方面能力不足等等,这些影响了妇女在村民自治中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依法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目标的实现。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吸收女村民;在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妇女破除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敢于竞争;在正式介绍候选人时,要引导选举委员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进行任何歧视;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群众拥护的妇女,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的办法。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制止和处理。

二是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宣传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妇女在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对妇女参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已当选女村(居)委会成员的培训,使她们迅速掌握村(居)务管理、村(居)务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工作需要,不断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科技致富能力和参政议政意识,教育妇女要敢于竞争、善于竞争,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以巩固选举成果。对任期内为村(居)民服务好,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干部,要及进表彰,为妇女连选连任创造条件。

二、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证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这些年来,民政部门在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以及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主要工作

一是依法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严格执行双方自愿的原则,办理离婚登记时采取单独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以防止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发生。为进一步保障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结婚、离婚、再婚的自主权,登记机关对因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的当事人,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

二是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进行审查,发现有不利于妇女财产权利内容的,善意提醒当事人重新约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其房屋和其他财产的处理进行认真审查,以保护妇女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三是对个别地方政府、基层组织损害妇女权益的错误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区的晚婚率,强行要求当事人必须达到晚婚年龄才能结婚;有些部门和组织法制观念淡薄,以拒开介绍信、限制群众婚姻登记来弥补行政管理手段之不足,借机收取各种欠款、押金、保险金等;也有一些单位,包括某些婚姻登记机关自身借婚姻登记登记向当事人搭车收取各种费用。对于此类问题,民政部门态度坚决,去年查处了多起类似案件,切实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立法工作,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关于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等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贯彻实施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即将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其进行了细化,届时妇女权益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在执法中工作不到位,需要加大力度,扩大宣传严格执法。

一是一些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目前,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许多妇女不知法、不懂法,不能利用有利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长期忍气吞声,把很多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事情视为理所当然,使得妇女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婚姻法规宣传的力度。民政部门可以把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宣传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重要阵地,通过发放有关资料、在颁证议式中宣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多种形式向婚姻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加大对违法婚姻的查处力度,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新规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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