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评论P82-2009-中国税务机关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管(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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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管控措施评估

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管控措施评估

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管控措施评估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跨境交易日益频繁,成为企业拓展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境交易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若管控不当,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因此,对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的来源跨境交易税务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政策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包括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等。

企业在进行跨境交易时,如果对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了解不充分,可能导致税务申报错误、税负过高或过低等问题。

2、转让定价在跨境关联交易中,企业可能通过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然而,各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监管日益严格,如果企业的转让定价策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面临税务调整和罚款。

3、税收协定适用税收协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但企业在跨境交易中可能由于对税收协定的条款理解不准确或适用不当,导致无法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或引发税务争议。

4、常设机构认定根据国际税收规则,如果企业在他国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可能因对常设机构的界定不清而产生税务风险。

5、税务合规管理跨境交易涉及多个国家的税务申报和合规要求,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引发税务处罚。

二、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管控措施为了应对跨境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企业通常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税务尽职调查在开展跨境交易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税务环境以及交易对手的税务状况。

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企业可以提前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2、制定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企业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制定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并准备充分的转让定价文档,以证明其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一般反避税管理下企业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基于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解读

一般反避税管理下企业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基于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解读

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 制系统 ,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 的总体 目 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 务风险管理 , 税 就在人们 的认识发
展 到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观 点 时产 生 的 , 于全 面风 险 管 理 的 一 部分 。 属 侧
本弱化管理 、 一般反避税管 理 、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 商 、 法律责任等。
合理商业 目的的安排。《 办法》 中关于一般 反避税管理的内容 有六
条 。 观 这 六 条 内容 , 炼 与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有 关 的税 务 风 险 : 综 提 风
险点一 是《 办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考虑了明确 了在评定调查对象时
般 反 避 税 税 务风 险相 关 理 论

会考虑到交 易的形式和实质 。如果 企业 的行为被确定为不可接受
制度解读 I oc trrt i lyI epe t n P i n ao

般反避税管理下企业关联交易税务风险
基于国税发【092号文的解读 20 】
暨南大学经济 学院 邓嫒玲
《 特别 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行 )( 试 》 国税 发【 0 9 2 ) 2 0 】号 实施 以
来 , 有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企 业影 响甚 大 。 办 法 是 税 局 在 与 有关 联 对 该
“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 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 , 取消企业
从避税安排获得 的税收利益。 对于没有经济实质 的企业 , 特别是设
在 避 税 港 并 导 致 其 关 联 方 或非 关 联 方 避 税 的 企 业 ,可在 税 收 上 否 定 该 企 业 的 存 在 。此 规定 强调 要 对 一 般 反 避 税 调 整所 涉及 的交 易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 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
次年6月20日之前提供
关资料)
转让定价调查-跟踪管理期
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是否采取预 次年6月20日之前提供 约定价安排的方式)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 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
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申报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 −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
7
关联申报
《关联关系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 《购销表》 《劳务表》 《无形资产表》 《固定资产表》 《融通资金表》 《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通知 (国税函[2009]37号) − 《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
<2009>363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
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 行政处罚 − 核定征税 −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 不受理预约定价
12
三、同期资料
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除以下情况,自 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被要求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 期资料:
内容 关联购销金额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 小于2亿元人民币

国税函(2009)698号文

国税函(2009)698号文

关于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律师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颁布了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主要内容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此文一出,那些习惯了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之间股权交易完成境内企业并购,从而实现避税目的的业内人士一时闻之色变。

现本律师围绕698号文的背景、内容及意义,出具如下意见。

一、698号文出台的背景随着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国税务机关开始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避税安排及交易。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法规中,都加入了有关一般反避税的条款,主要有:a《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c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即《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可对存在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

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d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规定还包括: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2009]81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60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上述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国税发【2009】2号文

国税发【2009】2号文

按国税发【200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如下情形的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其他情况应于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需准备的资料有:(一)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2009年税务稽查提示

2009年税务稽查提示

2009年税务稽查提示第一篇:2009年税务稽查提示2009年税务稽查提示依据《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9]1号)整理了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一、打击假发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4个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在春节前后要集中力量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进行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2008年涉票规定如下:发票取得自2008年起,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上的付款方必须开具全称,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据和税前扣除的凭证。

国税发【2008】8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水电费、通讯费等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7】108号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

国税发[2008]128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取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财税[2009]125号 2009-12-25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税收抵免新规要点归集<邓昌平>“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政策解析<华政税务>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0日起,企业境外所得符合本法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 关联交易篇

附件7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关联交易篇目录一、事项概述 (3)(一)事项定义 (3)(二)事项类别 (4)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 (5)(一)涉及的主要风险 (5)1.国际税收风险 (5)2.国内税收风险 (6)(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 (8)三、事项风险核查基本流程及方法 (9)(一)采集信息 (9)(二)风险分析 (11)(三)风险应对 (11)四、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12)(一)关联交易规模及盈利表现异常 (12)1.风险点描述 (12)2.涉及税种 (13)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3)4.核查路径 (14)5.应对策略 (14)(二)大额境外关联支付异常 (17)1.风险点描述 (17)2.涉及税种 (17)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8)4.核查路径 (18)5.应对策略 (18)(三)职能定位与利润表现不符 (20)1.风险点描述 (20)2.涉及税种 (21)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21)4.核查路径 (22)5.应对策略 (22)一、事项概述(一)事项定义本指引中的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该贯彻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机关处理交易的指导原则。

在程序法方面,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跨境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问题及建议

商展经济1 跨境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概述1.1 转让定价的目的和实施转让定价避税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交易活动时不依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人为抬高或调低价格,从而将利润从高税负企业转移至低税负企业,以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跨国企业间进行关联交易的利益动机可能是扩大企业影响、产生规模效益、降低企业成本、加强企业间合作等方面的,但最主要目的是逃避税收。

转让定价是关联交易中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转让定价法是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企业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及利润转移,通过关联交易,采取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从而降低税负。

1.2 转让定价避税现状当前,世界各国的联系交融复杂,跨国企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外资企业往往利用自身规模和各地区的优惠政策,通过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经济利润,在这一过程中暴露了部分税收管理问题。

他们利用转让定价来转移企业利润,给本国的税基带来严重威胁,各国开始不断加强本国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但就目前情况,外国投资者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3 转让定价对税收的负面影响转让定价行为会造成税收延期缴纳甚至直接性税收损失。

转让定价促使利润更多地流向低税地区或税收优惠地区,势必造成地区间的收入分配格局扭曲。

同时,转让定价会造成多税种税收流失,导致所得额和流转额不断减少[1]。

2 跨境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在不断优化过程中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但是,相较于一个成熟的税收管理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2.1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问题随着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规模不断扩大而愈加突出。

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引起政府和税务部门的重视,但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起步较晚,相关管理制度不够细化、表述抽象,执行环节的依据不够充分具体,给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实际运用中的可操作性带来困难[2]。

2009年国税发类税收文件

【企所】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企所】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工作】国税发[2009]1号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协定】国税发[2009]64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车船】国税发[2009]46号 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制】国税发[2009]45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企所】国税发[2009]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检查】国税发[2009]157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代理】国税发[2009]149号 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
【内部】国税发[2009]143号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
【发票】国税发[2009]142号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管理】国税发[2009]131号 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
【法制】国税发[2009]10号 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稽查】国税发[2009]9号 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制】国税发[2009]7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企所】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管理】国税发[2009]114号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
【出口】国税发[2009]102号 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协定】国税发[2009]92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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