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餐饮管理)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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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管理)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

陕西省统计局2005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陕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6)

(一)综合年报表式 (6)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4)

四、附录 (18)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8)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 (18)

(三)批发和零售业商品分类目录 (23)

(四)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23)

(五)市场类别 (24)

(六)全省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名单及代码 (24)

(七) 主要指标解释 (25)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观察、反映商品市场运行态势和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以国家统计制度为依据,是陕西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杨凌示范区统计局和省级贸易

主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个体户实

施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机构、网点、人员统计应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采

取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办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要采取抽

样调查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办法。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五)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和分类销售额(E401表)”、“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营业情况(E402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 ”以定报代替年报。

(六)各市统计局、杨凌示范区统计局向陕西省统计局报送以下基层资料:

1.于2006年2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2005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E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E101-2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102-1表)”、“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四张基层表;

2. 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送“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E103-2表)一张基层表。

3.于年后10日前核转上报“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04表)”、“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105-1表)”、“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三张基层表。

二、报表目录

(一)综合年报表

(二)综合定期报表

三、调 查 表 式

(一) 综合年报表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

2005 年 表 号:E 3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5)85号

计量单位:千元 补充资料:年末零售营业面积(11) 万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企业数以最低一级限额以上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为计数单位。

3.活动单位数以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的单位为计数单位,包括限额以上贸易法人所属的全部贸易活动单位和非贸

易法人所属的限额以上贸易活动单位。对于部门或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报表,应分别按此要求计算其贸易法人企业和贸易活动单位个数。

4.本表审核关系:行关系:总计=批发业+零售业;列关系: 1≤2,4≥5,6=7+9,7≥8。

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

2005 年 表 号:E 3 0 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5)85号

计量单位:千元

) 万平方米;年末住宿和餐饮企业拥有床位数(10) 万个;年末住宿和餐饮企业拥有餐位数(11) 万位。

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企业数以最低一级限额以上的从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为计数单位。

3.活动单位数以从事住宿和餐饮业活动的单位为计数单位,包括星级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法人所属的全部住宿和

餐饮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法人所属的星级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活动单位。对于部门或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报表,应分别按此要求计算其住宿和餐饮法人企业和住宿和餐饮活动单位个数。

4.本表审核关系:行关系:总计=住宿业+餐饮业;列关系: 1≤2,4=5+6+7+8。

5.本表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数应等于E304表的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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