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基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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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职场霸凌法律案例(3篇)

日本职场霸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职场霸凌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在日本,职场霸凌问题尤为严重,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日本职场霸凌法律案例,对日本职场霸凌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职员小张(化名)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因工作能力较强,备受领导赏识。

然而,在工作中,小张却时常遭受同事小李(化名)的恶意攻击。

小李在会议、工作中故意针对小张,进行言语侮辱、威胁,甚至动手打人。

小张多次忍让,但问题愈发严重。

最终,小张不堪忍受,向公司提出辞职。

离职后,小张向劳动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职场霸凌的定义在日本,职场霸凌是指在工作场所中,通过言语、行为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造成对方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使其感到不安、痛苦,甚至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的一种行为。

2.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1)《日本劳动基准法》《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防止职场霸凌的发生。

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日本劳动基准法》第7条该条规定,雇主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等行为,不得强迫劳动者从事危险、过重的工作。

(3)《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4条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有权要求雇主赔偿。

3. 案例判决劳动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职场霸凌,小张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环境有关。

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对小张进行赔偿。

四、日本职场霸凌法律制度的启示1. 完善法律法规日本在职场霸凌问题上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仍需不断完善,加大对职场霸凌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强化企业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反职场霸凌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职场霸凌行为。

3. 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职场霸凌时,要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 建立多方协作机制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应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职场霸凌现象。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介绍日本上班工作制度

介绍日本上班工作制度

日本上班工作制度概述日本上班工作制度是指在日本工作的上班族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习惯。

日本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工作制度具有一定的特色和优势,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工作时间、加班文化、休假制度、工资待遇等方面介绍日本上班工作制度。

一、工作时间日本上班工作时间较为固定,一般情况下,上班族的工作时间是早上9点至下午5点半。

中午12点至13点是午餐时间,员工可以休息一个小时。

下午没有固定的下午茶时间,但有些公司会提供一些茶点供员工享用。

在工厂和工作场所,上班时间可能会稍早一些,通常是早上8点或8点半。

此外,每隔一个小时可以休息10分钟,中午休息时间也是一个小时。

晚上5点左右下班。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猎头公司、宾馆等,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以客户时间为依据,员工可能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工作时间。

二、加班文化日本加班文化闻名于世,被称为“加班大国”。

在日本,加班是一种普遍现象,许多上班族都需要在工作时间之外加班。

加班时间可以根据公司规定和员工需求自行安排,但没有固定的加班时间。

加班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截止日期紧迫、公司文化等。

加班期间,员工可以获得加班费或调休。

但近年来,加班文化导致的过劳死和身心健康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一些企业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加班,提倡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三、休假制度日本的休假制度较为完善,上班族可以享受一定的休假权益。

根据《劳动基准法》,员工每年有10天带薪休假。

此外,还有一些国定假日,如新年、成人之日、春分之日、昭和之日、宪法纪念日、绿色之日、儿童之日等。

在日本,员工还可以享受夏季的“夏休”和冬季的“冬休”。

夏休通常为一周左右,冬休时间为三天。

此外,还有一些公司提供年假,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公司规定申请年假。

四、工资待遇日本上班族的工资待遇相对较高。

根据职业不同,工资水平也有所差异。

打工者的工资通常是每小时1000日币左右,足以支付日常生活费用。

普通工人的月薪大约为20万日币,而办公室白领的月薪一般在30万日币以上。

年休国家规定

年休国家规定

年休国家规定
年休是指每年员工可以休息的日子,也是员工享受假期休息的权利。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年休制度和规定,下面将以日本、美国和中国为例,讨论这些国家的年休规定。

首先来看日本的年休规定。

根据《劳动基准法》,日本的年休制度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规定的。

通常员工在第一个工作年度内不享有年休,之后每工作满6个月积累1天年休假,每月最多可以累积20天年休假。

但是根据具体行业和公司的政策,年休假的累积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特别休假制度”,用于照顾家庭成员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休假。

接下来是美国的年休规定。

美国没有强制性的年休法规,每个雇主可以自由决定员工的年休政策。

通常来讲,美国的雇主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表现来决定给予多少天的年休假。

一般来说,员工在开始工作的第一年可能只有几天年休假,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年休假的天数会逐渐增加,最高可以达到4周左右。

最后是中国的年休规定。

根据《劳动法》,中国的员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员工在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享有5天
年休假;工作满10年以上但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年休假;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15天年休假。

同时,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安排,员工还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年休规定。

日本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最高为20天;美国没有强制性的年休法
规,由雇主自行决定;中国根据工作年限提供5-15天不等的年休假。

年休假是员工享受休息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合理安排和使用。

日本法律规定加班(3篇)

日本法律规定加班(3篇)

第1篇一、引言加班,作为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日本尤为突出。

日本法律规定,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本文将从日本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日本法律规定加班制度1. 加班时间规定根据《日本劳动标准法》第36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月45小时,每年不得超过360小时。

对于特定行业和特定职务,如海上运输、建筑、运输等,可以适当放宽加班时间限制。

2. 加班工资规定根据《日本劳动标准法》第37条,加班工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1)在正常工作时间后的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25倍;(2)在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3)在休息日加班,如果休息日工资已支付,则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1.25倍。

3. 加班时间安排根据《日本劳动标准法》第35条,雇主应事先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加班时间。

如遇紧急情况,雇主可以不经协商安排加班。

4. 加班休息时间根据《日本劳动标准法》第39条,加班期间,劳动者有权要求休息时间。

雇主应保证劳动者在加班期间至少休息1小时。

三、日本加班现状1. 加班文化盛行日本社会普遍存在加班文化,许多企业鼓励员工加班,甚至认为加班是敬业的表现。

这种文化导致许多员工为了工作而放弃休息时间,加班成为常态。

2. 加班时间长据日本劳动省统计,日本员工平均每周加班时间约为8小时,超过法定上限的员工占一半以上。

部分行业,如金融、IT等行业,加班时间更长。

3. 加班工资难以保障尽管法律规定了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存在拖欠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等问题。

四、日本加班问题及对策1. 加班问题(1)影响员工身心健康:长时间加班导致员工过度劳累,易引发身心疾病;(2)家庭生活失衡:加班占用员工大量时间,导致家庭生活受到影响;(3)企业生产效率降低:长时间加班可能导致员工疲劳,影响工作效率。

2. 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倡导合理工作,反对过度加班;(3)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提高工资水平,保障员工休息时间;(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作为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完善,对各类案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针对华人案件的立法方面,日本主要依据以下法律:1.《日本国宪法》:作为日本的基本法,规定了日本的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2.《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处罚原则和刑罚等。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

4.《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等方面的规定。

5.《日本国国籍法》: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二、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规定1. 犯罪行为(1)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2)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5)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第174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事诉讼程序(1)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3)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3. 辩护制度(1)律师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2)自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

4. 证据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日本:给加班时间设上限

日本:给加班时间设上限作者:文·图/李忠东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18期文·图/李忠东日本4月开始实施的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律,目的在于推动实现消除长时间劳动、改变劳动方式和改善劳动待遇。

每月加班在45小时内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原则上劳动者一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而且每周必须有一天休息。

对违反法律的用工者,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刑事处罚。

对法定工作时间外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劳动基准法》规定,如雇主与劳动者签署加班协议,在提交劳动监管部门——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后,即使超过法定工作时长,雇主也可免受刑事处罚。

因为该规定出自《劳动基准法》第36条,因此签署的加班协议也被称为“36协定”。

其内容包括适用劳动者范围、适用期间(最长为1年)、加班事由、工作日加班时长和休息日加班天数等。

在加班时间上,不能超过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的上限,而且必须支付在正常工作时薪基础上一定比例上浮的加班费。

关于加班时间,《劳动基准法》规定年工作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720小时,加上休息日加班,一年不得超过960小时。

此外,法律规定单月最长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且2到6个月内的月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0小时。

如果用工者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任意一项,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加班时间不能超过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的规定此前在日本一直以厚生劳动大臣告示的方式存在,缺乏法律约束力。

4月实施的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把相关内容确定下来。

与此同时,对法律规定加班时间之外的加班,其加班时间上限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是首次被写入法律。

提高生产效率是减少加班时间后的下一个课题。

日本的劳动生产效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盟的 35 个成员国中排在 22 位,在 7 个主要成员国中最低。

根据日本生产力中心的数据,2016年日本的劳动生产率每小时46美元,是七国集团中最低的,在当时的35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排名第20。

日本整周加班的说法

日本整周加班的说法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原则上劳动者一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且每周必须有一天休息。

对违反法律的用工者,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刑事处罚。

对法定工作时间外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劳动基准法规定,如雇主与劳动者签署加班协议,在提交劳动监管部门——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后,即使超过法定工作时长,雇主也可免受刑事处罚。

因为该规定出自《劳动基准法》第36条,因此签署的加班协议也被称为“36协定”。

根据法律,“36协定”必须是公司与半数以上员工参加的劳动组合或者员工集体推选出的员工代表签署,内容包括适用劳动者范围、适用期间(最长为1年)、加班事由、工作日加班时长和休息日加班天数等。

在加班时间上,不能超过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的上限,而且必须支付在正常工作时薪基础上一定比例上浮的加班费。

针对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的加班时间上限的加班,作为例外条款,《劳动基准法》同时规定,如果公司在遇到不可预见的业务量大增,需要员工临时性加班的情况,允许企业在与员工协商基础上要求员工加班,但例外情况不能超过6个月。

关于加班时间,年工作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720小时,加上休息日加班,一年不得超过960小时。

此外,法律规定单月最长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且2到6个月内的月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0小时。

如果用工者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任意一项,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加班时间不能超过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的规定此前在日本一直以厚生劳动大臣告示的方式存在,缺乏法律约束力,4月实施的劳动方式改革相关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把相关内容确定下来。

此外,对法律规定加班时间之外的加班,其加班时间上限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是首次被写入法律。

上述法规已于4月1日在日本的大企业实施,明年4月将进一步扩大至中小企业。

对于建筑工人、出租车司机、医生、卡车司机等劳动力短缺的职业,新法给予五年缓冲期。

日本法律规定加班上限(3篇)

第1篇一、引言加班现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工作竞争激烈的社会中。

日本作为世界著名的工业大国,其加班文化更是闻名遐迩。

然而,长时间加班对员工的身心健康、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稳定都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法律规定加班上限的相关内容。

二、日本加班文化背景日本加班文化源于其独特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在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崛起,企业竞争激烈,加班成为提高工作效率、追求业绩的重要手段。

长期加班被认为是敬业、勤奋的象征,甚至成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

然而,过度加班导致劳动者身心健康受损,家庭生活失衡,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日本法律规定加班上限概述为了规范加班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日本法律规定加班上限的主要内容:1. 加班时间限制根据《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如需加班,雇主需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加班费。

2. 连续加班时间限制连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若需超过3小时,雇主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支付加班费。

3. 每周加班时间限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若因特殊原因需超过36小时,雇主需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 年度加班时间限制年度加班时间不得超过720小时。

若需超过720小时,雇主需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 特殊工种加班时间限制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如夜间作业、高温作业等,其加班时间限制将进一步放宽。

四、日本加班法律规定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方式日本劳动基准监督署负责监督和实施加班法律规定。

雇主需在每月5日前向劳动者提供上个月加班时间记录,并在年度内向劳动者提供加班时间汇总表。

2. 监督措施劳动基准监督署可对违反加班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各国国家工作制度规定

世界各国的工作制度规定因国家文化、经济、政治等因素而异,但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工作制度规定。

一、美国美国的工作制度以灵活性著称,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长规定。

美国雇主和员工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然而,美国有一些关于加班和工作时间的法律限制。

例如,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时,雇主应支付加班费。

此外,美国许多州还有关于最低工资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二、日本日本的工作制度以长时间工作和文化著称。

日本员工通常需要遵守严格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

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然而,实际上,许多日本员工工作时间远远超过这个规定。

日本有一种被称为“加班文化”的现象,员工通常需要加班,而且加班时间较长。

日本雇主通常会为员工提供加班费或调休。

三、德国德国的工作制度以平等、公平和高效著称。

德国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制度。

德国雇主必须遵守严格的工作时间规定,确保员工获得足够的休息时间。

德国还有关于加班费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如果员工加班,雇主必须支付加班费。

此外,德国还有一种被称为“工作共享”的制度,即多个员工共同分担一个全职工作,以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四、法国法国的工作制度以短时间和高福利著称。

法国员工每周工作时间约为35小时,是世界上工作时间最短的国家之一。

法国法律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此外,法国员工还享有较长的带薪休假和休息时间。

法国雇主必须遵守严格的工作时间规定,确保员工获得足够的休息时间。

五、印度印度的工作制度规定较为宽松。

印度员工每周工作时间约为48小时,但实际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员工和雇主之间的协商而有所不同。

印度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规定,雇主可以自行决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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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基准法 (1976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条件的原则)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工人作为人在生活上应有的需要。 (2)鉴于本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仅不应以此标准为借口降低劳动条件,而且必须力求高于本标准。 第二条 (劳动条件的决定)劳动条件应由工人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决定之。 (2)工人和雇主应遵守劳动协约、雇佣规则及劳动合同,并诚实履行其义务。 第三条 (平等待遇)雇主不得以工人的国籍、信仰和社会地位为理由而在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劳动条件方面规定不同的待遇。 第四条 (男女同酬的原则)雇主不得以受雇者是女工为理由而在工资方面规定与男工不同的待遇。 第五条 (禁止强迫劳动)雇主不得凭借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妨碍精神和人身自由的不正当手段强迫工人从事违反其意志的劳动。 第六条 (禁止中间克扣)除法律允许者外,任何人不得以帮助别人的就业为职业从中获利。 第七条 (行使公民权的保障)工人为行使选举权、其它公民权利或者为执行公共职务而在工作时间中要求必需的时间时,雇主不得拒绝。但对其行使权利或执行公共职务没有妨碍时,雇主可以改变所要求的时间。 第八条 (适用的企业范围)本法适用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企业或事务所。但仅雇佣共同生活的亲族的企业、事务所或家庭佣工则不适用本法。 1.从事商品的制造、改造、加工、修理、整洁、拣选、包装、装饰、精制以及以出售为目的而从事合成、拆装的企业或破坏、拆卸以及改造材料的企业(包括电气、瓦斯或各种动力的生产、变换和传导业以及水道工程)。 2.矿业、采石业以及其它土石或矿物的开采。 3.从事土木、建筑及其它工作物的建筑、改造、保存、修理、改建、破坏、拆卸的企业及为之作准备工作的企业。 4.使用公路、铁路、轨道、索道、船舶或飞机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企业。 5.管理船坞、船舶、堤岸、码头、火车站或仓库货物的企业。 6.耕作农场、开垦荒地或从事植物的种植、栽培、收割、采伐的企业及其它农业企业。 7.饲养动物、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及其它从事牧畜、养蚕、捕鱼的企业。 8.从事贩卖、递送、储存租赁物品的企业和理发业。 9.银行、保险、介绍、经纪、证券交易、向导等企业和广告业。 10.电影片制作、放映电影、剧场和其它演出事业。 11.邮政、电信、电话业。 12.教育、研究和调查事业。 13.对病人或体弱者的治疗、看护及其它保健卫生事业。 14.旅馆、餐馆、小吃店、服务业或娱乐场。 15.焚烧、清洁业或屠宰业。 16.不在前述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和公共团体。 17.由其他命令规定的企业或事务所。 第九条 (定义)本法所称工人,不论他从事何种职业系指受雇于前条所列的企业或事务所(以下简称企业)而领取工资的人而言。 第十条 本法所称雇主,系指企业主、企业经理人或代表企业主处理企业中有关工人事宜的人。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工资,不论其称为工资、薪金、津贴、分红或其它名称,系指雇主对工人所支付的劳动报酬而言。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平均工资,系指在必须计算平均工资之日以前的3个月内所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所得的金额而言。但此项金额不得低于用下列计算方法所得的金额: 1.如系按日或按时计算工资或按件和包价规定工资时,不得低于工资总额除以该时间内工作日数所得数额的60%。 2.如部分工资系按月、按周或按一定期限计算时,不得低于由该部分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所得数额和按前项计算办法所得数额的总和。 (2)对于有一定截止日期的工资计算,上项的计算的期限应从截止日期算起。 (3)前2项所规定的期间中如包括有下述期间之一时,下述期间的日数和工资应从前2项所规定的日数及工资总额中扣除: 1.因工负伤或因病疗养而歇工的期间; 2.女工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前产后歇工的期间; 3.由于雇主的责任而歇工的期间; 4.试用期间。 (4)第1项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临时支付的工资、超过3个月时间的定期支付的工资以及用货币以外的物品支付而不属于一定范围的工资。 (5)用货币以外的物品支付而应算人第1项所规定的工资总额内的物品支付范围及有关计算方法的必要事项,由命令规定之。 (6)对于受雇不满3个月者,第1项所规定的期间即其受雇的期间。 (7)按日雇佣者的平均工资,由劳动大臣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别或职业规定之。 (8)不能根据第1项至第6项所规定的计算方法的平均工资,由劳动大臣规定之。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违反本法的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低于本法所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视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失效的部分以本法所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第十四条 (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中,除没有规定固定期限或为了完成一定的工程而规定必要的期限者外,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劳动条件的当面说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必须把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劳动条件对工人当面说明。对于工资事项,必须根据命令所规定的方法予以说明。 根据前项规定所当面说明的劳动条件如与事实不符时,工人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在前项的场合下,工人为了就业而迁居者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4天内返乡时,雇主必须负担其必要的旅费。 第十六条 (禁止签订预订赔偿的合同)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 第十七条 (禁止扣除以前借款)雇主不得从工资中扣除以前借款或其它以工作为条件的借款。 第十八条 (强制储蓄)雇主不得在劳动合同之后附订储蓄合同或关于管理储蓄的合同。 (2)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储蓄时,必须具有与该企业过半数工人所组织的工会订立的书面协定,没有过半数工人的工会时,必须具有与过半数工人的代表订立的书面协定,并经行政官厅认可。 (3)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储蓄时,必须规定管理规程,在车间现场采取措施通知工人。 (4)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储蓄时,若此种储蓄的管理系接受工人的存款,必须给予利息。在此情况下,若金融机关因考虑到所接受存款的利率而命令其降低利息,此利息应看成是该命令所定利率中的附加利息。 (5)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储蓄,在工人要求退还储蓄时,必须立即返还。 (6)雇主违反以上规定,行政长官认为其继续管理储蓄会损害工人利益时,可以命令其停止管理工人储蓄。 (7)雇主接到停止管理储蓄的命令时,必须立即将储蓄金退还工人。 第十九条 (解雇的限制)雇主不得解雇因工负伤或患病在疗养期间及疗养期后30天内的工人,以及怀孕女工和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女工。但雇主根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已结束了赔偿支付,或因天灾及其它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致企业不能继续经营时,不在此限。 (2)在前项但书后段所述的情况下,歇业的理由需经行政官厅的认可。 第二十条 (解雇的预告)雇主解雇工人时,至少应在30天前预先给予通知。雇主不在30天以前预先通知时,必须支付相当于30天的平均工资。但因天灾或其它不可避免的原因以致企业不能继续经营或由于工人的责任而致解雇时,不在此限。 (2)如对每一个预告日数折付一天平均工资,则可缩短前项所规定的预告日数。 (3)前条第2项的规定适用于第1项但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前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款的工人。但属于第1款的工人而连续受雇已满一个月以上时,或属于第.,2或第3款的工人而受雇已超过所规定的时间时,或属于第四款的工人而连续受雇已超过14天时,仍适用前条的规定: (1)按日雇佣的工人; (2)受雇期限在2个月以内的工人; (3)受雇于季节性工作而期限在4个月以内者; (4)在试用期间的工人。 第二十二条 (雇佣证明书)当工人退职要求证明其受雇期间、职业种类、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工资的时候,雇主应立即发给证明书。 (2)工人未要求证明的事项,不得记入证明书内。 (3)雇主不得以阻碍工人就业为目的而串通第三者作有关工人的国籍、信仰、社会身份或工会活动的通讯,并不得在前项所指的证明书内作任何秘密记号。 第二十三条 (钱物的发还)工人死亡或退职时,在权利者提出请求的7天内,雇主必须将工资完全支付,并将公积金、保证金、储蓄款以及其它不论名称如何而属于工人的钱物发还。 (2)如果对前项的工资或钱物发生争议时,雇主应将无异议的部分在前项所规定的期限中发还。

第三章 工 资 第二十四条 (工资的支付)工资必须用货币全数直接付给工人。但法律或劳动协约另有规定时,可用货币以外的东西支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企业与过半数工人所组织的工会(没有这样的工会时可与过半数工人的代表)签订了书面协定时,雇主可以少支付一部分工资。 (2)每月至少要在一定日期发放工资一次以上,但临时支付的工资、分红以及其它由命令规定的类似工资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 (紧急支付)当工人遇有生育、疾病、灾难及命令所规定的其它非常情况要求使用适当的款项时,雇主应在发放工资日期以前支付其应得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停工津贴)由于雇主责任发生停工时,在停工期间雇主应对工人支付相当于其平均工资60%以上的津贴。 第二十七条 (计件制的保证工资)对于计件工资制及其它包工制的工人,雇主必须保证工人按其工作时间获得一定数额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最低工资)工资的最低标准按最低工资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昭和34年删除)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息日及每年有工资休假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雇主不得使工人在一日内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休息时间除外)或一周内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 (2)根据雇佣规则及其它规定,如四周中的平均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8小时,雇主可使工人在特定日内工作超过8小时或在特定周内工作超过48小时。 第三十三条 在发生事故或其它不可避免的临时迫切需要情况下,经行政官厅许可后,雇主可在必需的限度内将前条或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延长。还可以使工人在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休息日工作。但因事态,未能及时取得行政官厅批准时,事后应立即呈报,不得延迟。 (2)对于依据前项规定所提出的报告,行政官厅认为其工作时间的延长不合规定时,可命令雇主在事后给工人以相当于所延长时间的补假。 (3)为了临时需要处理公务,可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属于本法第八条第16项范围的政府官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得超过前项或第四十条规定的限制,或在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休息日内进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休息)雇主对工作时间在6小时以上者,应在工作时间中,给予不少于45分钟的休息;对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者,应给予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 (2)上述休息时间应在同一时间给予全体工人,但经行政官厅批准者不在此限。 (3)雇主应允许工人自由利用第1项所规定的休息时间。 第三十五条 (休息日)雇主每周至少应给予工人1个休息日。 (2)雇主在四周内给予工人4天或4天以上的休息日时,可不遵守上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加班加点)如雇主与本企业中超过工人一半以上的人员所组成的工会签订协定,或因无此种工会而与超过半数工人的代表签订协定,并已呈报行政官厅时,可不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或前条所规定的休息日,而根据协定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并允许在休息日工作。但井下工作或其他命令规定为有害健康的工作,其所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三十七条 (加班加点及夜班工作的补加工资)根据第三十三条或前条的规定,加班加点或雇佣工人在午后10时至午前5时(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在一定地区或季节改变此时间为从午后11时至午前6时)进行工作时,雇主应给工人加发相当于正常工资的25%的补加工资。 作为前项补加工资计算基础的工资,不包括家庭津贴、全勤津贴及命令规定的其它工资。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间的计算)在不同企业中,其工作时间应按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计算。 (2)对于井下工作,由工人进入井口时起至离开井口时止的时间,包括休息时间在内都算作工作时间。但在此场合下,不适用第三十四条第2项及第3项关于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工资的年休假)对于连续受雇一年而出勤率在80%以上的工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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