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合集下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59
DBJ01-100-2005
公共建筑节能评审标准
61
DBJ/T01-102-2005
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喷涂硬泡聚氨酯外墙外保温系统)
62
DBJ/T01-103-2005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63
DBJ/T01-104-2005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64
DBJ01-105-2006
厨房、厕浴间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11/T386-2006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92
DB11/T446-2007
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
93
DB11/T461-2007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
94
DB11/T463-2007
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型外墙外保温系统)
95
DB11/T464-2007
建筑工程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02
DB11/T511-2007
自流平地面施工技术规程
103
DB11/T512-2007
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
104
DB11/513-2008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105
DB11/T514-2008
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106
DB11/T537-2008
75
DB11/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
76
DB11/T316-2005
北京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77
DB11/T339-2006
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78
DB11/343-2006

北京市城乡用地规划分类标准

北京市城乡用地规划分类标准

A6
社会福利用地
机构养老设施 A61 用地
社区养老设施 A62 用地
4
续表 3.0.3
内容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 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 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DB11/996—20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 1 2 Terms ............................................................................................. 2 3 Land Use Classes for Planning ....................................................... 3 Appendix A Conversion of The Code to National Standard of
DB11/996—2013
类别代码 主类 小类
A63
A64
A69
A7
A8
A9 B1
B11 B12 B13 B14 B2 B21 B22 B23 B29 B3 B31
B32
续表 3.0.3
类别名称
内容
儿童福利设施 用地
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 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等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2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2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进一步严格城镇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夯实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的基础,不断提升城镇绿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结合近几年小微绿地、口袋公园等养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对《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办法(京绿城发〔2016〕10号)》作了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方式与指标第三章管理与监督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城镇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夯实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的基础,不断提升城镇绿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及市园林绿化局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

第三条各类城镇绿地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遵循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凡在本市的城镇绿地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市城镇绿化分为公共绿地和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绿地)。

第五条根据绿地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

(各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评定方式与指标第六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评定办法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60
DBJ/T01-101-2005
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61
DBJ/T01-102-2005
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喷涂硬泡聚氨酯外墙外保温系统)
62
DBJ/T01-103-2005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2006.01.01
63
DBJ/T01-104-2005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64
DBJ01-105-2006
48
DBJ01-89-2004
全钢大模板应用技术规程
2004.11.01
49
DBJ01-90-200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含光盘)
50
DBJ01-91-20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
2004.11.1
51
DBJ/T01-92-2004
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外墙聚合物水泥聚苯保温板做法)
2003.2.1
29
DBJ/T01-69-2003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2003.2.1
30
DBJ/T01-70-2003
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2003.2.1
31
DBJ01-71-20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2003.08.01
DBJ/01-72-20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2008.7.1
106
DB11/T537-2008
墙体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做法和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做法)
2008.701
DBJ/T01-58-2001DBJ/T01-60-2002
107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九九四年⼆⽉⼀⽇起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九九三年七⽉⼗六⽇⼀、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地和空间,提⾼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安排、灵活使⽤。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特点和规划⽤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规划⽤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活环境;5) 为⽼年⼈、残疾⼈的⽣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业化⽣产、机械化施⼯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的综合效益。

DB11T 213-2014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DB11T 213-2014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内容(见 5); ——增加了安全作业的内容(见 6); ——统一了植物养护措施; ——明确了绿地养护管理等级划分和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各项指标(见 7 及附录 A)。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田静波、衣彩洁、许超、郭珺琪、高然、弓清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T 213—2003。
a) 剪除枯死枝、病残枝及抹芽等可随时进行,回缩更新修剪应在休眠期进行; b) 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应于早春气温回升,温度稳定后进行; c) 月季、紫薇、木槿等一年多次开花的树木应在花谢后及时进行短截,落叶后枝条凌乱影响观赏
效果的可于初冬做轻短截修剪,来年早春再重短截修剪; d) 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如核桃、元宝枫等,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e) 极端气候(如强风、暴雨、冰雹、强降雪等)造成树体倾斜、枝杈劈裂、折断等,应及时抢险处
4 植物养护
2
DB11/T 213—2014
4.1 树木
4.1.1 修剪
4.1.1.1 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依据园林绿化功能和设计的要求,在顺应和满足树种分枝方式、干 性、层性、顶端优势、萌芽力、发枝力等生长习性基础上,通过修剪改善通风透光条件,满足生理需要, 符合并保持观赏要求。 4.1.1.2 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立地环境条件,通过修剪确保人员、车辆和临近附属设施安全。 4.1.1.3 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带,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位于林带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 树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不得低于 2.8m;在交通路口 30m 范围内的 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按 CJJ 75— 1997 中第 1.0.3.3 条和第 6.1 条执行。 4.1.1.4 树木与原有架空线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树木与架空 线的安全距离按 DB11/T 839—2011 中第 5.3 条执行。 4.1.1.5 修剪树木前应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 因地制宜,因树修剪,因时修剪。对修剪量大、技术要求高、工期长的修剪任务,应制定详细的修剪计 划,包括修剪时间、人员安排、工具准备、施工进度、枝条处理、现场安全等。 4.1.1.6 作业人员应选择适用的工具、器械,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消毒和保养,树上操作时应采取 必要的劳动保护。 4.1.1.7 行道树等需高空作业的修剪应封闭工作区域,设置现场专职安全员,设立明显的路障和安全 警示标志。在供电电缆及各类管线设施附近作业时,应划定保护区域,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作业 人员安全,防止损坏管线及设施。 4.1.1.8 修剪应选择适宜的修剪时期,具体情况如下:

园林绿化中级职称-大纲对应所有知识点

园林绿化中级职称-大纲对应所有知识点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

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