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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13.060Z60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307—2013代替 DB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2002-08-29 发布 2002-09-01 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主编部门:北京市消防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实施日期: 2 0 0 2 年9 月1 日 2002 北京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2]1157 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消防工程工作需要,现将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北京市消防局等单位参与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编号DBJ01-611-200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OO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DBJ01-611-20021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起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 疏散指示标志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 疏散导流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 警示标志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DB11/307-2013

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DB11是指北京市地方标准11,该标准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一项规范,旨在统一北京市内各类建筑物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DB11的相关参考内容(不包含链接):1. 建筑物分类与规模要求-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规模,分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特殊建筑等不同分类。

- 对于每个分类,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最大高度、最大建筑面积等技术要求。

2. 建筑设计与施工要求- 确定了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实用性、经济性、美观性等。

- 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性。

3.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 要求建筑物必须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明确了设备的配置和维护要求。

- 规定了建筑物的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相关要求,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可以安全疏散。

4. 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要求- 要求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法律法规,例如合理使用空调设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

- 规定了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和环境友好材料的使用等要求,以达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目的。

5. 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要求- 对建筑物的采光、通风、噪声控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室内环境的舒适和健康。

- 规定了建筑物的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以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

6. 建筑物的设计审查和验收程序- 规定了建筑物设计文件的审查程序,包括设计文件的提交、审查时间和审查内容等要求。

- 规定了建筑物的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的提交、验收标准和验收证书的发放等流程。

7. 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性。

- 规定了建筑物的维护管理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包括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等。

DB11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是对建筑物设计、施工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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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15
4
含水量,%不大于
1
5
三氧化硫,%不大于
3
6
游离氧化钙,%不大于
F类粉煤灰
1.0
C类粉煤灰
4.0
注:1、Ⅲ级粉煤灰主要用于无筋混凝土,不应用于结构钢筋混凝土。
2、C类粉煤灰安定性试验须合格。
4.2
4.2.1粒化高炉矿渣粉质量指标应满足表4.2.1要求。
粒化高炉矿渣粉质量指标 表4.2.1
序号
3对于最小截面尺寸小于150mm的构件混凝土(例如现浇楼板混凝土),宜采用较小坍落度,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小掺量;
4对早期强度要求较高或环境温度较低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小掺量。
6.1.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6.1.3的规定,配制C15强度等级及以下的混凝土,可不受此表限制。
2
2.1
2.1.1矿物掺合料: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份,具有规定细度,能够改善混凝土性能,且掺量不小于5%的粉体材料。
2.1.2粉煤灰:从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分为F类和C类。
1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2C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其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10%。
硅灰质量指标表4.3.1
项目
技术指标
比表面积(m2/kg)
≥15000
二氧化硅含量(%)
≥85
含水量(%)
≤3.0
烧失量(%)
≤4.0
需水量比(%)
≤125
氯离子含量(%)
≤0.02
4.4
4.4.1钢渣粉质量指标应满足表4.4.1要求。
钢渣粉质量指标表4.4.1

DB-11-T-555-2008-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现场检验标准

DB-11-T-555-2008-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现场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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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2002-08-29 发布 2002-09-01 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主编部门:北京市消防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实施日期: 2 0 0 2 年9 月1 日 2002 北京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2]1157 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消防工程工作需要,现将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北京市消防局等单位参与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编号DBJ01-611-200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OO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DBJ01-611-20021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起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 疏散指示标志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 疏散导流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 警示标志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北京市地方标准
序号
标准号
名称
废止号
1
DBJ01-11-20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2
DBJ01-12-2004
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3
DBJ01-13-2004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4
DBJ/T01-26-200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1-8分册)
23
DBJ01-61-200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24
DBJ01-62-200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25
DBJ01-63-2002
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
26
DBJ/T01-64-2002
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27
DBJ/T01-65-2002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28
DBJ/T01-67-2002
140
DBJ01-614-2002
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
141
DBJ01-615-2003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142
DBJ01-616-2004
建筑防火涂料(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143
DBJ01-617-200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144
DBJ01-618-2004
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
建筑给水铜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29
DBJ/T01-69-2003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30
DBJ/T01-70-2003
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33
DBJ01-7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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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号:DB/TXXX-20XX主编单位: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通过细化物业服务事项,对服务深度、频次、结果进行定量描述,将技术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满足了不同层次物业服务的需要,构成了物业服务标准体系,为构建科学合理、专业公平、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体系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业主和物业企业间和谐互信关系的建立。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工作,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相关资料,并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编:100039,电话:59958541),以便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审查专家:目次3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技术标准 (9)9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1015161718183.8 184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技术标准 (20)20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21262729294.8 305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31)31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3237394041425.8 426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技术标准 (43)43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44495052546.8 547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技术标准 (55)557.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5662636465667.8 66附件:条文解释 (67)971 总则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水平,实现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行业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适用本标准。

1.0.3本标准中涉及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为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包括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更新、改造工作;1.0.4本标准涉及的装饰装修管理、停车管理不属于物业服务内容,但与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管理关系密切,因此作为附则列入本标准。

1.0.5本标准除一级技术标准外,每一级技术标准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技术标准。

2.0.1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2.0.3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2.0.4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综合管理与服务,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约定。

2.0.5 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单幢物业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0.6 管理规约是指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1 综合管理3.1.1 物业服务中心1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专用办公场所,有固定的通讯联络方式。

2 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 周一至周五每日不低于8小时提供业务接待;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负责项目运行,及时处理各种临时或突发事件。

4设置专用区域,配置相关设备,为业主利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提供便利。

3.1.2 从业人员1 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设备设施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有2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企业管理工作经验,为本市项目负责人执业信用档案登记在册人员。

2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 服务人员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

3.1.3 服务内容1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各岗位工作标准和培训、考核办法。

2 建立企业内部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3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归档及时、完整,便于查询。

4 在物业共用部分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业单位负责的,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有报修、维修、处理记录。

5设置物业管理标志,定期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包括各幢、单元标志、危及人身安全部位的警示标志、维修养护期间的警示标志。

6 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7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8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重要节假日前安排安全检查。

9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全体业主。

3.1.4 经营管理1 按照规范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2 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3.1.5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1 依据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 专项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 专项服务企业人员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

4 对专项服务企业的服务有监督管理及评价记录。

3.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3.2.1综合管理1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有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

2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3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并做好记录。

5 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6 在发生雷暴、强降水、大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前后,要组织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7 设备机房1)每日巡视1次、每月清洁1次,机房内不得堆积杂物。

2)按规范设置鼠药盒或粘鼠板、档鼠板。

3)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完好情况。

4)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

5)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

3.2.2 共用部位3.2.2.1 房屋结构1 根据房屋使用时间和设计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

2 每季度检查1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做好记录。

3 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履行告知和劝阻义务,对拒不改正的,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全体业主。

3.2.2.2 建筑部件1 每季度检查1次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 每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3 每年检查1次房屋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 每年上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降雨后及时排除积水。

3.2.2.3 附属构筑物1 每季度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 每年检查1次雨污水管井,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3 每季度巡查1次大门、围墙,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 每季度巡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5 每年检测1次防雷装置,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3.2.3 空调系统1 进行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巡视、测温、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 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及仪表。

3 每年清洗消毒1次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滤网、表冷器、箱体、风机盘管滤网等。

3.2.4 二次供水设备1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应有健康体检合格证。

2 二次供水设施按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每日巡视1次水箱间、水泵房,做好巡视记录。

4 有备用水泵的供水系统,要定期切换运行。

5每季度对水泵润滑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每年对水泵进行1次整体养护。

6 每年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7 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3.2.5 排水系统1 按照水务部门的要求取得排水许可证。

2 排水设施每年上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

3 污水泵每日巡视1次,每年养护2次。

4 化粪池定期检查化粪池,及时安排清掏。

3.2.6 照明和电气设备1 室内照明每周巡检1次,一般故障即时修复,其他复杂故障1周内修复。

2室外照明每2周巡检1次,一般故障1周内修复,其他复杂故障2周内修复。

3 应急照明每周巡检1次,故障即时修复。

4 高压柜及高压线路每班巡检1次高压柜,做好记录;定期检测设备和线路。

5 干式变压器每日巡检1次,做好记录。

6 油浸变压器每日巡检1次,做好记录。

每班巡检1次,有记录;每半年养护1次;每年检查1次电气安全。

8 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每季度巡检1次;每年养护1次。

9 电动机每班巡检1次运行中的电动机,做好记录。

10 控制柜每季度巡检1次;每年养护1次;做好记录。

11 发电机每季度试运行1次,做好记录。

12 电气检测每3年1次预防性试验;每年检测2次高压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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