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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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制度对房价的影响

土地出让制度对房价的影响

每次的宏观调控中都少不了房地产,每次的重点都集中于对房价的调控,但为什么每次对房价的调控中却从来未涉及到对土地价格的调控,或对土地出让制度的调控或修改呢?自2002年实行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制度之后,价格者得成为防止腐败的唯一路径,从而推高了土地的出让价格,并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而地王的频出让中央政府不断的出台打压房价的措施,甚至不惜用行政的限购手段、约谈手段。

但是却始终不肯调整出让制度,宁愿限房价而竞地价也绝不肯限地价而竞房价。

从经济学角度看,土地的价格应由土地的产出能力决定,如能种水稻的土地要比只能种地瓜的土地值钱,因为水稻的产量高、价格高、收益大,因此土地的价格高,土地的产出预期决定着土地的价格.但中国的土地出让制度决定了政府垄断的土地供给,并以竞争的出让方式一次性的收取若干年的“批租制",这就扭曲了土地的价格。

如政府不出让种水稻的土地而只出让种地瓜的土地,于是饥饿就让民众不得不出更高的价格购买种地瓜的土地而去生产水稻.如果政府连种水稻都垄断和控制了,那么地瓜也能卖个水稻的价格,水稻就价格更高了.正是这种预期让土地的价格不断升高,而产出的不管是地瓜还是水稻价格都在上升并被扭曲了。

两年前全国工商联黄主席曾将土地问题的报告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大会发言,也曾引发一轮关于土地价格在房价中所占比重的争论,但并未最终得到解决。

今天这个问题则越演越烈、更加突出。

土地成本占房价中的比例不是缩小而是不断的扩大,土地交易的价格指数上升的速度与幅度不是小于房价上升的速度与幅度,反而大大的超越了房价的指数。

自2002年实施招拍挂制度之后,两者之间的差距则逐年加大,成为推动房价上升的主要动力,而不对土地出让制度进行调控就必然只能不断的那个房价升级,不管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都无法阻止房价继续上涨的脚步。

2000-2010年,我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累计上涨了76.8%,其中商品住宅价格累计上涨了86%,二手房住宅价格累计上涨了96%,但同期我国70个大中城市地价累计上涨了123%,其中住宅用地价格累计上涨了163.5%,普通住宅用地价格上涨了174%,并主要集中于2005年以来“招拍挂”严格实施之后。

中外地籍管理制度的比较

中外地籍管理制度的比较

中外地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土管1班,201131160707何建明)地籍管理特点土地权属地籍管理组织土地登记制度相关法律基础中国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

土地公有制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下设四个处:土地登记处、土地权属处等强制登记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多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美国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

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对私人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登记收费和规划引导美国还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

实行了土地发展权的转让制度。

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市场模式隶属于内政部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契据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有许多相关的法律,《土地先购权法》、《宅地法》等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由6 州、2 区组成,州自治管理。

在联邦政府层次上,政府职能部门较少;在州政府层次上,政府职能部门较多。

地方政府为第3个层次,一般由州政府规定其权力,各州之间差异较大。

一是州有租赁土地、二是保留地、三是私有土地土地和产权信息中心托伦斯登记制(以权利人的登记先后编制登记簿,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申请采取实质性的审查方式,确定权利性质的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对不同的土地权利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土地转移法等德国联邦德国地籍管理具有以法律为基础、组织严谨、定义清晰、公证性、应用广泛、自动化程度高以及土地登记法院负责实施7 个显著特点。

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州的内政部,负责地籍事务,地籍局,独立的地籍局或测量地籍局权利登记制(对不动产的权利取得及变更进行登记,以保护产权、便利交易为目的)有完善的立法保障地籍管理措施的落实,例如地籍法,测量和不动产地籍法,不动产地籍管理条例等越南越南的地籍行政的主要任务有三项: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浅谈香港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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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法律制度略论

香港土地法律制度略论

香港土地法律制度略论t陈绍方人们常用/寸土寸金0来形容香港土地的稀缺与珍贵。

若较之实际情况,这种形容并不为过。

香港辖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据1996年最新统计,总面积约为1092平方公里,人口达630余万,人口密度约为5890人/平方公里,其中香港岛、九龙、新九龙高达26130人/平方公里,是世界上典型的地少人稠地区之一。

然而就是在这么一个弹丸之地,却创造了一个个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奇迹:世界重要的港口和航空中心、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重要的国际贸易中心、国际信息中心、国际旅游中心,,创造这些奇迹的个中缘由固然有许多,其切合实际的土地制度及其有效的法律调控机制不能不说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因。

因为土地乃是人类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活、生产要素,人类的其它活动都是在这个载体上才得以进行的。

一土地所有制与/两权分离0的土地权利运行机制香港作为英国的侵占地,与其它英属殖民地一样,基本沿袭了英国的土地所有制,即依照英国皇室土地法的规定,全部土地属英皇永久所有。

按照英国的习惯法,英皇对土地(包括英国本土、英属殖民地等)的所有权只是名义上、最终意义上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行使,则由英皇委托诸政府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包括英属殖民地政府)来进行。

香港政府正是依据英国土地法和习惯法的这种基本原则、精神,代表英皇来行使香港的土地所有权的。

这也是香港全部土地俗称/官地0的由来。

当然新界的土地所有权与香港岛、九龙半岛有所不同,主要是新界作为租借地,其土地所有权有个租期(99年3)的限制。

在这个租期内,港英政府(按照其逻辑)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其权利的行使与香港岛、九龙半岛并无二致。

世界不同土地所有制的国家在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模式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密不可分,土地使用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可独立出来单独行使,如美、法、德、日、前苏联、越南以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前的中国等。

二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土地所有权永不转移,使用权则可由所有权人有条件地让渡与他人行使,并可一再转让,如英国、英联邦国家、英属殖民地以及英国占领地香港等。

香港地产业百年

香港地产业百年

《香港地产业百年》读后感《香港地产百年》一书记述了1841年英国占领香港后开始拍卖土地,逐步形成香港的地权制度和土地批租制度,从而揭开了近现代香港地产业的发展历史。

其实香港房地产业的发展历程也就是整个房地产发展过程的缩影。

通过阅读本书,让我对香港房地产的兴衰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1841年首次“卖地”以后的100多年,香港形成了自己的土地制度,这一时期香港地产行业发展缓慢,但逐渐完善的管理制度对香港地产业后面数十年的飞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苏、香港人口增加及住房数量骤减等因素,香港的地产行业空前的繁荣。

1954年~1968年香港的地价、楼价飞涨,银行开始积极参与对地产业的投资,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加上利润丰厚,一时间地产置业公司激增。

在这一时期,除传统的住宅外,商业楼宇、厂房、货仓也成为新兴的地产市场。

在内地,这样的一些物业形态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商业地产、产业地产及物流仓储中心。

上世纪70年代香港地产业开始证券化和集团化,大批地产公司在香港股市挂牌上市,并透过公开发售新股、配股、收购、兼并去扩大公司资产规模,这个时期经济景气好,地产世道畅旺,形成地产与股市相互扯动上涨的局面。

1985年香港进入过渡时期,香港的土地供应发生改变,香港房地产市场供求严重失衡,而经过长期的发展,香港地产业逐渐形成经营高度集中的局面,另一方面,因美国减息,大量资金涌向地产市场而形成“资产通胀”。

这一系列因素导致了香港地产“泡沫”的形成。

在1841年到1997年15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香港涌现出了许多地产业的巨擘,其中新鸿基的发展的模式非常成功。

在初始阶段,它将“分层出售、分期付款”售楼方式移植于工业楼宇,从而成功的在地产业站稳了脚跟。

新鸿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主持人郭得胜高瞻远瞩的目光及其紧扣市场循环盛衰的投资策略。

特别是在97香港回归前,他看好香港房地产的长远发展前景,因而在地产危机中以低价购入大量土地,发展物业,然后在市场复苏时高价出售,获得厚利。

中国港澳台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中国港澳台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2、按性质不同,土地分为私人业权土地、政府租借地、政府租赁地、政府公共用地、临时性使用式占用地、民间交易性质土地,这些不同征收制度遵循“先补偿、后取得”的原则,即未补偿被征收人之前,不得在澳门物业登记局申请过户登记;
4、澳门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包括土地委员会、土地工务运输局、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物业登记局
4、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
(1)海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天然形成的胡泽,可通运的水道,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公共需用的水源地,名胜古迹等禁止私有;
(2)矿产不得私有
(3)私有土地面积有最高额限制
(4)私有土地所有权转移有限制
(5)土地细分的禁止,规定最小面积单位,禁止其再细分
(6)公有土地的管理需经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
5、农村土地管理方面:
(1)解放初期,土地改革
(2)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62年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3)78年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6、城市土地管理方面:
买卖否定其
限制禁止土地国有化行政划拨三无
出租商品性
7、职能调整:
(1)划入:矿产、海洋、国土规划(划入国土资源部职能范围)
(2)划出:地下水水利部;地籍测绘国家资源局;
3、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但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4、美国政府对不动产有管辖权、征用权、征税权和无主物业收归国有权;
5、美国政府管理土地的主要机构是成立于1946年7月的内政府土地管理局,还有内政部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农业部水土保持局、农业部林务局、国防部
俄罗斯
1、现行土地制度为国有、市政体所有和私有等多种土地所有制;
中国港澳台及大陆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地区
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香港物业土地使用年限满了怎么办?

香港物业土地使用年限满了怎么办?

香港物业土地使用年限满了怎么办?香港物业的土地使用年限差别很大,有的是999年,有的是75年,有的是50年,其中都有历史纠结。

过去,在英国统治香港的一百多年时间内,香港土地的租赁期有多次变化。

(1)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土地。

1841年港府第一次批租土地,当时租期未做明确规定。

1844年以后租期确定为75年,并不可续约;1848年,因承租人抱怨租期太短,港英政府把租期从75年延长至999年,而且不补交任何地价。

在随后的50年中,除大部分九龙半岛内陆块以及海旁地块外,香港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批租的土地,租约都是999年租期。

1898年,港英政府认识到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因此在新批土地时取消了999年租期的租约,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另收地价的租约,同时政府要求承租人在75年租期期满后支付按新标准制定的土地租金。

此后,75年租期成为标准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归(部分例外的情况是尖沙咀东部地块批租的土地期限亦为75年,但不可续约)。

(2)北九龙及新界土地。

1898年,北九龙及新界土地由英国政府向中国租借,由港府接管。

港府以99年减最后3天(由1898年7月1日起计)批租给土地开发商和使用者,在1997年6月27日期满时收回,再由港府在6月30日归还中国。

香港回归前,所有土地契约都将期满,为了保持香港在过渡期内政治和经济的稳定,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规定,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将继续实行下去。

1997年7月1日以前期满的土地契约可以续约;1997年7月1日到期的土地契约可以自动延长至2047年;租赁期限超过1997年7月1日的土地契约依然有效。

目前,港府仍以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批租土地,但新租约的期限最长只能到2047年。

了解不同物业的土地使用年限,对理解香港房价很有帮助。

香港的多种土地年限造成房屋投资价值的不同,香港的大发展商宁愿不停地在香港岛搞市区重建,也不愿意扩展到新界地区,内中原因,与港岛物业的土地租约长达999年有一定关系。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一、香港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

为遏制楼市投机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香港政府不断加强新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透明度,降低开发商对房屋售价与现房供给的操纵,从而抑制了因新房销售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哄抬房价现象。

香港政府对开发商预售、现售环节、信息披露、首次放盘量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指引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预售新房(含楼花)示范单位的细则。

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

香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约四种形式。

香港有比较健全的土地法例体系,包括《香港房地产法》、《收回官地条例》、《土地征用法令》、《地契条款》、《拍卖地产条例》等。

政府只是根据这些法例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土地。

所有要使用土地的人都需要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

既有垄断控制,又有自由转让。

在楼市出现泡沫的时候政府采取增加住宅用地供给的做法,在楼市萧条时期政府采取减少土地供给的措施,以保持楼市的平稳发展。

完善的公屋制度。

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出资建造建筑实体,还包括货币化的综援金制度。

到1997年,香港650万居民中居住在出租公屋、政府补助出售房屋的人口达万,占全港人口的51%。

公租房制度与香港的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几乎同步,不仅解决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为香港节约了土地资源,保持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城市竞争力。

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

为了抑制投资者炒房,香港引入了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

目前,香港物业交易须缴纳最高4.25%的从价印花税,而“额外印花税”则分为三级税率:6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交易,税率为该转售交易金额的15%;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转售,税率10%;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之内转售,税率为5%。

换言之,持有物业的时间愈短,业主需要缴纳的“额外印花税”税率便愈高。

楼宇按揭成数调整。

楼宇按揭成数也是香港调控楼市的主要手段之一,且效果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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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香港独特的历史背景,目前的公共土地批租制度的许多特征源于1884年英国首次入岛时确定的制度。最初,英国政府想保留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以显示英国皇室对香港的所有权。只有得到英女王签署的“权利证书(Letters Patent)”,香港总督才能颁发皇室租约向私人分配土地(Wesley-smith 1983;Bristow 1984)。
1841年,香港大部分地区都是陡坡地不能居住。尽管地形不好,但大批土地尚未开发,英国政府立即意识到控制土地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分配土地资源筹集公共资金的可能性。1841年5月,主管殖民事务的第一位英国官员Captain Elliot发布公告,确定了土地批租方针:(1)只向公众租赁而不出售土地;(2)通过公开拍卖授予土地开发权;(3)确定用于拍卖的地块的最低价格;(4)与拍卖中出价最高者签订租约;(5)禁止在未向政府通报的情况下进行任何私人土地交易(《香港年鉴1963》)。此后,这些原则成为指导香港土地批租的准宪法的组成部分。基于这些原则,当时的香港总督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勘测土地,并成立了土地法院解决有关土地所有权的纠纷。1844年,政府又制定了《土地注册条例(Land Registration Ordinance)》,要求所有的土地交易要在土地办公室(Land office)注册。
1898年,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因此,立即命令总督不许再新批999年租期的租约,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另收费租约。政府只要求承租人在租期期满后支付按新标准制定的租金,租金标准由公共工程局(Public Works)主任确定。此后,75年租期成为标准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归。1997年后,一般土地租期都为50年,与保持香港现状50年不变的承诺一致。
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
土地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影响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素。2002年7月政府发布的土地交易制度改革至今已经执行了两年,“城市土地经营”、“城市土地储备”这样的概念被媒体广泛运用,也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学者认为,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用地制度的再一次创新,是进一步深化我国城市用地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土地储备制度”只不过是抄自香港这个前殖民地的政策,香港的制度背景与大陆不同,香港的低税制对于政府获得财政资金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而拍卖公共土地以获取财政收益的“土地储备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矛盾而被长期运用,这一制度对于香港维持其高度自由的避税港型经济体系是成功的。然而,大陆不是城市国家,政府也不是在低税制下运行,房地产业也永远不可能取得类似其在香港经济中取得的地位。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城市土地制度还存在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也许对香港土地出让制度的介绍能为政府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借鉴意义。
在首次土地拍卖(或竞标)、修改租约或续租期间,政府要向承租人征收年租金和地价。政府还依照评估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应课租值(ratable values)对所有不动产收费。应课租值是业主在市场中出租房屋所能获得的年租金收入的估算值。通常,这笔费用由房屋居住人支付。如果是出租的公寓,业主可以和租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支付这笔费用的责任。每年政府根据财政预算重新确定收费标准。2002年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是不动产应课租值的5%,70年代时为11.5%。
政策目标与租赁条款
政府依据是否有利于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来制定土地批租条款。不过,如果公众反对政府的批租政策,不仅会影响批租条款的实施,也会导致政府对政策进行修改.为了有助于读者了解香港公共土地批租制度的特点,我将分析政府实现土地批租目标的尝试与承租人反对政府政策的活动之间的关系。
管理城区扩张
当政府计划通过土地公开拍卖向私人开发商批租土地时,首先,政府要准备起草所谓的《卖地条款(Conditions of Sale)》,政府将确定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以及土地使用、建筑物高度和设计要求等附加的限制条款。在准备文件时,土地署(Land Department)的官员还要与其他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如规划署(Planning Department)、交通局(Transportation Bureau)和工程局(Works Bureau),然后,这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将审查提交上来的批租条款,并就是否修改提出建议。这样,政府可以确保租约条款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并能有效地指导土地开发。此外,根据其他部门的建议,土地署的官员可以与潜在的开发商就街道、停车场等需开发商建设的设施进行谈判。对大型住宅开发来说,这非常重要,因为,私人开发商将负责建设整个社区的所有必要的公共设施。
财产税由业主支付,税率为来自不动产的实际年租金收入的15%,扣除20%的应纳税收入用于房屋的维修。如果建筑物属于企业,或企业有来自不动产的收入(香港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不征收财产税,不动产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征收。尽管15%的税率看上去较高,但税基为租金收入,而非财产的资本值。假设租金收入是房屋资本值的6%,那么15%的税率等同于资本值的0.9%。
在香港经济处于发展阶段时,政府官员开始把公共土地批租作为实现其他政策目标的工具,这些政策目标包括管理城区扩展、促进工业和公屋开发,以及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尽管政府想实现所有的目标,但鉴于香港的经济政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最小化和低收入所有税政策),以及作为殖民统治者的地位(没有英国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不得不优先考虑通过土地批租获取财政收入。下面我简要地介绍政府在一系列试验与挫折后,如何确立了现在的公共土地批租制度。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通过课征财产税(property tax)和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 tax)来保留土地增值中公共应得部分(Hagman和Misczynski 1978),这类税收也是地方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例如,美国的财产税收入占到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30%,占地方全部税收的75%(Ladd 1998)。尽管财产税占有重要地位,但其并不普遍(Doebele 1991;Wallis 2001)。有时,公众会强烈反对征收财产税,迫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收入来源。在土地主要为公有制的国家,政府可以从公共土地批租中获得财政收入。
土地批租政策的实施不是没有出现过问题,19世纪40年代出现了两个混乱且颇具争议的时期。1843年,土地承租人抱怨租期太短(75年租期且不续租)。1848年香港总督提议把租期从75年延长至999年(《香港年鉴》1963,11;Bristow1984,27)。英国国务秘书勉强接受了总督的建议,因为担心承租人的不满情绪可能激化、土地租金收入可能减少。随后,所有的75年租约都延长为924年,而且不收任何费用。在随后的50年中,香港所有的土地租约,除九龙半岛的一些地块外,都是999年租期。在1997年之前,香港商业中心区的最昂贵的部分地块都是当时批租的,拥有999年租期。
本文以香港为例,研究政府利用土地批租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和获取租赁价值(或土地价值)[1]所面临的机遇与风险。在机遇层面,我重点探讨政府通过土地拍卖获得财政收入的能力,以及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私营机构和准公共机构批地,从而为公营住宅和工业发展给予补贴的能力。在风险层面,我主要分析首次批租时承租人先期支付大笔地价如何衍生出了香港高地价和高房价的制度环境,而且,要脱离这一轨迹,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巨大的政治成本。
在准备好《卖地条款》后,政府向所有的感兴趣的开发商发出邀请,根据合同中陈述的条款,私人开发商估算出批租价格,并在公开拍卖时对土地开发权竞标。拍卖中,竞标者的竞争决定了支付给政府的批租地价。通常,拍卖结束后,政府要求中标者支付地价的10%作为首付款。然后,承租人必须在30天内一次付清其余款项。
多年来,政府试图利用租约条款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管理(Bristow1984;Roberts1975)。1939年香港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Town Planning Ordinance)》,但直到1949年后才生效,原因是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与其他国家不同,香港的《城市规划条例》不很完善,条款仅赋予城市规划委员会准备和批准《分区规划大纲(Outline Zoning Plans)》的权利。规划的实施必须依赖于《建筑物条例--建设(规划)办法》和租约条款。租约条款赋予了政府控制每个项目的能力,如果承租人要修改租约条款,必须向土地署和建设署申请,然后由两个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这一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批准,政府将评估承租人需再缴纳多少地价,并根据修改后的合同确定新的租约条款港人口达到680万,土地面积总计为1070平方公里,其中80%为丘陵地带不适于开发,香港是世界是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尽管香港缺乏自然资源,70-90年代中期香港经济出现了快速增长,被称为亚洲四小龙(其余包括新加坡、台湾和韩国)。一些人认为,香港经济的成功主要得益于英国式的放任型经济管理模式。的确,在企业经营与劳资关系方面,英国政府尽量不予干预;在商品或资本贸易方面,也没有限制措施;企业和个人收入所得税(income tax)很低,以鼓励私人投资。1997年香港回归后,治理经济的上述原则并没有发生改变。香港是世界上资本主义特征最显著的城市,但是,香港政府仍控制着这个城市最有价值和最稀缺的资源--土地。政府通过公共土地批租,向私营机构和准公共机构分配土地以用于住宅和工业开发。
我通过四个步骤来阐述上述观点。(1)提供有关香港公共土地批租制度的背景信息;(2)介绍香港政府通过土地批租实现某些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做法;(3)详细分析公共土地租赁与住宅成本之间的关系;(4)阐述香港土地批租的经验,以及香港和其他地区土地政策决策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本文的目的不是基于一个特定案例总结所有国家公共土地批租制度的研究结论(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政府都象香港一样面临土地稀缺的问题),而是要让那些希望通过土地批租获取土地增值的决策者了解可能出现的问题。
这段历史表明,租期(从75年变为999年,后变回75年可续租,然后由于政治原因又变为50年)是由政治决定的。这里,政治的定义是:承租人长期影响公共土地批租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与政府采取应对之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此后,随着各方意愿的清晰化,我们仍能找到土地批租制度受政治影响,导致租金支付方式、续租政策变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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