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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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并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组织全院医护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政策咨询,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与医保局签订服务合同,履行《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规定的相应职责。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医疗服务资料,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履行定点协议的监督、检查、审核。

(3)科学指导各科室更好地为医保患者服务,热情接待医保患者来访、投诉,及时解决患者提出的问题。

(4)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制定医保工作流程、工作计划,及时进行医保工作总结。做好数据分析,为主管院长决策医保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定期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岗位服务资格证书》考试及复审工作。

(6)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各科室各项医疗保险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岗位责任制。

(7)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医保知识及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各科对医保政策的落实情况并进行奖励和处罚。

(8)及时下科核对医保患者,杜绝医保患者冒名顶替和挂床现象发生。

(9)定期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住院病历,认真审核住院患者处方是否符合医保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总结通报。

(10)建立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对离休干部就医过程进行全面管理,认真审核离休干部门诊处方,对用药范围、检查范围严格把关。

(11)严格执行指定慢性病就医的审批手续和有关规定,审核指定慢性病门诊处方,对指定慢性病的用药范围、检查范围严格把关。

(12)加强对医保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系统数据的维护、更新及备份,对医保患者就诊量和费用组成及时统计汇总和打印,上报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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