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规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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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编号:号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规范文本)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下称:“培训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培训机构和学员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理论教学和实操教学培训服务,培训内容为(车型代码,增驾或初学):。

二、培训收费的约定

1.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费用中包含以下项目:

(1)综合服务费;(包含教材、档案材料、学籍注册等相关服务费用)

(2)理论培训学费;(包含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相关知识和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内容)

(3)科目二实操培训学费;(包含科目二基础和场地驾驶项目训练,学时按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4)科目三实操培训学费;(包含科目三道路驾驶项目训练,学时按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收费金额总计:元;

2.补充学时培训费用:

如学员因未能通过考试需要培训机构提供再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不含补考考试费):

(1)科目二补训费元或元/学时

(2)科目三补训费元或元/学时

3.培训费用和补训费用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并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4.若培训机构分段收取费用的,双方应商议明确各阶段收费时间和收费金额,并在本协议补充约定中注明。

5.本协议不含考试费用,有关考试和补考费用由学员按公安考试部门规定缴纳。

6.除本协议双方所约定的收费项目和内容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否则视为乱收费,学员有权拒付。

三、培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规定向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依法组织教学,保障培训质量。

2.培训机构应向学员提供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求的教练员、教练场地和教练车进行培训,所提供的理论和驾驶实操培训服务应符合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息化监管要求。

3.培训机构在学员交齐所有资料和完成缴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学籍登记,学籍有效期同公安考试部门颁发驾驶学习技能证有效期一致,学员可登陆学驾服务平台查询学籍注册情况和培训学时记录等相关信息。

4.学员完成各科目培训及内部考核合格后,培训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的培训记录按要求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指导学员完成考试预约和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5.培训机构应与学员友好协商,妥善安排培训时间,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完成全部培训学习,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6.培训机构应重视学员对教练员服务质量的意见反馈,对查实存在教学行为不当的教练员应严肃处理,并协助学员更换教练员。

7.对学员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无法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有权将学员作暂时休学处理,休学期间应在学籍有效期内,学员恢复学习时,培训机构应及时恢复其在学登记,避免因超过学籍有效期驾考考试资格作废。

8.培训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受理学员对培训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培训机构投诉受理人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四、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1.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要求,爱护教学设备,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培训,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2. 学员应与培训机构双方协商,妥善安排培训时间,并在学籍有效期内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要求完成全部培训学习。

3.学员完成每阶段培训后,按考试部门要求进行驾驶证考试预约,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考试时间告知培训机构。

4.学员对教练员服务态度差、教学方式方法不当等行为,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情况属实,有权向培训机构提出更换教练员。

5.学员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参加培训,如未能按时参加培训的,应及早告知培训机构和教练员。

6.学员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无法参加培训的,应及时告知培训机构作休学处理。

7.如学员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培训行为,可致电广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有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机构对学员培训学时偷工减料、数据弄虚作假;

(2)培训机构或教练员未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培训相关费用,或存在其他乱收费现象;

(3)培训机构未在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训练场地或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的;

(4)培训机构人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牟取不当利益等不良行为;

(5)培训机构教练员存在酒后教学或打骂学员等服务质量问题。

五、退学退费的相关约定

1、学员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培训申请退学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学员需配合培训机构按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完成全部退学手续;

(2)学员在签订协议后,学籍登记前申请退学的,培训机构扣除本协议约定培训收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余额退回;

(3)学员在学籍已登记但未进入科目一培训时申请退学,培训机构扣除已产生的综合服务费和本协议约定培训收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余额退回;

(4)学员在进入科目一培训阶段后申请退学的,培训机构扣除已产生的综合服务费、理论培训费和本协议约定培训收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余额退回;

(5)学员在进入实操培训阶段后申请退学的,培训机构扣除已产生的综合服务费、理论培训费、科目二、三已产生的实操培训学时费(以培训收费约定的实操培训学费学时折算)和本协议约定培训收费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余额退回;

(6)学员因自身原因超过学籍有效期未能完成培训所有学时的,按上述条款约定进行退学退款。

(7)学员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学时,而通过考试,领取驾驶证的,视同学员单方违约,本协议终止,培训机构不负违约责任。

(8)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若因学员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次数超过考试部门规定的次数,并导致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则本协议终止,未产生的各阶段培训费用按上述条款约定进行退学退款。

2、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学员无法继续培训或超过学籍有效期的,按前款1规定进行退款,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违约金。

六、其他保障约定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可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发生冲突,应服从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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