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答辩状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您好!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关于诉讼请求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告方在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我方在此要予以
澄清和否认。
首先,我方坚信在事件发生时并未存在过对原告方的人
身损害行为。
我方在事发当天的证据材料中无论是图像、录像或是证
人证言中都无法找到与原告方发生人身损害的证据,其主张的损害行
为纯属凭空捏造。
二、我方的正当防卫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我方作为被告,具备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该事件中,原告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的人身安全。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我方不得已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
这是因为原告方态度咄
咄逼人,并有明显的攻击倾向,我方为了维护自身的人身权益,只能
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安全。
三、请法庭考虑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我方提请法庭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本案中,原告方
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甚至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伪造的嫌疑。
同时,我
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方没有实施任何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
行为。
这些证据包括相关的照片、录像和多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了我方无罪的事实。
四、请求法庭严格依法裁决
最后,我方请求法庭全面考虑双方的证据和事实,严格根据法律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方坚信,根据法律和合理的判断,本案应当判决为原告方败诉并对我方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追究。
附上我方的相关证据材料,供法庭审阅。
谢谢法庭的正义判断!
被告人:XXX。
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

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人身损害无过错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XXX的律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就本案中的人身损害无过错进行如下陈述:一、案件背景我代表的被告XXX是一位年轻有为的商人,他一直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未曾有过任何不法行为。
然而,今年X月X日下午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幸地导致了原告受到人身损害。
我们对原告的伤害表示深深的遗憾,但是我们坚信被告没有过错,并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裁决。
二、事故经过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交通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在X市XX街道交叉口。
当时,被告正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他的车辆行驶在主干道上,而原告则驾驶其车辆从次干道进入主干道。
事故是由于原告在未给予被告让行权利的情况下,冒险决定闯入主干道导致的。
被告当时急刹车躲避,但由于反应时间不足,双方车辆最终发生了碰撞。
三、被告无过错根据我代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无过错。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规则,主干道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
被告正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他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其次,原告在驶入主干道时未给予被告让行权利,违反了交通规则。
被告发现危险并进行了承担避让行为,但仍然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告在事故中无过错。
四、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可预料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预料的,即使是最小的疏忽也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伤害。
在本案中,被告无法预见原告闯入主干道的行为,因此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做出反应。
被告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做出了最佳的反应且尽力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与赔偿义务。
五、本案中与被告有关系的其他因素除了上述提到的原因,本案中仍有其他因素与被告无关。
例如,不良的天气条件、交通流量、其他司机的行为等,都对此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这些因素与被告无关,不能归咎于被告。
六、请求法庭的判决基于上述陈述,我们恳请法庭审慎考虑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无过错,并责令原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中的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状。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对于原告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感到非常遗憾,并对原告所遭受的伤害表示深切的同情。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告方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应与原告共同分担责任。
一、被告方尽职尽责首先,被告方作为雇主,在原告受伤前已经尽职尽责地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我们在工作场所提供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培训,以确保员工的安全。
我们定期组织培训课程,教授员工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而在本案中,原告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并受伤时,并没有按照我们提供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而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原告存在过失行为其次,我们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过失行为。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和相关证据,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而是违反了相关规定。
这种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三、原告应负担部分责任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虽然我们承认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并不需要对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方在本案中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已经尽职尽责地提供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培训,而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应对自己的过失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贵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方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再次对原告所遭受的伤害表示深切的同情,并希望能够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决,为双方带来合理的解决方案。
感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敬礼。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下面是小编准备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答辩状,欢迎大家参考民事答辩状的写作方法!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精选3篇)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精选3篇)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篇1答辩人:曾,女,汉族,x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路号家园6B.被答辩人:民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
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人身伤害答辩状范文

人身伤害答辩状范文# 人身伤害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人身伤害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不是被答辩人说的那样。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里把自己说得像个无辜的小绵羊,可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那天啊,本来就是个稀松平常的日子,我们俩确实是起了点摩擦,但那也是有原因的。
被答辩人先做了一些不太友好的举动,那简直就是挑衅啊。
我这个人呢,平时也是个讲道理的,要是别人客客气气的,我肯定不会怎么样。
但当时他那态度,换谁都得有点火气。
不过我可没像他说的那样,上来就动手打人。
我是想先跟他理论理论,结果这一理论啊,他还更来劲了,嘴巴里就开始不干不净的。
二、我没有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在整个过程中,我根本就没有故意要去伤害被答辩人。
就像我刚刚说的,是被答辩人先挑事儿的。
我当时只是想把他推开,让他离我远点,别再这么无理取闹了。
谁知道他自己没站稳,就摔了一跤。
这怎么能全怪我呢?就好比在路上有人突然朝你冲过来,你本能地挡一下,结果他自己不小心摔倒了,难道这就是你的错吗?这不合理啊。
而且我推他那一下,也没用多大的力气。
我又不是什么武林高手,哪能轻轻一推就把人伤得很重呢?被答辩人现在说自己受了多重多重的伤,我觉得这里面肯定有夸张的成分。
他可能是自己本来就有点小毛病,然后借着这个机会就想讹我一笔。
这可不行,咱得讲道理是不是?三、被答辩人自身也存在过错。
被答辩人自己也不是一点错没有。
他要是一开始就好好说话,不那么冲动,不先做出那些挑衅的行为,根本就不会有后面这些事儿。
他自己的行为就像是往火药桶里扔了个火柴,然后爆炸了,他就只怪火药桶,这怎么说得过去呢?他自己得为这个事情负一部分责任。
就拿那天的情况来说,如果他能像个文明人一样,大家心平气和地交流,哪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他却偏偏要激化矛盾,现在还想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我身上,这不是欺负人嘛。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2006年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
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2006年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岁)和原告余某(男,15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支撑住身体,结果被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割伤手腕。
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伤害事故是发生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园的教室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生应当在校接受教育及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管理的期间内,事故当事者又均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余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即窗户上的烂玻璃洞茬口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
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
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概述我作为被告,就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向贵庭提交答辩状。
本答辩状将详细阐述以下几点:1.依法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2.工伤责任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相关证据;3.对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争议和解释。
在参加了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培训后,我已经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准备。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主应当承担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人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然而,本案中我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如下:1. 工伤发生地点不在工作地点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工伤发生地点并不在我工作的工作地点,而是在离工作地点较远的地方。
根据法律规定,仅当工伤是在工作地点发生时,雇主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工伤发生时间与工作时间无关工伤发生的时间并不是在我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而是在我非工作时间、非工作日内。
根据法律规定,仅当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时,雇主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承担工伤责任的证据本案中,除了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外,还有证据证明工伤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1. 异常天气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的当天正值大雾天气,能见度非常低。
根据乡村公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道路能见度低于50米时,所有车辆应当停止行驶。
然而,本案中,事故发生的车辆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是继续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我认为事故发生的责任应由这些车辆的驾驶员承担。
2. 事故责任划分报告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报告书,在事故的责任划定中,我并未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根据该报告书的规定,主要责任方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承担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争议和解释对于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争议,我提出以下解释和争议:1. 工伤人身损害鉴定报告的争议根据工伤人身损害鉴定报告,对我的损害进行了评估,并给出了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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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答辩状属于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那么,下面是xx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相关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1 答辩人:xx,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现为xx省xx市xx司机,住所地:xx省xx,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
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xx年--xx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
xx元。
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X月X 日,共xx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xx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xx元)。
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xx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xx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
《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xx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于xx年xx月x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实际上我认为xx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bdq uo;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xx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xx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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