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五号《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30日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和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对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动车出入口控制要求整理

机动车出入口控制要求⏹《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5.2.4 【单位机动车出入口】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需要直接在主干路上开口的,宜接入辅道。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距主干路交口不小于80m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距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60m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m,距离支路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m。
(三)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四)城市干路以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除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宽度原则上不得大于7m。
(五)支路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六)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的30m 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七)沿城市道路同侧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原则上不小于40m。
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1.8.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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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0.5~1 0.5~1 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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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 -
1~1.2 2.5 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 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每个 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每个行政区不少 于一所。 包含标准 400m 跑道,标准足球场 1 处,网球场、 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 5~10 处。每 20 万人应规划设置一处。 每 10km2 应规划设置一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10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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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 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 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 项目。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9 【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2.2.9 规定值。
2.2.4 【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 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
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5 【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 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 与协调; (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6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 地进行布局。 2.2.7 【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 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 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疗卫生、公园绿 地等公共服务设施。
单独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 2.2.9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
3000
2000
3000
2.2.10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容积率、 机非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余图则中控制指标均精确 到个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除户、套、人口数和车位数外,其余技 术经济指标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附表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92 附表 2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97 附表 3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99 附表 4 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表……………………………………………100 附录 B 建筑间距控制图……………………………………………………………101 附录 C 名词解释……………………………………………………………………103 用词说明………………………………………………………………………………109
(2018 修订版)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8 年 7 月 1 日
目录
1 总 则……………………………………………………………………………………1 2 建设用地………………………………………………………………………………2 2.1 用地分类……………………………………………………………………………2 2.2 建设用地控制………………………………………………………………………2 2.3 用地兼容性……………………………………………………………………5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6 3.1 分类分级……………………………………………………………………………6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6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8 3.4 实施导则……………………………………………………………………………15 4 建设工程………………………………………………………………………………18 4.1 建设工程分类与设计………………………………………………………………18 4.2 建筑间距……………………………………………………………………………21 4.3 建筑物退让…………………………………………………………………………28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31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33 4.6 绿地…………………………………………………………………………………37 4.7 商业设施控制………………………………………………………………………39 4.8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40 4.9 验线与规划核实………………………………………………………………42 4.10 人防设施要求………………………………………………………………45 5 交通工程………………………………………………………………………………47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 筹安排。 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区级行政区划配置区级公共服务 设施,也适用于新建规划人口 20 万人左右的居住片区。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按表 3.2.2 执行。除医院和市政设施 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1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 【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 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中表 3.2.2 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中表 3.3.2 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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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 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 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 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4
2.3用地兼容性 2.3.1 【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 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 【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 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 【兼容比例】用地兼容比例,即对应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 积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 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兼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40%。为居住人口 配建的托幼、卫生、文体、养老、社区服务、便民店和物业等服务设施的 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2.3.4 【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 J 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 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 5%。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 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 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附录 C 名词解释中具体 说明)
1总则
1.0.1 【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 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 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修订原则】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以来关于城市规划的新理念、新要求,结合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 化、国际化、生态化大都市的核心任务,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 需要”的目标导向和“预防解决大城市病”的问题导向,立足现实、面向 未来,在规范用地兼容性、美化街道景观、调减土地开发强度、推广街区 制、细化建筑间距、落实居家养老和公共服务、确保市政设施安全等方面 强化规划管控。
5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 和行政管理共 9 类。 3.1.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 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5 万人,居 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1~1.5 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 0.1~0.3 万人。
1.0.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专项 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0.4 【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 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5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6 【修订工作】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 的修订工作。
5.1 城市道路……………………………………………………………………………47
5.2 道路交叉口………………………………………………………………………51 5.3 停车场……………………………………………………………………………54 5.4 城市公共交通……………………………………………………………………57 5.5 道路绿化…………………………………………………………………………59 5.6 加油加气站………………………………………………………………………60 5.7 其他交通设施……………………………………………………………………65 6 市政工程……………………………………………………………………………67 6.1 市政设施配建……………………………………………………………………67 6.2 供水工程…………………………………………………………………………71 6.3 排水工程…………………………………………………………………………72 6.4 电力通信…………………………………………………………………………73 6.5 供热工程…………………………………………………………………………75 6.6 输油、输气工程……………………………………………………………………76 6.7 海绵城市…………………………………………………………………77 6.8 综合管廊…………………………………………………………………79 6.9 管线综合…………………………………………………………………………81 6.10 环卫和消防工程…………………………………………………………………87 附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