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完整篇.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部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事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部、部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部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复,以及各单位报部备案的文件,是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本单位主业,能够有效提升本单位的综合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和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和注意事项一、规范控制对外投资行为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范围,通常来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科研院所除外),不应该对外投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单位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不得投资与行政监管、审批相关的事项,尽量避免投资与本单位事业发展不相关的领域。
同时,各事业单位在投资前也要充分考虑到本单位实际运行情况,资产负债率较高、已投资项目效益差的单位都应该谨慎选择新的对外投资事项,以此规避投资风险。
二、规范对外投资前期程序一是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考虑投资行业存在的机遇危险及所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拍板。
追加投资或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须事先经所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
二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更不得将投资金额分拆成多次投资,化整为零,逃避监管。
三是加强对拟投资资产的审核把关,事业单位应当确保对外投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无抵押、质押、留置、提供担保、定金以及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
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货币性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得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开展、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日常办公费用支付等基本支出保障。
严禁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对外投资。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方面事业单位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给企业在业务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激发投资企业的活力,发挥好市场机制。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股东,要合法合规通过股东( 大) 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或者选择、委派管理者等,参与对外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完整篇.doc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二)更新:2018-12-06 00:08:56“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还有资产配置不公,一些投机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过各种手段擅自处置、低估和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专家表示,该《意见》的制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将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以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赢是亏,有没有流失,是否存在寻租的情况,可能处于失管状态,《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改变这一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第一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峻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禁止项有哪些?

峻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禁止项有哪些?所谓禁止项,有很多种理解,禁止投资的项目、禁止投资的领域、禁止投资的特定资金,禁止投资的限定性条件等,下面我们从网上搜集一些禁止条款: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内财资﹝2009﹞110号)规定: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一)严禁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借入资金、职工专用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企业债券;(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资金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2.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10〕42号)第五条中科院鼓励研究所主要以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进行投资。
研究所不得以下列资产进行投资:(一)国家和中科院要求列为国家资本金外的财政资金;(二)上级补助收入;(三)为维持科研事业正常发展和保证科研计划完成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资产;(四)科研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五)对外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六条研究所不得以现金直接进入股市买卖股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借贷事项提供担保;不得借款给任何企业。
3.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财〔2011〕549号))第十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对外投资是指在国际市场购买国外企业股权、合资、合作等方式,从而实现对外扩张、多元化经营的一种重要手段。
我国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引导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基础性文件。
本文就我国对外投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析,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应用。
一、对外投资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对外投资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律于2009年3月28日通过,2009年9月6日执行。
《对外投资法》统一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人对外投资的范围、基本原则、审批、备案制度以及对非依法对外投资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2、《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于2014年5月8日经国务院一致通过,自同年5月17日起施行,是我国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政策文件。
该规定围绕“鼓励、规范、引导”三个基本原则,落实大力推动“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境内外经济联动、促进中国制造转型升级等目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外投资的管理。
二、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1、对外投资审批制度CIIIPDF]博客专栏-机构改革启动后对外投资将加强管理[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网Attachment12/20074415784502.doc我国的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根据《对外投资法》规定,对外投资是分级审批和备案的。
其中,超过规定投资额度的大额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对外投资备案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资,应当在前期申请审批后及时备案。
根据《对外投资法》规定,除了国务院规定的需要取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都应当在取得相应证件之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对外投资准入前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我国对外投资准入前实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转变和提升。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研究.doc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研究摘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事业单位在开展对外投资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需结合法律法规及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顺利开展。
现阶段,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方面存在的投资风险较大,且资金隐患众多,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关键词: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风险;控制2012财政部所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当中指出:对外投资主要指的是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通过实物、无形资产以及货币资金等投资其它单位。
但事业单位不能够运用财政拨款等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也不能够参与企业债券、股票以及基金等相关投资,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因此,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方式涉及国债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新规则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指导思想是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予以严格的控制,但就当前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情况而言,相关制度不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以及缺乏投资评价体系等问题较为严重。
因此,如何在这一背景下对投资决策程序进规范,促进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属于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其风险事业单位对于对外投资风险的控制,和单位的发展紧密相关,因此增强对对外投资风险的探究与控制,成为了事业单位重点关注的内容。
投资其实就是指:结合分配的方式,提升财富,亦或是获得其它利益,进而把自己的资产投入到其它单位当中,以此来获得另一种资产[2]。
并且,就投资而言,必定会存在着风险,投资风险则主要是指通过对另一部分资产的缩水,来降低自己让出相关资产的风险程度。
其次,系统与非系统风险属于投资风险的主要内容,其中系统风险主要指的是市场收益产生变化而使得资产收益也跟着产生变化,涉及不可抗力、市场、社会、宏观经济以及政策法律等风险,非系统风险则主要指的是特定原因而使得收益降低,涉及管理、技术以及生产等风险。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策略(一)科学选择对外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在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过程中,需围绕本单位的行业进行,以此来选择和自身条件相符合的相关投资项目,并将确保单位良性发展作为基础;以展现自身优势与规避自身劣势为原则,保证资产安全与效益;以增强全过程监督、科学考察论证以及规范决策程序作为方式,降低对外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效益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相关问题探讨

部 门 H常 管 理 的难 度 。
2 、 对外 投资缺乏科学的论证。部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缺乏科学 的 可行性调查 和研 究 , 有些项 目在提议 、 专家论证 、 批准 、 资金 的筹集 和投 入 等环节上 , 还存 在领导拍 板决定的情况 , 立项程序不规 范 , 缺乏有效 监督 , 最终造成许 多对外投 资项 目的失败 。 3 、 投 资收益低 , 国有资 金浪费严重 。事 业单位对外 投资的 目的是 取得 投资收益 , 促进 国有资产的保值 、 增值 。但是有些单位对外投 资的 企业 长期 亏损 或业绩平平 , 距离投资 收益的计划 目 标 相去甚远 。在 这 种情 况下 事业单位 仍未采取有效 措施 , 使 国有资产受到损失 。 4 、 对外投 资 收益没有 按规定 纳入单 位预算 , 进行 统一核 算管理 。 有些 单位甚至以各种方式隐 匿投资收益 , 造成投 资收益体外循 环 , 给单 位 和国家造成损失。 5 、 重投 资轻 管理 。有 些事 业单位 在对外 投资项 目的 日常管 理方 面, 没有完 善的管理 和监督机制 , 对 投资企业 的经 营决策 、 经 营管理情 况、 财务状况 、 经济效益等情况 重视不 够 , 缺乏全过程控制 , 不但降低了 投 资效益 , 甚至有些还造成 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 完善对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 、 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 目的评估机制。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 其立项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 1 ) 编制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 ( 2 ) 开展评估论证 ; ( 上接第 4 9 页) 及时 的交流与反馈 以及对上述 内容 的不断完善和 修 改。否则 , 平台就变成 了一个 “ 静态 “ 的资料库 , 很难发挥 和体 现其价 值。真正 意义上的 网络辅 助平 台是一个 健康 的协作 环境 , 使用者 在平 台中 , 与这 里的各种资 源 , 包括教学 资源 以及其他使 用者之 间形成 “ 动 态” 的互动 。这种 “ 全 民参 与” 性 质的活动 , 有利于激发整个网络教学的 活力 , 资源 的充分利 用亦可 以达到一 种协作 、 自由 、 开放 、 共享 的状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
投资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二)
更新:2018-12-06 00:08:56
“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还有资产配置不公,一些投机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过各种手段擅自处置、低估和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专家表示,该《意见》的制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将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以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赢是亏,有没有流失,是否存在寻租的情况,可能处于失管状态,《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改变这一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
1、对外投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部分事业单位及下属部门利用赠款、试验费、合作经费等对外投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
由于机构改制、人员变动等原因,事业单位对这部分投资失去控制,造成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
2、“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严重失实。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是“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可靠,决定对外投资的成败。
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一家事业单位的“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计公司投产后的年销售额为20000万元,公司实际投产后3年的年平均销售额为180万元,不足“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计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一。
该公司由于出现巨额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于投产3年后倒闭,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2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
投资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四)
更新:2018-12-06 00:08:56
4、建立经营责任制和严格的奖惩制度。
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单位应创造条件建立投资项目经营责任制,逐步建立,完善考核及奖惩制度。
对投资决策正确、经营得当,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对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经济损失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及经济上的相应处罚。
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是否真实、客观、可靠,是否集体决策,是否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等,都要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及时准确地进行分析评价,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实行经营责任制的项目,经营成果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须经内部审计确认,方可按规定兑现奖惩。
4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
投资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
更新:2018-12-06 00:08:56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PublicInstitutions),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五大特征
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
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内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有一个基本特征。
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
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位和领域。
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规模具有宏大性。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据记者获悉,昨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等。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