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摩亚和BVI之间在公司法上的对比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国际间的商业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概念入手,比较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差异,探讨其带来的启示。
首先,公司治理是指管理者与所有者在公司中相互合作的一种机制,目的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国外,公司治理通常采取股东治理模式,即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所有者,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督公司经营,来保护自身权益。
而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公司治理模式更倾向于家族治理或政府干预。
比如,很多我国企业由家族控制,决策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掌握,而与股东的权益状况关系并不密切。
再如,政府在我国企业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干预企业经营决策来保护国家或国有资产的利益。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相比于我国,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注重提高公司透明度和公开度,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必须按照透明公开的原则公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等信息,方便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和决策过程,并便于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
其次,国外公司治理模式重视独立性和多样性。
董事会成员通常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他们与公司高级管理层相互独立,有助于减少代理问题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同时,董事会成员的多样性也被视为提高公司创新能力和决策质量的重要因素。
再次,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德治,即将道德与企业管理相结合。
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推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员工权益。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给我国带来了许多启示。
首先,我国应加强对公司治理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力度,提高公司透明度和公开度。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应公开哪些信息,以及公开的方式和时机。
其次,我国应推动董事会独立性和多样性的发展,提高公司治理质量。
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减少董事会成员与公司高层管理层的利益冲突。
同时,鼓励女性、少数族裔等群体参与董事会和高层管理,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决策质量。
注册Bvi离岸公司和香港离岸公司的区别

注册Bvi离岸公司和香港离岸公司的区别
注册离岸公司所共有的特点都是税率低,能合理合法的进行避税,外汇管制宽松,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形象,走向国际化发展道路,其公司注册手续简单,办理时间简短,但是两者公司注册前期的工作还是有区别的,做好公司注册前期准备,避免盲目申请注册公司。
香港从实质上来说并不属于真正的离岸公司,而bvi则是众所周知名副其实的离岸公司,因而投资人士在申请注册离岸公司是还需要仔细了解不同地区注册公司的具体规定明细。bvi公司注册条件VS香港公司注册条件公司名称:bvi公司名称为应为,名称中加入中文需要额外支付费用,香港公司名称可以使用中英文名称公司保密性:bvi公司对于公司股东董事以及公司相关的收益信息都是不公开的,香港公司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等基本资料是可以公开查询的公司地址:两者公司注册的地址都必须是位于当地政府管辖的范围内即可公司注册资本:bvi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为50000美金,香港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为10000港币公司股东:两者都可以是任何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请都是被允许的,自然人申请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法人申请需要提供法人主体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年检:bvi公司成立之后次奶奶的4月或者是10份进行年检,其离岸公司没有在当地有经营行为,没有发生与当地的贸易关系,公司不需要进行做账报税,香港公司成立满一年需要按时进行年检,递交公司报税表,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零报税的注册bvi公司优势VS注册香港公司优势1、经济环境:bvi和香港和世界各地的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良好,都有着良好的政治、经济贸易环境2、法律设施:biv有着良好的良好的法律金融设施,香港作为当前国际经济市场的活跃地,其经济制度稳定完善3、公司股东人数:bvi公司对于公司股东的人数是不受限制的4、公司税务:bvi离岸公司是不能在当地进行进行行为的,因而公司在其境外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以及所获取的收益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的,香港公司税种少,税率低,主要只有一种利得税,税率是16.5%,公司每年需要进行申报一次,如果不在香港当地经营业务,可以免收任何税项5、公司账户:bvi公司可以在世界各地开立银行账户,香港公司可以直接在当地开立银行账户即可,同时也能在世界各地开立银行账户来源于:伊顿法律事务所
新加坡对会计制度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资源配置以及政府宏观调控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加坡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会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于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加坡会计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新加坡会计制度的法律框架1. 国际会计准则新加坡会计制度以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为基础,致力于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自2005年起,新加坡上市公司开始全面实施IFRS,成为亚洲最早实施IFRS的国家之一。
2. 新加坡会计准则(SAC)新加坡会计准则(Singapore Accounting Standards,简称SAC)是在IFRS基础上,根据新加坡实际情况制定的会计准则。
SAC涵盖了财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披露等方面,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3. 新加坡会计法律体系新加坡会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公司法(Companies Act):规定了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涉及到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2)会计法(Accounting Act):规定了会计行业的监管、会计师的资格和职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财务报告法(Financial Reporting Act):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披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4)税法(Income Tax Act):规定了企业会计处理、税务申报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三、新加坡会计制度的主要法律法规1.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上市公司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财务报表,并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
2. 会计法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师的资格和职责,包括审计、编制和审核会计报表等。
“达娃之争”背后的博弈之道4页word文档

“达娃之争”背后的博弈之道一、达能和娃哈哈联手――合作博弈,互利双赢在1996年,金加投资有限公司(由达能亚洲与香港百富勤在新加坡成立,达能为控股股东)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五家合资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和10%。
在这里,双方在进行了利益权衡后达成合作,很明显这种联手经营是一种合作博弈,并且双方都达到了双赢的局面。
在这里,我用以下矩阵来表现双方在这场合作博弈的支付收益。
同时在这里引入一个合作系数,指的是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大小,即将双方合作的支付、单方合作(即合作意愿不强烈)的支付、双方均不合作的支付这三方面之间的差值相比,用Θ来表示。
Θ=T-RT-P=10-810-5=35显而易见,双方的合作可能性超过50%,有较大机会进行合作。
并且,通过划线法,我们找出了(10,10)这个均衡点。
说明(合作,合作)这个支付矩阵(10,10)对于娃哈哈和达能双方来说都是最佳决策,即是帕累托最优,实现了纳什均衡。
在给定对方选择的策略不变的情况下,娃哈哈或者达能选择的策略对于它自己来说都是最优策略。
通过重复剔除劣策略的方法,最终双方都会选择进行合作,这是在风险最小化的情况下的利益最大化。
而这样一个合作意愿的达成,无疑就完成了这次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要求双方学会利益分享,才能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达能拓展亚洲销售地区,想要分割中国饮料市场这块肥肉,最好的选择就是与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民族品牌娃哈哈合作,而这一点也可以在之后达能从这些合资公司中获得的收益里得到证实――达能和娃哈哈合作十多年来,公司效益非常好,达能先后从合资公司里分得了30多亿的利润。
在合资公司发展的过程中,香港百富勤将其在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中的股权出售给达能,达能成为金加公司唯一的股东,从而获得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控股地位,成为控股股东。
二、漫漫诉讼之路――不对称信息下的重复博弈2006年,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新任董事长范易谋发现,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之外建立一系列由国有企业和职工持股的非合资公司,他认为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拿走了本应由合资公司享有的市场和利润,因此要求用40亿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印尼与中国《公司法》主要内容的比较

印尼与中国《公司法》主要内容的比较印尼现行的《公司法》于2007年颁布,该法对公司的设立、章程、资本和股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合并、解散、接管和分离、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为更好地了解印尼公司法,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中国《公司法》与印尼《公司法》进行比较。
一、股东会(一)股东会的会议类别中国公司法: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
印尼公司法:年度股东会和其他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二)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中国公司法: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印尼公司法: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1个或多个的股东(公司章程确定更小比例时除外),或监事会(监事)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2.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在规定的期限签发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股东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院长递交召开股东会的申请,该地区法院可以签发一个法院通知,批准申请人签发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三)股东会的召开地点中国公司法:无此类规定。
印尼公司法:股东会应在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住所地或在公司主营业务所在地召开。
(四)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中国公司法: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印尼公司法:1.以下事项需要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可规定更高的比例:(1) 聘任、更换或解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2)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期;(3)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津贴;(4) 批准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或收入超过50亿卢比等公司必须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 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6) 在法定资本范围内增加公司已发行股份和实收资本;(7) 决定净利润的使用,包括分配给储备基金的数额以及股息的数额;(8) 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工作计划。
法学论文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西方国家中最常见和最基本的两类公司企业组织,也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最活跃的两个法律主体。
由于这两类公司的历史悠久、作用显著,早已在西方国家公司法上形成了其固有的特征。
在长期的经济贸易活动中,这些法律特征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法和外资法的形成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四项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的外国公司来我国举办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和租赁业务等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我国在国外的直接投资项目也会逐步展开,不断增加。
所有这些将成为我国发展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同第三世界各国经济友好往来的一种极其有效而可取的途径。
因此,深人研究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进一步搞清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企业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这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而基本的课题,本文就上述问题,浅述看法如下:(一)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称为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在美国称为share corporation,在西欧国家称为public company,是西方国家规模最大的一类公司。
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就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说,就是指依法定程序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其资本的一种公司企业。
这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各自出资额,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主义国家里作用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一种公司,因此,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一般都有专门的条款对其下定义。
如英国现行公司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被视为依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各自对其持有的股票的股金中尚未交清的数额的公司。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世界上主要的离岸管辖区法律制度都是遵循英美法系,即普通法制定的,所依据的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但是各个离岸管辖区在公司设立程序、董事股东要求、注册股本、代理人/秘书、年度规定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
以下是对世界三大主要离岸管辖区的比较,同时附件给出了常用的流行离岸管辖区的详细的比较表。
目前百慕大(Bermuda)、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
本文在此着重探讨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2004 年商业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或“BC”)。
1、公司设立之批准(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
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
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
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开曼群岛。
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公司设立之程序(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
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注册。
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和大纲(Memorandum ),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
国际私法(单选题_多选题_案例分析_都已按字母顺序排列)_(2)

《国际私法》一、单项选择题1.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2、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学说法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法A1.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A )。
A. 识别 B. 司法协助 C. 法律援助 D. 法律规避2.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
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
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
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
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
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A)法律处理。
A. 中国B. 美国C. 泰国D. 马来西亚B1.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B)。
A. 遗产所在地法B. 同一制C. 合并制D. 分割制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 自动获得保护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B)。
A. 最惠国待遇B. 国民待遇C. 不歧视待遇D. 普遍优惠待遇4.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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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和BVI之间在公司法上的对比
备注:
1、以下英文原文来自网络资源,“对比结果”乃本站总结。
2、萨摩亚的情形适用的法律为萨摩亚《1988年国际公司法》(2008年修订),BVI的情形适
用的法律为BVI《1984年国际商业公司法》。
对比事项 萨摩亚 BVI 对比结果
1、公司设立的批准 不需要政府的批准,但一些特定的商业领域要求批准或登记。 不需要政府的批准,但一些特定的商业领域要求批准或登记。 同。
2、公司设立的程序 为了登记,公司章程应向登记处提交。登记处负责发出公司许可证书。 一般来说,上述程序在15日内完成。 公司章程应和一份经律师或负责公司设立的登记中介机构提供的声明(内容为确认公司设立完成符合BVI公司法),向登记处提交。 BVI在文件提交
上,需要多提交一
份声明,且由律师
或中介机构提供,
增加了一定设立
成本。
3、公司的组织文件 组织文件包括国际商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陈述公司的名称和登记地址。除非公司章程里明示公司受到相关限制,否则国际商业公司有权向一个自然人行使所有的权利。涉及调整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条款,应提交到登记处,但这些材料公众无法查阅。 一家国际商业公司的组织文件应该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陈述公司的名称和登记地址,登记中介机构的名称和登记地址,公司陈述其目标和公司资本结构等等。此外,除非获得特别许可,公司还应提交一份声明,内容为公司不会参加BVI公司法下第五条第1款项下的活动。公司章程应该提交给登记机构,公司条款也应该提交,以供公众查阅。 在公司章程的保
密性上,萨摩亚比
BVI更强。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 一间国际商业公司应至少任命一名董事,并且他不是萨摩亚的当地居民。法人允许被任命为公司董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没有明示的要求。 一间国际商业公司应至少任命一名董事,并且他不是BVI的居民。法人允许被任命为公司董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没有明示的要求。但是国际商业公司必须雇佣一间已注册的登记中介机构。 BVI公司法要求必
须雇佣一间已注
册的登记中介机
构。
5、注册股东 一间国际商业公司应至少有一名股东,包括名义股东。所有海外公司的股东必须登记在注册股东中,他们应该被保存在一间国际商业公司应至少有一名股东,包括名义股东。公司应设置注册股东,注册股东的BVI对于股东情况
是否允许公众查
阅,取决于该材料
是否提交给BVI登
登记地址上的公司内,但公众无法查阅。 复印件应该保存在登记地址上的公司内,但是公众无法查阅,除非这种注册已经提交给BVI登记处。 记处。
6、董事会 董事会不要求每年召开,也不要求在萨摩亚召开。董事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应根据公司章程对外发出。除非公司章程有例外规定,董事会或委员会议只要有一个董事出席会议,即视为有效。 董事会不要求在BVI举行。每一名董事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收到会议通知。董事会最少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可以基于大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 董事会会议召开
程序上,萨摩亚的
规定更加灵活、自
由。
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和赔偿的免除 根据萨摩亚的商业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他们的义务时,不能免除他们的个人责任。 根据BVI的商业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他们的义务时,不能免除他们的个人责任。但是,如果他们是在为公司最大利益以及在善意下履行他们的义务,公司将赔偿他们的损失。例如,如果他们的行为没有被证明违反法律,那么公司将赔偿牵涉在刑事程序中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BVI公司法明确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所承担的个人
责任,在特殊情况
下由公司赔偿。萨
摩亚公司法无这
样的规定。
8、股东大会 不要求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否则如果只要有一名股东参加并在萨摩亚以外的地区举行,这次股东大会即视为有效。 不要求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否则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是七天,董事应召开和主持特殊的股东大会,这种会议在代表5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更低的比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书面请求之下,可以在BVI以外的地区举行。 萨摩亚公司法对
股东大会的召开
更加灵活。
9、资本结构 在名义股本或发行股本上没有最低要求,资本可以是任何的货币。公司应支付每年的政府在名义股本或发行股本上没有最低要求。一个国际商业公司应该萨摩亚公司法更
加灵活。
费用,包括许可证费用。无记名股票或无面值股票是允许的,股票可以在全价、不同价格或零价格下发行。 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不管每一股的价值多
少,它可以发行记名股
票,无记名股票。股票
必须全价发行,但也可
以通过期权或其他对
债务书面承诺的方式
发行。
10、年费和收入 一间国际商业公司应该依据其设立的时间,每年支付年费。不管公司的规模大小,年费应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对每年声明的形式无要求。 在公司设立以后,一间国际商业公司应该在5月31日或11月30日(根据公司设立的第一个半年或第二个半年)向BVI登记处缴纳年费。年费的计算标准是基于公司的资本:(1)公司资本未超过5万美元的,年费为300美元。(2)公司资本超过5万美元的,年费为1000美元。对每年声明的形式无要求。 萨摩亚公司法对
于年费的收取,采
取固定模式。而
BVI公司法是根据
公司资本数额的
不同,收取不同的
年费。
11、税费 在萨摩亚对于国际商业公司或其股东,没有税费征收的要求。公司有权从萨摩亚政府处获得承诺,即对因利润、收入、红利、不动产和继承产生的税费征收不适用海外公司或其股东,也不通过代扣税收的形式征收。 在BVI的国际公司或其在BVI以外的地方居住的股东无须纳税。BVI政府未作出承诺,保证或确保未来税费豁免。 对于未来是否免
征税费,萨摩亚政
府作出承诺,BVI
政府未作出承诺。
初步结论:从投资人的角度,一般比较看重的是费用(税费、年费),公司股东信息的保密
程度以及公司设立、运营的灵活性。从上述对比结论来看,萨摩亚有一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