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市县农民工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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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模板】

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模板】

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闽企薪联办〔2018〕16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等12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8〕3号)精神,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春节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重点此次专项检查以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突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租赁厂房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易受出口贸易摩擦影响的加工制造业企业以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和目标专项检查内容:一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二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三是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1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情况;四是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五是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专项检查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要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实现2019年春节前欠薪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和欠薪数额明显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坚决杜绝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现象,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

三、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集中宣传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伊春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伊春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伊春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12
•【字号】伊政办发〔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伊春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伊春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林宏坤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刘国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赵龙新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于晓茹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洪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宝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玉权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卢成勇市水务局副局长
褚立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
陈贵彬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建军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邱利市信访局副局长
苗颖杰市总工会副主席
伊春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邹善春担任。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县(市)、区联席会议要按照有关要求,相应进行调整。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2x〕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金融国资、教育体育、经信、林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度假)区等部门和乡镇以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行业、辖区拖欠工资问题。

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眉府办发〔202x〕9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具体开展欠薪预防、日常监管、欠薪处理等工作。

县人力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开展监察执法、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力保障、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条加强治理拖欠工资制度建设,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第二章欠薪预防制度第五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矿山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报送县人力保障局备案。

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担保函及复印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豫政[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2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定的《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及时彻底解决我省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二)基本原则。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企业是责任主体,必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产生新的拖欠。

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文件

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文件

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文件川人社办发〔2018〕180号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各市(州)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要求,经征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及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意见,现就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通过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确保工程款中人工费用优先拨付、专款专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位。

二、工作内容(一)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农民工基本信息。

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使用农民工工资卡。

农民工本人拥有农民工工资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工资卡信息并报送银行;无农民工工资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办卡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交银行,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由农民工本人掌握,不得掌握在农民工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手中。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范文(通用5篇)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转发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大督查迎检工作的通知》和水务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水利建设项目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专项清查,现将清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开展排查情况为切实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我局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了自查,做到了情况清楚,底数明确。

通过排查,进一步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验收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工程款结算支付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财务监管力度,督促及时清算支付材料款、设备租凭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目前。

均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其主要做法有:(一)足额收取保证金。

我局对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和程序要求足额向相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建立实名登记制度。

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农民工进驻工地时进行名登记,并制定考勤表和工资表,避免发生劳务用工纠纷。

(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另外,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1、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由于点多面广,且单个村工程规模小,投资小,施工方虽已提供民工工资书面承诺书,但不排除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

2、在排查中发现,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法意识和观念仍然十分淡薄,管理人员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不足,农民工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很少。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为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我局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一)加强和落实专人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巡查,及早发现问题,对各种理由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加强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20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0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消息,吉林已经2年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2015年出台的文件。

据最新统计,2015年吉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元,与全国平均工资相持平。

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均会参考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因此,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涨幅双双缩小,也凸显出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

相关阅读:吉林省最低工资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吉林省统计局发布信息显示,2015年吉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558元,与2014年的46516元相比,增加了5042元,同比名义增长10.8%,增速比2014年加快2.2个百分点。

扣除物价因素,2015年吉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9.0%。

工资收入长春最高白城垫底据悉,刚刚过去的2015年,长春工资领跑全省。

分市州看,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分别为:长春市(61039元),吉林市(48544元),松原市(47692元),四平市(44702元),通化市(43671元),辽源市(42986元),延边州(42894元),白山市(41354元),白城市(37586元)。

此外,同期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收入信息显示,2015年吉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7774元,与2014年的26140元相比,增加了1634元,同比名义增长6.3%,增幅回落1.5个百分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关于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关于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和检查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

二、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他们的诉讼权益。

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加快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着力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意识。

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协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

四、加强企业责任意识企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主要责任方,应加强企业责任意识,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和协调,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加强舆论监督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力量,应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和问题,及时曝光各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关注和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篇示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

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幸福感,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

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水平。

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政府部门、企业和职工代表等各方可以共同参与和监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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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市县农民工
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吉薪联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市县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的通

(吉薪联发〔2016〕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决定在全省建立市县农
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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