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价值”论: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种认知模式(冯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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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制度的正当性

论专利制度的正当性

论专利制度的正当性
梁志文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塞尔登和怀特兄弟两位发明人的专利旧案表明,由于专利制度成本的存在,任何专利理论都必须澄清专利制度究竟带来了何种社会收益。

以成本/收益的权衡模式为基础,最经典的激励理论和对价理论对专利制度的论说都不符合发明的本质,也难以解释专利法实践。

不同专利理论的政策共识是激励创新,但它们均忽视了创新实践及其范式变迁。

依创新范式理论,专利制度在发明、发明商业化和技术扩散等创新过程中均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加速技术扩散不仅是社会从专利制度中获得的收益,更是为开放式创新、用户创新和累积性创新范式所必须。

技术扩散在本质上是信息的传播,它的载体是专利文献。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应该强化专利公开充分性条件,以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

【总页数】12页(P44-55)
【作者】梁志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62.4
【相关文献】
1.美国商业方法1专利制度正当性分析
2.解读专利制度的缘起--从早期专利制度看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条件
3.专利制度的哲学基础及其正当性分析
4.激励论——专利制度正当性之探讨
5.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制度正当性的危机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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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以专利信息管理为考察视角

论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以专利信息管理为考察视角
究” , 项 目编号 : 7 1 2 7 2 2 1 5 ; 教 育部 “ 新世 纪优 秀人 才 支持 计划 ” 阶段 性 成果 , 项 目编 号 : NC E T

1 0 —0 7 7 2 ; 中国政 法 大 学知 识 产权 管理 交叉 学科规 划项 目阶段 性 成果 。
[ 作 者简 介]冯晓 青 , 男, 中国政 法 大学知 识 产权 法研 究所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策、 选择合 适 的专利 战略 和创 新模 式具 有十分 重
要 的指导作 用 和启发 意义 。通过 专利信 息分 析 ,
企业 可 以 比较 完 整地 了解 相 关 技术 的发展 历 程 和 变化 动 态 , 掌握 技 术发 展 规律 , 特 别 是技 术 难
著 录信息 如专利 申请 号 、 授权 号 、 专 利权人 、 专利 发 明人 或者设 计人 、 专 利类 型 、 P C T 分 类号 等著
权信 息管理 是 必不 可 少的 重要 内容 之 一 。加 强专利信 息管理 、 实施 专利信 息战略 对 企 业技
术创 新 具有 重要 作 用 。我 国企 业技 术创 新 活动 中知 识产 权信 息 管理 情 况不 佳 , 需要 采取 有
效对 策提 高技 术创 新 活动 中专利 信 息的 管理水 平 。
和专 利权 利信 息分 析 。 从 专利 分析 的 内容和 目的
看, 又 可 以分 为 专利 管 理 分 析和 专 利技 术 分析 , 其 中前者 是根 据一 定 的指标 、 利用专 利 文献和 信
息进 行具 有定 量分 析性质 的 统计分 析 , 后 者则 是
在定 量分 析 的基 础 上立 足于专 利权 的 内容 , 根 据

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之完善研究——基于技术创新的视角

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之完善研究——基于技术创新的视角

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效 果就会大打折扣。 根据调查 , 目 前我国企业保护知识 产权 创新 成果 的力 度 和效果 并不 乐观 。 以一项 针对
深圳 市 1 0 9家企业 的调 查 为例 ,针对 知识 产权 保护 力 度这一 问题 , 有5 3 %企业认 为 保护 力度 一 般 , 1 7 %
( 一) 专i f , 1 法 的完善
利申请量剧增 ,如何在制度安排上优化专利审批程 序, 提高专利审批效率变得更加重要。同时 , 专利信 息化建 设逐 渐深 入 , 专 利 国际化趋 势不 断加强 , 专利 申请审批制度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两个特点。 第四 , 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
党的 “ 十八 大”报 告提 出要 建立 创新 驱动 型经
2 2 %, 其 中只有一 家企 业认 为保 护力 度 已很 强① 。 因 此, 强化知 识产 权执 行也是 实践 的需 要 。

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就要求
在 技 术 创 新 和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实 施 方 面 继 续 稳 步 推 进 。而 知识 产权立 法 、 执法 与 司法 、 知 识产湖南长沙人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 济法学院教授 , 博士 , 博士生导师 ,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 资产管理研究 中心 主任 , 研 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 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
7 8
武 陵学刊
第 3 8卷
将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专 门法律修改的最新动态 , 分 别以专利法 、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进一步完 善 为例加 以探讨 。
就《 专利法》 而言 , 我 国在 2 0 0 8 年进行 了第 三
次 修 改 。该 次修 改 的重 要 特 点 就在 于 突 出 了专 利 法、 专 利 制度 在 我 国提 升创 新 能 力 、 促 进科 技 成 果 转化 和技术创 新 方面 的重要 作用 ,尤其反 映在第 1

《知识产权》全套课件

《知识产权》全套课件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同时也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 人使用。
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 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 件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 式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包括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两大类。
著作权转让与许可
1 2
著作权转让的定义和方式 阐述著作权转让的概念,包括著作权的全部或部 分转让,以及转让的方式和程序。
著作权许可的类型和内容 分析著作权许可的类型,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和普通许可,以及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3
著作权转让与许可的法律风险
探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 险,如著作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并提供相 应的防范措施。
不违反法律法规
申请登记的作品内容不得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 良俗。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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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制定保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密级、
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等。
加强保密教育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 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
力。
采取技术保护措施
企业可以采取加密、访问控制 等技术保护措施来保护商业秘
专利申请流程与要求
新颖性
实用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新 的,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或者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 实用性,即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 生积极效果。
创造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 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反思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反思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反思作者:张嘉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哲学反思》一书围绕知识产权正当性这一命题展开,对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反思。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和争论,从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就没有中断过。

及至当代,西方学界形成了四种研究路径,分别是:功利论、劳动论、人格论和社会规划论。

本文在阅读完本书后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进行了再思考,认为对该命题的反思有助于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选择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正当性反思作者简介:张嘉莹,南京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63-02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倍受关注,国内一些学者开始从哲学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问题。

知识产权正当性是一个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伊始就为学者们争相讨论的话题,也是进行知识产权研究无法跨越的一个台阶。

历史上不断出现的和现在正在出现的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质疑说明了现有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哲学反思》(以下简称《反思》)一书的作者饶明辉在分析知识产权各种理论的优点和缺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探索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为在我国研究知识产权提供理论上的准备,进而为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开辟道路。

笔者在阅读完本书后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进行了再思考,认为对该命题的反思有助于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选择问题。

一、知识产权冲突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质疑《反思》一书中写道,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当今社会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我们冷静下来,仔细审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时,一个独特现象吸引了我们的注意力。

对于知识产权的支持声与反对声,从知识产权制度诞生开始便不相上下。

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一直存在批评,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问题倍受争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一)教材类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张耕:《商业标志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8.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二)综合类: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张玉瑞著:《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刘筠筠、熊英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周林主编:《不偷懒不灰心——郑成思纪念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阳平著:《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从知识产权特征出发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多纬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朱谢群著:《创新性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乔生著:《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平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张伟君著:《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先林等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徐明华、包海波等著:《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知识产权法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 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3.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4.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5. 陶鑫良等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年第1版;6.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7.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8.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9.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 韦之著:《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11. 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12. 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13. 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4. 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5. 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16. 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17. 陈传夫:《著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8. 吴汉东、曹新明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19. 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0. 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21. 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22. 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3.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24. 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5. 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26. 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27. [英] 蒂娜·哈特(Tina hart)、琳达·法赞尼(Linda Fajjani)著:《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28. [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29. [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7月第1版;30. [法]克洛德·科隆贝著,高凌瀚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7月第1版;31. [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32. [英]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weet&Maxwell,1999.(二)期刊杂志类1.《知识产权》:编辑部联系电话:010-******** 010-********投稿E-mail:***************2.《中国版权》,投稿E-mail:*************3.《电子知识产权》4.《中国知识产权报》5.《中华商标》(三)网络资源1.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3.中国知识产权网: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研讨选题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2.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研究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5.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6.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问题研究7.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冲突及协调8.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9.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10.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例11.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12.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3.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1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5.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16.域名及其法律保护17.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8.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及应对附录:学术论文写作规范1.稿件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并具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稿件篇幅一般不超过6000字。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冯晓青发布时间:2009-1-9[摘要:]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

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利益平衡机制。

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可以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利益平衡也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模式与方法论原则。

The balancing of inte rest is an important p rincip le in legis la tion and judic ia l p rac tice asw ell1The intellec tua l p rope rty law poses double a im s including the p rotec tion of in tellec tual p rope rty and them ain tenance of public inte res t, and the ba lanc ing of interest cons titu tes the cor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va lueof inte llectual p rop erty1Intellec tua l p rope rty law can be regarded as a m echanism of balanc ing of in teres t1Atheo retica l fram ew ork and sys tem centered and based on the p rincip le of ba lancing of in teres t can beestab lished th rough the ana lys is of system design for various configuring of rights and allocation of inte res tsw ith rega rd to inte llectua l p roperty law 1The balanc ing of in teres t can also be ac ted as a theore ticalm ode andp rinc ip le of m ethodology to cogn ize intellec tua l p rope rty law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私权;公共利益一、引论近些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健全和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学界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

“公共利益”视角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正当性反思

“公共利益”视角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正当性反思谢嘉图;张扬欢【摘要】知识产权领域中,公共利益的定位应当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并且与私权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考虑的包括,以解释学方法为基础并进行类型化探索,再通过反向界定排除政府利益及商业利益,同时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规则.澄清知识产权公共产品属性的误读,强调当前行政执法保护的对象是私益而非公共利益,否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正当性.【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8页(P39-46)【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私权;行政保护【作者】谢嘉图;张扬欢【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激励论”作为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经典理论,认为赋予知识产品以权利将激发人们创造知识产品的热情,知识产品大量产生使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福祉也得到提升。

在此基础上,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权利正当化”与“公共利益提升”具有一致性,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能够相互促进并共同繁荣1.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49-60页。

属于激励理论一脉的新制度经济学者也认为,应当尽可能赋予作品以权利,至于因此而导致的作品价格的上扬引至的有人买不起书的现象则交由市场来调节2. Wendy J. Gordon. Assertive Modesty:An Economics of Intangibles. Columbia Law Review, 1994.转引自李雨峰:《著作权的宪法之维》,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然而,在知识产权得到不断强化的前提下,公共利益真的也会随之提升么?同时,我国宪法、行政法学界对于公共利益的大论争提醒我们,面对以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要保持合理的怀疑,还要考虑到知识产权领域界定公共利益的特殊性。

在合理界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回到现行立法中对具体制度进行审视和反思。

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

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冯晓青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22(9)1
【摘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

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定义和内涵、优化作品类型规定,改进兜底条款等。

我国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

但也应看到,此次修法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改进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值得进一步探讨。

【总页数】17页(P80-96)
【作者】冯晓青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之法律探析——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建议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研究
3.论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的不足——以客体为例
4.试论著作权客体——作品的分类及其法律特征
5.论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重构——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的两份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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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加价值”论: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种认知模式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7-12-10

关键词: 知识产权/劳动理论/洛克学说/增加价值
内容提要: 劳动理论是认知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理论。该理论可以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
学说找到渊源和依据。在劳动理论视野中,知识产权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加以认识,其中增加价
值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理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知识产权的增加价
值理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认识: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
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
性的;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能够很好地阐
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自然权利观点可以说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性质的一个很重要
的哲学层面。自然法理论已成为解释知识产权产生缘由的最重要的理论之一。运用洛克的财
产权劳动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来佐证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在国外已有一些学
者做出过初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与对有形财产权的正当性相比,财产权劳动理论更适合于
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佐证。笔者通过对洛克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也认同此结论。
实际上,从对自然法的罗马法根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对待占有这一问题上,罗马时期即
确认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从十八世纪以来,
财产的全部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上述这样一个观念上。在一定的意义上,财产的概念
因而根植于自然法中。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特别是十七、十八世纪以来,这种观念越来越与
“智力财产”或者说“智力产品”挂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后至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
也逐渐将劳动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扩展到智力财产或者知识产权领域。人们发现,借助通过自
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和原则,把财产的概念和智力产品联系起来,
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基础。这使得个人就其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的全部
观念在论证知识产权原理上具有重要地位[1]。
十八世纪的法学作品已经确认,当某一个人基于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而对某物实施实际控
制时,该物属于他自己。并且特别强调制作人、作者、画家在创制新物中的劳动与努力。他
们所确认的个人对于因为智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东西应该被赋予财产权的原则,为佐证知
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起了重要作用。在十八世纪的自然法中,“智力财产”原理受到重视。
该原理即是建立在个人对自己的智力上的创造主张拥有财产权、智力财产的创造者对于其智
力创造物享有专有权的基础之上。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包含了对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的确认。因
而,这种具有深深的自然法根源的关于智力财产的观念,也深深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立法。这
一观念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相契合,在早期可以说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的诞生,以及后来的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的诞生。
同时,智力财产原理在早期的英美司法实践中也被清晰地体现出来。如作者对于其作品
2

的权利不只是人为创造的特权的思想,也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智力财产原理之中。可以
说,自然法原则在法律中的确认,连同其对十八世纪的哲学的影响,进而形成了财产权与知识
产权概念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自然法原则在确认知识产权上起了主要的作用。确信一个付出
了智力上劳动和努力的个人创造者有权享有其劳动果实,确立了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
础。在当代,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财产权劳动学说的自然权利观点,仍是知识ɡ砺凵弦恢
种匾墓鄣恪?/DIV>
以下将在劳动理论的视野中探讨佐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大理论——增加价值理论。

增加价值理论主张:当劳动产生了增加的价值时,劳动者对物的增加的价值享有某种利
益与权利。增加价值理论与值得理论中的避免理论不同,它不考虑劳动是否为愉快或者不愉
快的性质,关注的是为何劳动为社会层次上的财产提供了正当性。
关于增加价值理论,可以联系到洛克学说的一个论点。该论点涉及到个人施加的劳动不
足以解释商品的整个的增加的价值,而只是解释增加的价值。对洛克理论批评的一点也就是
它不能解释完全所有权的正当性。如果借助于经济学理论,在解释授予个人的权利方面,也不
能确信一个特定的权利在所有的情况下会产生有价值的结果。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以制
度结构为基础的“兼顾”劳动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提供正当性的模式,并将其运用到为知识
产权与工业产权提供正当性上。
该模式认为在形成制度的规则中,两种类型将被区分:结构性规则和确定地位的规则。结
构性规则确定了在不同的个人之间分配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确定地位的规则确立了这些界
限是怎样由结构性规则来定义的,这将在特定的个人之间来分配。另一方面,一套或者是同一
套结构性规则能够总是与一套以上确定地位的规则相结合。可以将形成制度的一套结构性规
则称为制度性结构,而能够与任何制度性结构相结合的一套确定地位的规则被称为确定地位
的变量。根据这种理论,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与洛克的劳动理论可以以下流行的方式被
解释:前者涉及到对于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的制度性结构的正当性问题,后者涉及到法律
制度中确定地位变量的合理解释。
基于此,经济学理论具有这一含义:权利群弥补了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自然,假定获
得生产和革新的理想的水平的合乎需要性),在社会上的存在是合乎社会需要的。在这方面,
洛克的劳动学说表明:可被容许的确定地位的变量反映了每个人对于他自己劳动果实、天赋
和能力的权利。简言之,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维护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在于:第一,它有一
个与社会对于创造性和革新相关联的、正当地建立在结构主义考虑之上的制度性结构;第二,
在确立作者和发明者作为由制度性结构建立的权利的所有人上,它包含了确定地位的变量,
而该变量在结果主义的意义上是被容许的。在结构主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理论——是与
结构性问题相关而不与确定地位的问题相关,像权利的赋予这样很明确的问题。另外,对全部
物的占有,容易被认为是通过确定了物的内容,某物进入了财产权的范围,这被认为是财产权
经济学理论上的一个结构上的事情,而不是劳动理论所关注的。与劳动理论相比,财产权的经
济学理论似乎更能够有力地证明财产权覆盖整个“物”,而不是仅仅覆盖到“增加的价值”
3

[2]。

增加价值理论在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方面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一)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
的性质
与有形物仅仅与劳动联系起来不同,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能够比较容易地区分
共有领域的东西和劳动者本人创造了价值的东西。在确定知识产品的正当性及其相关问题时,
考虑智力劳动者增加的价值能为知识产权的确定和保护提供合法的基础。从劳动者劳动的成
分看,劳动的内容包括在知识产品中的社会性劳动和个人性劳动。[3]所谓社会性劳动,它涉
及的是知识产品成本或者说智力创造具有社会性:个人从社会中学习了知识,这些知识是当
代和以前数代人积累下来的人类共有的财富。个人运用这些知识创造了各种各样的智力创造
物,这使得智力创造物建立在人类共享的社会知识的基础之上,使其成为社会性产品。或者说,
智力产品——知识的大厦,是社会性的产品,这种个人投资劳动的产品包含了其他很多人的
劳动。该创造物的价值不能完全归功于他的劳动。例如,考虑一下轮子。轮子对人类的全部
价值不能都归功于最初的发明者。再考虑一下智力作品的产生。新作品的创作涉及到借用以
前存在的作品或构建在以前存在的作品之上,以作为自己的素材。例如,新作品的构思,既包
括了作者的表达上的贡献,也包含了以前作者创立的特点、情势、情节、细节等。以前的作
品为新作品的创作提供了一些创作的原材料。作出构思的作品的生产人偏向于表达受到保护,
以补偿其投资。但他们又偏向于思想不受到保护,以使其生产成本较低。这样一来,个人不能
对智力产品的所有价值主张权利。由于知识产品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产品,即令人们确认这些
产品的价值完全是人的劳动的结果,这种价值却不能完全归功于某一特定的劳动者。
(二)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性的
一个在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发明的发明者不能对于该发明具有完全的市场价值,该发
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社会中的不同的人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市场产生的价值和智力创造物的
承载体都是社会的产品。如果仅仅将智力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该创造者创造
的完全的价值,就会否认了其他人在其上的贡献,这种贡献甚至可能是巨大的。换句话说,当
该智力创造者就智力产品主张市场价值时,这种市场价值应当被所有这些人分享——他们的
思想对产品的最初形成做出了贡献。这些贡献者的大多数没有主张获得公正的份额的事实并
不是把整个的市场价值给予最后一个贡献者的原因。智力产品来自于很多人的劳动,在市场
价值分享方面,除了最后的贡献者外,其他人有权分享。
上面提到的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实际上也是个人之间相互的行为产生的增加的市场
价值或者增加的知识公共积累。这些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产品、市场价值和共享的知识信息
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由社会享有或者由社会来使用的。不过,信息和知识是无数的个人努力和
劳动的结晶,是社会产品,与主张知识信息由社会享有或者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一定
的意义上讲,这里涉及到知识和信息的“社会所有权”。虽然现实中,没有人为集体智慧的使
用付费,在教育等领域已经间接地做到了:当父母为孩子的教育付费时,可以看成是社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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