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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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日期 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制度解读IO IYIT R R T TO L E P E A IN P C N
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湖 北能源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 方海峰
近年来 ,我 国的增 值税政策进行 了较大调 整。0 8 1月 1 20年 1 0
1 我 国公布 了第5 8 国务 院令 , 0 9 1 1 3, 3号 自20 年 月 日起 施行修订后 第十条 下列项 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一 ) ( 用

[ ]企业会计 准则》 财会[ 06 1号 ) 1《 ( 2 0 18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令 2《 (
第6 号 ) 3 。
技术转让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 8 万元。 0
[ ] 例5某企业2 1年实现利润1万元。其中, 00 O 收入10 0 万元 , 成本 9 万元 , 0 包括技术转让所得一 0 2 万元( 收入37 元 , oY 成本费用5万元 ) 0 。
A 司的技术转让所得 =( 80 2 0 一( l —9 ) 0 2 公 17 - 5 ) 4 0 0 一8 =1
2( 元 ) 0万 。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 目, 计算该企业2 1年应纳税所得额。 0O 按照 国税 函[0 0 18 文规定 , 2 1 ]4 号 当期 形成亏损的减征 、 免征
所得额项 目, 也不得用当期 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 目所得抵 补。 该
在计算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的技术转让所得 时,技术转让收入 应包括 技术培训

品 ;五 ) ( 本条第 ( ) 一 项至第 ( ) 四 项规定 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 免税货 物的运输费用 。 新《 细则》 : 第二 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 ) 一 项所称购进货 物 , 不包括既用 于增值税应税项 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 目)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也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第二章 支 持 对 象 和 方 式
业 ,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
产品的种类 、数量折算消耗 的秸秆种 类和数量 ,中央财政按 一定标准给予 综合性补助 。
第五章 资 金 申报 和 下 达
评审机构等 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 地抽查 。 对弄虚作假 、 虚报冒领财政补助 资金的企业, 将扣回补助资金, 并取消企
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 国产设备
增值税退税政策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 3 %.将矿产
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 审议并原则通
过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 ( 修订草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消费税 》《 暂行条例 ( 修订草案)和《 》 中华人 民共
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 l秸秆气化 、 秸秆于馏等秸秆能
源 化 生 产 的企 业 。
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 格式见附件 )并 ,
提供 以下材料 : ( ) 一 秸秆 收购情况 , 包括 : 收购秸 秆的品种 、 数量 、 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 关凭 证。 ( ) 杆能源产 品产销情况 , 二 秸 包 括 :各类产品产量 、销量及销售价格
财 经 要 闻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l月 l 1 O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 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在全国范
分地 区先 后进 行增 值税 转 型 改革试 点, 取得预期成效。为扩 大国内需求 , 降低企业设备投资 的税收负担 ,促进
企业技术进步 、产业结构调整和转 变 经济增 长方 式 , 会议决定 , 2) 自 ( 9年 0 1 1日起 , 月 在全 国所有地 区 、 所有行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 目中属 于并网发 电的部分 ,按国家发展 改革 委《 可再生能源发 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 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0 67号 ) ( 2o ] 规

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5 0 %左 右 的农 户。
2 0 0 9 年第 1 期 卜 5
目国嚣目匿
本刊讯 国务 院总理 温 家宝 近 13 主持 召开 国务 院常务会 议 , 决 定 在 全 国范 围实施 增值税转型 改革 。
经 国务 院批 准 , 自2 0 0 4 年7 B 1 日 起 , 东北 、 中部等部分 地 区 先 后进 行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试 点 , 取得预期 成 效 。 为 扩 大 国 内需 求 , 降低 企 业 设 备 投 资的税 收 负担 , 促进 企 业 技 术进 步 、 产业 结 构调 整和经 济增长方 式转 变 , 会 议 决 定 , A 2 0 0 9 年 1 月 1 日起 , 在 全 国所有地 区 、 所有行业 推行增值税 转 型 改革 。 改革 的 主要 内容是 : 允许 企 业 抵扣 新 购人 设备所 含 的增 值税 , 同时, 取消进 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
元 , 贷款余额2 2 . 4 亿元 , 惠及 12 . 3万 户农 民。
农行将通过 整县 、 整 乡、 整村推 进 , 以农业 产业化龙头 企 业 、 专业合 作 社 、 代 理 项 目带 动 等多种 方 式 , 加 快 惠农 卡推 广力度 , 为广大 农 民提 供 集循环 信用 、 支付 结算 、 理 财服 务 于 一 体 的优 质惠农 产 品 。 2 0 0 9 年 , 农 行 将发行惠农卡2 0 0 0 万 张 以上 , 未来3 年力 争发 行 惠农卡 l 亿 张 , 覆 盖 全 国
平。
据介绍, 农行将继续以惠农卡 为载体 , 发 挥 其小 额 信贷功 能 , 加 大 对广大农 户的信贷支持。 作为首款专
为2 2 亿 农 户量 身打造 的特色金 融产 .
品 ,
惠农卡服务 “ 三 农”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时间:2009-9-9 实施时间:2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下载:doc 文件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的法律规定(3篇)

营改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体制的改革也日益成为国家关注的焦点。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两大税种,长期以来,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不利于企业经营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本文将详细阐述营改增的法律规定。

二、营改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国营改增的法律基础,明确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基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营改增的过渡性法律依据,规定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基本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该通知明确了营改增试点的实施范围、时间节点、具体政策等内容,是营改增试点的核心文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该通知对营改增试点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政策。

三、营改增的法律规定1.征收范围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纳入征收范围。

具体包括:(1)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等。

(2)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

(3)金融业:包括贷款、融资租赁、证券、保险等。

(4)生活服务业:包括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

2.税率营改增试点中,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17%、11%和6%。

(1)17%税率适用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等。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思考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思考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修订 , 使得我国的增 值税 的类 型 由 生产 型增值 税全 面转换成消费型增 值税。此次增值税 改 革无论 是对我国的经济增长还是税制改革都有着重要 的 意义 。转 型改革 之前 的增值税 制度 , 对 当时立法 背景 是 下经济形势 的反 映 , 尤其是选择采用生产 型增 值税 , 一方
21 0 0年 第 9期 总 第 15期 9
黑 龙江 对 外 经 贸
HL o in E o o cRe ̄in JF r g c n mi l o s& T a e e rd
N . 2 1 o 9。 0 0 S r lNo 1 5 ei 9 a .
[ 财税审计 ]
我 国增值税 转 型改革 的思考
为 消费型增值税 , 目的为均衡 纳税 人 负担 。 因此 , 其 不论从 宏观还 是微观 来看 , 值税转 型改革对 我 国的经 增 济和社会都会产 生重大的影 响。
[ 关键 词]增值 税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 ; 消费型增值税 [ 中图分 类号]F 3 80 [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 号]10 2 8 (00 0 05 0 0 2— 8 0 2 1 )9— 15— 2 增值税转 型改革完 善 了原增值 税制 度的不 足 : 一是 解决重复 征税 问题 。在生产 型增值 税 中 , 企业 购置 机器 设备等 固定 资产 中所 含增值 税不能 抵扣 , 使得 对这 部分 固定资产相 当于再次课税 , 存在着明显 的重复征税 问题 。
王 东焘
(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 , 安徽 合肥 2 03 ) 30 9 [ 摘 要]20 0 9年我 国施行 了以增值税 转型 为主的增 值税 改革 , 此次改革 选择在 国际金 融危机 的 背景 下进行 , 这不仅有利 于我 国扩大 内需, 促进 经济增 长 , 同时弥补 了原增值税制度 的不足, 并将 生产型增值税 转

增值税转型改革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汽轿车正式宣布 , 将投资 2 . 3 2亿元在 6 厂区预留土地扩建 自主轿车工程项 目 大力 发 展 自
, 一

前, 各重点项 目累计完成投资 10 8 亿元。
主轿车产品 按 照计 划 , 次建设 项 目建 期 2 , 此 年 建 据悉 , 投资 5 亿元的郑州一石人山高速公路 、 设项 目包括焊装车间 涂装车间 、 9 总装车间 、 物流、 商
明 年水利防 灾减灾工程将投入I c ; 8亿 期 为 共 通 骨 。 成 公 交 的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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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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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拟安排 亿元全力推进以城乡水利 防
灾 灾 程 设 病 水 除 加 为 点 治 减 工 建 和 险库 险 固重 的水
步伐。
紧急 启动逾 2 7亿元采购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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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要闻 ● ●
泉州: 将建设五 条 轨道线串起沿海地区 增值税转型改革20 年 1 1 起实施 09 月 日
l 月 4日交付讨论的 《 1 泉州城市轨道交通线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
网规划》 提出, 今后福建泉州将要建设 5 条轨道交通 议 ,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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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步骤 , 即首先建设一号线 、 二号线的主干部分 , 形成泉州轨 道交通 网的十字骨架 , 解决晋江、 洛阳江的越江交通
复、 农村建设 、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城镇体 系和城乡
广 东:
问题, 适度支持泉州的发展设想, 使轨道交通网在近
郑州:
投资6 0亿建设交通枢纽和 0 物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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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 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共 27条,与原条例比,新增 2条, 取消 2条,合并 1条,和原条例保持不变的 8 条,其余均作了部 分或全部

修订,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 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实行生 产型增值税, 这样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纳税人税负比较重。 为减轻 纳税人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 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 修订后的增 值税条例规定,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 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 额。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 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 3% 。

补充了购进农产品和支付运输费用扣除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 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 来件装 配和补偿贸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 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 提高纳 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 10 日延长至 15 日;同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 40 条,与原细则相比, 新增 8 条,取 消 7 条,与原细则保持不变的 4 条,其余均作了部分或全部修改。 主要对

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 订; 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 明确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 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 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 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 修订。 三、增值税转型的基本概念

增值税是对生产、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实现的 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征收, 上环节已纳税款在下 环节可以抵 扣, 并最终由货物或劳务的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制的 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对 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 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 的已征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税基最大, 但重复征 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 税基其次。 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 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消费资料, 税基最小, 但消除 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 140 多个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 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的增值税转型, 就是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 增值税,其核心是允许纳税人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允许全国范围内 (不 分地区和行业) 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

的进项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为预防出 现税收漏洞, 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 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 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中, 将原条例中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 扣的条款删除。 也就是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是增值税 转型的具体体现。同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 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170 号)又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 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 税额, 可根据有关规定,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 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科目。

五、固定资产的概念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 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设备、工具、器具等。

这主要是与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等关于固定资产的表述 相一致

六、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抵扣问题 修订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不得抵扣。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 购进货物不 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主要是由于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其他流动资 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 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 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 免 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 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 均可抵扣。

七、 固定资产抵扣执行时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 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 2009年 1月 1日以后(含 1月 1日, 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9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八、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 号)规定,自 2009年 1 月 1日 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 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 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 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九、已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转出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 号)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 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 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十、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能否抵扣问题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 抵扣。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又明确, 条例第十条第(一) 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纳税人购进用于交际应酬的货物, 国际通行做法也是不得抵 扣,因此,在解释个人消费的内涵时, 新增规定凡是用于交际应 酬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问题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 形状 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本条的修订,主要是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 购进货物或 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已经允许抵扣, 只有 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 因此将原细则“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对不动产的概念进行了 解释。

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 题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又 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的 损失。 与原条例相比,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 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 如加工修理 等。二是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包括自然 灾害损失。但从当前社会认知度来看,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它非正常损失” 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予以删除。

十三、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问题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又明确,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 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主要是由于纳税人拥有的自用消费品, 容易混入生产经营 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堵塞漏洞,并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 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 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 货物,仍然可以抵扣。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用特定消 费品的范围需适当调整, 因此增加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的授权内容。

十四、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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