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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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危害的防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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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放射性危害概述 • 放射性危害的种类与影响 • 放射性危害的防治措施 • 放射性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与
标准 • 放射性危害防治的未来展望
01
放射性危害概述
放射性危害的定义
01
放射性危害是指由于放射性物质 释放出的辐射对人类和环境造成 的危害。
02
放射性危害防治的未来发展趋势
01
智能化监控与管理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放射性设施的智能化监控
和管理。
02
跨界合作与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在放射性危害防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应对全球性挑战。
03
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完善
不断完善放射性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提高防治工作的
规范性和有效性。
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危害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01
02
03
科普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放射性 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公众 的科学素养和自我保护意 识。
社会参与与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放射性设施 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社会 监督,促进防治工作的透 明度和公信力。
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放射性危害 防治的交流与合作,借鉴 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 防治工作的水平。
放射性物质通过核反应、核衰变 等过程释放出辐射,包括α粒子、 β粒子、γ射线、X射线等。
放射性危害的来源
天然放射性来源
地球上的天然放射性物质 ,如铀、钍、镭等,通过
衰变释放出辐射。
人造放射性来源
核武器试验、核能发电、 核医学等领域的人造放射 性物质,如核废料、医疗
废物等。
工业放射性来源

2024年射线作业管理程序(三篇)

2024年射线作业管理程序(三篇)

2024年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第一条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辐射工作的许可证。

射线作业人员:是指由政府机构许可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体的人员。

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区/管理区/安全区)1、控制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40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以内区域,该区域为绝对禁入区。

2、管理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2.5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区域以内,但在控制区以外,该区域只能由射线作业人员作业时进入。

3、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该区域为公众可进入的区域。

4、γ型放射性同位素、x型单向、周向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方式相同。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射线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取消工作许可证;负责本程序维护更新第五条属地主管职责1、审批《辐射作业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现场作业,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2、负责书面告知射线作业时受影响区域所有相关人员。

跨属地进行射线作业时,由射线作业主要影响区域属地主管负责告知受影响区域相关单位,并协调相关单位签字。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4、负责施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单位放射源管理。

1)组织本属地范围内辐射事故/事件的调查。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

3)工程施工作业中,有监理单位的,可由监理单位执行1到8,并将相应结果报告项目部。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1、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2、确保本单位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射线作业人员依法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

3、负责制定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作的通知⽂号: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颁布⽇期:2016-09-09执⾏⽇期:2016-09-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国家卫⽣计⽣委监督中⼼:为贯彻2016年7⽉2⽇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统⼀思想认识,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作,既关系到医务⼈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更关系到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步明确了卫⽣计⽣⾏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卫⽣计⽣⾏政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医疗机构、放射卫⽣技术服务机构、卫⽣计⽣监督执法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准确理解法律相关规定,进⼀步提⾼认识,统⼀思想,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职责任务的贯彻落实⼯作。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步明确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的预评价、危害严重的建设项⽬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和竣⼯验收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各项⼯作,落实好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可能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应当向卫⽣计⽣⾏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危害严重的建设项⽬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应当包含在预评价报告中。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计⽣⾏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建设。

在向卫⽣计⽣⾏政部门申请竣⼯验收前,应当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放射卫⽣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放射性健康,确保放射性工作的安全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涵盖核设施、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放射性工作按照三级分类管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四条放射性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管理,依法操作;风险控制,持续改进。

第五条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的政策制定、标准制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放射性工作许可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性工作许可手续。

第七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放射性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环境、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健康证明等。

第九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和隐瞒事实情况。

第十条放射性工作许可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放射性工作的许可决定。

第三章放射性工作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放射性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安全进行放射性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工作档案,记录工作过程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案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仪器校准,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三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三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分类1.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震动、光照强度、气温、湿度、电磁辐射等。

2. 化学因素:包括有害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有害蒸气等。

3. 生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动植物有害因素等。

4. 环境因素:包括灰尘、废气、垃圾、压力等。

三、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计划1. 设立专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控制管理计划。

2. 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明确危害因素的来源、性质和程度。

3.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控制管理计划,包括危害因素控制的目标、措施、责任人、实施时间和监管方法等。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措施1. 物理因素控制:(1) 噪声控制:采取声屏障、隔音设施等措施,减少噪声对职工的影响。

(2) 震动控制:采取减震设施、隔震设备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震动强度。

(3) 光照控制:提供适宜的照明设备,保证职工的视力健康。

(4) 气温、湿度控制:采取通风设备、空调设备等措施,保持作业场所的适宜温湿度。

(5) 电磁辐射控制:采取屏蔽设施、防护设备等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的影响。

2. 化学因素控制:(1) 有害粉尘控制:采取排尘设备、防护设备等措施,降低有害粉尘的浓度。

(2) 有害气体控制:采取通风设备、防护设施等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和接触。

(3) 有害液体控制:采取密闭设备、防护措施等措施,避免有害液体的泄漏和接触。

(4) 有害蒸气控制:采取通风装置、防护设备等措施,降低有害蒸气的浓度。

3. 生物因素控制:(1) 病原微生物控制:采取隔离设施、个人防护措施等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2) 动植物有害因素控制:采取驱除设施、防护措施等措施,减少动植物对职工的危害。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放射防护是为了保护人员免受放射性物质的危害,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处理及储存放射性物质的单位。

二、安全责任和授权1.单位领导应明确放射防护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责任应由单位领导明确,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放射防护事务。

2.放射防护主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培训,并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他们应指导、监督和提供技术支持给操作人员。

3.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授权,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放射防护规定。

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放射性物质的购买、使用、储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对所有放射性物质都应按照要求进行编码和标识,以便于管理和追溯。

3.储存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包括防火、防水、防盗和防辐射。

四、放射防护措施1.对于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岗位,应根据辐射剂量和工作性质,采取合适的放射防护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隔离措施和环境监测等。

2.对于流动放射源,应采取合适的隔离和封闭措施,确保他人不受到辐射的危害。

3.应对潜在的放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

4.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放射性物质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使用。

五、个人防护1.所有操作人员在进行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的工作时,应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手套和防辐射服等。

2.个人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一旦发现有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立即更换。

3.操作人员在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彻底清洗和更换防护装备,以防止辐射物质残留造成后续的辐射伤害。

六、健康监测和培训1.所有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包括辐射剂量监测和身体健康检查等。

2.健康监测结果应记录和保存,用于评估工作环境对操作人员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授权考试,并定期更新知识和技能。

七、违规处罚与纠正措施1.对于违反放射防护规定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严肃处理。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四篇)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____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2、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根据受照剂量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救治。

3、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4、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5、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

《放射事故报告卡》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

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6、未经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相关内容。

7、对事故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而发生事故,并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视事故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理,触犯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责任8、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二)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发生及危害,规范有序地____的应急处臵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____第449____《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____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____部____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和____第____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性危害工作制度

放射性危害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放射性危害的预防和控制,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放射性危害工作制度遵循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面控制、确保安全。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考虑放射性物质的特性、数量、用途、可能泄漏的途径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妥善管理。

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放射性物质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2.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明确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责任人,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妥善管理。

3.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放射性物质进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放射性物质。

4.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和处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

三、放射性设施的管理1.放射性设施的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和拆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2.放射性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性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放射性设施的管理责任人,确保放射性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妥善管理。

3.放射性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放射性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查,确保放射性设施的安全运行。

4.放射性设施的改建、扩建和拆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放射性废物的管理1.放射性废物应当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2.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承担。

五、放射性工作人员的管理1.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培训,掌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5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1、放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知识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注意掌握____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____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

7、当正在进行____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放射科阅片、报告及报告审核制度1、科室实行集体阅片会诊制,每天上班后____分钟准时阅片。

阅片时间不得谈论与其无关话题。

2、阅片由审核医师主持,选出疑难病例和典型病例进行讨论和示教,以便集思广益,提高诊疗质量。

3、读片应密切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资料进行充分讨论,遇疑难问题时,可协同超声、核医学和各有关科室会诊解决。

4、出报告时,要仔细核对片号、科别、姓名、性别等,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报告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描述和分析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进修实习生所写报告要认真检查、修改并签名。

5、诊疗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患者说明原因;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时、分)和报告时间(时、分)。

6、为防止漏诊,尽量减少误诊,科室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轮流负责审核日常诊断报告;审核已经出具的急诊报告并更正有误的急诊报告,出具正式报告;负责复核特殊阳性发现,更正报告并签字。

除节假日、夜诊、急诊外,所有报告必须有审核医师签名后才能出科室。

放射科造影检查制度1、医师必须正确掌握造影检查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2、各种造影必须向受检者及家属说明该项检查的利弊及注意事项,并签定《特殊造影检查同意授权书》。

3、使用离子型造影剂前,必须进行点过敏试验,并注意有无过敏反应。

4、造影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并按照各项造影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第一节:引言职业病是指在特定行业或工种中,工作环境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了危害,导致劳动者患上相应疾病的情况。

放射性物质作为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群健康构成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应运而生。

第二节:放射防护的重要性放射性物质是一种具有辐射能力的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

在放射作业中,劳动者可能暴露于放射性物质的辐射中,长期暴露可能引起不可逆的健康损害。

因此,对放射防护进行规范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节: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健康监护和辐射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辐射防护教育;用人单位还应当确保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

第四节:放射防护的技术措施1.放射源的有效封装和隔离2.暴露时间的控制3.距离的保护4.辐射防护服的佩戴5.辐射监测和检测设备的使用6.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第五节:放射防护的操作规程1.检查辐射源封装是否完好2.控制暴露时间,避免长时间暴露3.保持与辐射源的安全距离4.佩戴合适的辐射防护服5.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和检测6.遵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六节:放射防护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防护的监督和检查,对涉及辐射的职业群体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护和辐射防护教育,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防护不规范的问题,确保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结语通过对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物质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共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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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规范目录1.1 目的 (9)1.2 适用范围 (9)1.3 应用领域 (9)2.参考文件 (9)5.管理要求 (10)5.1 基本要求 (10)5.2 放射源管理 (11)5.3 作业人员管理 (12)5.4 作业场所管理 (12)5.5 作业过程管理 (13)5.6 放射性事故应急反应 (15)5.7 资料管理 (16)6 管理系统 (16)6.1 资源支持6.2 管理记录6.3 审核要求6.4 复核与更新6.5 偏离管理6.6 培训和沟通6.7 解释附录A 放射性作业审批单附录B 放射性作业许可证1.范围与应用领域1.1 目的为加强对射线装置、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包括中国石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为中国石油服务的放射性作业单位。

1.3 应用领域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射线装置、放射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等过程的防护及管理。

2.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油 (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油 (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范》《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3 有效剂量当量人体组织或器官发生的辐射效应为随机效应时,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的情况下,人体各器官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机重因子的乘积之总和。

3.4 放射性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5 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4.职责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专业分公司(事业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

4.3 企业根据本规范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

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HSE部门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程序的培训,执行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企业应遵从放射性工作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三项基本原则。

5.1.2 企业应建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及制度,并指定专人对放射性作业的放射源、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及操作过程进行管理。

5.1.3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卫生审查。

5.1.4 放射源实行许可备案制度,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报废放射源必须经地方政府行政许可。

5.1.5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发生变更,包括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应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5.1.6进行放射源的转让、调拨和借用,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

5.1.7放射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5.2 放射源管理5.2.1 购置5.2.1.1 购置放射源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批件,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源的订购手续。

5.2.1.2 每一个放射源应备有说明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理化特性、所用射线的辐射输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测量日期、表面沾污与泄漏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日期等。

放射源外壳应标有放射源编号与核素名称。

5.2.2 运输5.2.2.1 运输放射源的车辆必须是专用车辆并设专人押运,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搭乘。

运输车辆外表面任一点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mSv/h,在距其表面2m远的任一点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mSv/h,司机和押运人员座位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5.2.2.2 专用车辆应在醒目位置设有电离辐射标志,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行驶路线应远离生活区和人口稠密地带。

5.2.2.3运源车应设有固定源罐的装置,实施上锁管理。

油田测井运源车执行GBZ14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5.2.3 贮存5.2.3.1放射源贮存库建设应遵从《油 (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规定。

5.2.3.2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2.3.3对放射源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

5.2.3.4对放射源应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5.2.3.5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加锁防护容器内,防护容器应标明核素名称、活度,其任何一点的表面剂量应小于0.5mSv/h。

5.2.3.6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2.4 报废5.2.4.1 需报废的放射源应事先进行清理登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废源应按规定移送指定机构处理。

5.2.4.2放射源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后,应由最终使用单位履行报废手续。

5.3 作业人员管理5.3.1放射工作人员资质管理5.3.1.1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应体检合格,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5.3.1.2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每年复核一次,2年培训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证书。

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需重新办证。

5.3.1.3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5.3.2 个人剂量管理5.3.2.1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企业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5.3.2.2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

个人计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必须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5.3.2.3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 mSv。

具体执行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

5.3.3 健康管理5.3.3.1应依法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到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就业前体检、定期体检、离岗体检及应急性体检,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3.3.2放射工作人员应享受放射作业保健津贴,每年应安排2-4周的放射性休假。

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一个月的基本保健津贴。

5.4 作业场所管理5.4.1在役放射性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下列要求:——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合格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每年由有资质机构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工业加速器、探伤等大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定,保证正常使用。

5.4.2 应将作业场所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OμGy/h以上的范围内设为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5.4.3应将作业场所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μGy/h以上的范围内可设为管理区,并在其边界上设置信号灯、铃、警戒绳等警示标识,悬挂清晰可见的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5.4.4野外进行放射源示踪试验的区域,应依法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5.5作业过程管理5.5.1 承包商资质审核5.5.1.1 企业应对承担放射性作业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备案登记。

审核内容可包括:——承包商所在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异地作业应经迁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放射性作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放射性工作人员本年初到目前为止的放射暴露记录,以及放射性作业培训证书记录;——使用放射源的类型和活度大小。

——测量设备的品牌、型号,以及校准记录。

——放射源运输设施的类型,以及放射源和容器的泄漏检测记录。

5.5.2 放射性作业许可管理5.5.2.1放射性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填写“放射性作业审批单”(见附录A),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作业申请,批准后方可安排射线作业。

5.5.2.2作业单位应会同属地单位针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内容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并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5.5.2.3属地单位管理部门应现场确认各项放射性作业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发作业许可证。

5.5.2.4 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个班次,且不得延期。

建设项目的射线探伤作业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一个班次不能完成作业时,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批准人可放宽射线探伤作业许可证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

5.5.2.5 作业完成后,经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5.5.2.6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等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方都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射线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作业,需要重新申请射线作业许可证。

取消射线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5.5.2.7 放射性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正本(白色):批准人留存;——第一副本(黄色):交给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第二副本(粉色):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以便现场所有人员可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副本(蓝色):送交属地主管部门。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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