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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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试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已宣告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强化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原因是:

首先保险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其经营的社会效益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必须从宏观上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保险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竞争,而要使竞争正当有序地进行,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管理;

最后,由保险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保险业更离不开国家的监督管理:第一,保险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来自于投保人,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势必损及众多的投保人的利益;第二,保险基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以保障经济的安全连续运行及社会安定,倘若缺乏对保险业的必要管理,不仅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经济的连续安全运行也得不到保障;第三,保险业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保险合同的期限较一般合同长,保险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状况对履约十分重要,倘若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就会带来一系列消极的连锁反应,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危及社会的稳定;第四,保险业也并非单纯的营利事业,亦带社会公益性,它不仅应确保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及精神安宁,而且应将投保人的资金

用于社会有益事业,促进多数人福利的增长。

基于上述原因,故国家在保险组织的设立、业务经营、资金运用等方面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否则,保险业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我国自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立法重视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法》规定了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监管的任务、原则和基本的方式,《保险法》除在第一条中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作为立法原则加以规定外,还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形式等设专章加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6年7月、1997 年11月、1998年2月分别颁发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做出了基本的规范。

一、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一方面保险机构扩大,保险收入增加,标志着我国的保险业有所发展,但另方面,保险市场的不完善,不合法竞争的日趋明显,保险行为的不规范,保险经营人才的素质低等问题的存在,又使保险业潜伏着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市场进入管制不严。其表现是有些人不经合法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业务;如有的供销部门办理财产保险,有的教育部门办人身保险,社会乱办保险禁而不止;违规设立

保险代理机构的现象在某些地区亦较普遍存在;假保险,诱骗投保和贩卖假保险证,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情况也不时出现。

2.保险机构之间恶性竞争激烈。由于保险机构增多,保险市场竞争恶化,有的为拉客户,抢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大幅度压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支付高额手续费,降低免赔额乱支无赔偿优待,变相回扣。

3.保险机构内控制度滞后,有的虽有内部制度,但执行不严,导致有章不循,有禁不止,不能有效地防止借赔、骗赔。贪污挪用保费的案件也频频发生。甚至有些人超越权限范围,为己私利,强迫下属违规操作,使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4.保险公司冒险经营,基础不稳。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有的偏离损失补偿这一保险的基本职能,片面追求保险企业的盈利。而保险企业的盈利越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越多,保险企业盈利主要是来自保险费。而保险企业保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企业的承保总额度,保险企业承保总额度是由保险企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度集合而成的。因此。为了多获利润,保险企业必须多留自留额,由此导致保险企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及保险企业的总承保额均超过保险经济运行自身规律年要求的资本金与自留额的比例关系,以及保险总资本金与总承保额之间的正常比例关系,使保险企业业务经营处于超负荷运转的极不稳定状态。加之,保险企业在不正当竞争状态下承揽保险业务时,以降低保费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等手段承揽

业务,致使保险企业本身从一开始就大幅度亏损经营,为了避免丧失保付能力,不得不依靠高回报率的投资来维持保险企业的生存。由此,迫使保险业违法将资金投向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项目中去。这样,就把保险企业与高风险投资紧紧地拴在一起,金融市场任何一点波动,都会直接冲击保险企业的经营,甚至影响保险企业的命运。可见,保险公司的这种冒险经营,潜伏着保险风险的最大危险。

5.保险名义供给膨胀,形成“保险泡沫经济”。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是构成保险经济关系的两个基本要素。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的基本平衡,既是保险正常发展的基本标志,又是保险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所谓“保险泡沫经济”,是指由保险名义供给所形成的过旺保险供给,以及由此引发的名为购买保险实为投资的虚假保险需求与现实的有效保险不足并存的这样一种保险经济现象。保险的名义供给膨胀,使保险的名义供给与实际供给之和大于保险有效需求,形成“保险泡沫经济”,使保险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态势,从而破坏了保险市场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加剧了保险市场的风险。这种现象在当代世界保险市场上并不少见,而在中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也同样存在。

上述问题的存在,如果仅从责任主体的视野来观察,第一和第二种现象主要是保险组织之外的原因所致,即为保险监管机关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后几种现象,主要是保险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但也与保险监管机关监管不力有关。如果我们从更广的视野上观察,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有:

1.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非均衡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市场的风险,引发了上述问题的产生。其一,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的非均衡,即在金融资产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金融资产质量的提高却十分缓慢,甚至下降;其二,保险市场发展与市场机制建设的非均衡,即在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市场机制和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却明显滞后;其三,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即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深化的同时,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却相对缓慢。

2.由于保险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引导与有效控制,缺乏有力的保险监管,业务机制建设跟不上业务的发展,多年积聚下来的问题和矛盾日渐暴露,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保险市场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3.保险监管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还有落后于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但总体上说,保险监管已基本有法可依,而依法监管与自觉接受监管的法律意识却相对脆弱,也就是说,法律意识与保险监管立法之间存在着不均衡性。

二、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如何加强保险监管,我以为一是要继续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立法和保险业务法;二是加快建立保险组织的防范风险和守法内控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统一的自律规则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完善保险立法

首先,立法上应当明确保险监管的原则、监管的重点、方式和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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