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管理工作应做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重点突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按照不同权限对前期、基建、生产等环节环境保护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考核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职责为:(一)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与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

(二)规划发展部负责煤炭、煤化工及相关交通运输以外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配合落实前期工作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人力资源配置。

(四)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环保技改项目资金落实及财务管理工作;指导项目财政税收工作。

(五)安全生产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六)工程管理部负责煤炭以外基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协调落实工程应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外部配套工程。

(七)煤炭事业部负责煤炭、煤化工及相关交通运输项目前期阶段的综合协调与指导,配合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负责项目基建期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负责运营期间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

(八)监察部负责对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监察处理意见。

(九)审计部负责对环境保护法规执行和环保技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第九条二级机构是管辖区域内环境保护总体负责单位,对辖区内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环境保护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和企业标准规范,分解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环保、水土保持验收工作,负责省级核准项目的环评、水保报批工作;负责在区域内部协调平衡火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负责申报辖区内环保技改项目计划,根据批复组织实施辖区内环保技改项目,并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过程控制;负责协调并监督落实项目单位在具

体工程项目中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污染减排目标管理,负责管理企业环境保护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配合集团公司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与所在区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专业公司应主动与区域公司沟通,配合开展所负责项目在区域内的协调工作。

(六)上市公司还应负责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的组织和报批工作。

(七)负责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岗位配置。

(八)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十条各基层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依据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各项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项目。

(四)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排污费的缴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环境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六)建立和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有效、连续运转;负责处理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报告情况。

(七)负责本企业相关的与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口联系和协调工作。

(八)负责设立本企业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专职环境保护管理岗位,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岗位配置。

(九)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和二级机构下达的其它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编制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环境保护“三同时”、环保技改项目等年度计划和年度减排目标,实行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和督查。

第十三条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加强本企业环境保护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