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研笔记
经济法学第二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旨在研究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以下为本章笔记摘抄。
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经济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2)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经济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合同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关系等。
(3)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具有综合性。
(4)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与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作用1.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法通过引导、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4.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内外经济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强调诚实信用,促进市场诚信建设。
3. 依法治国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保障法律权威。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五、经济法的具体制度1. 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2)反垄断法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原则等。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19)三、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1、市场准入(1)市场准入是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2)特征①市场准入是一种进入特定市场法律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②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③市场准入具有“门槛性”,主要集中于进入特定市场时的规制。
2、市场准入制度:调整市场准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
(二)市场准入的方法1、许可或审批(1)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2)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3)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附加义务的许可(4)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5)其他许可方法2、标准(1)有关机关或团体制定某种标准,达不到最低的强制性标准,就无法进入特定领域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从而构成市场准入。
(2)市场准入的许可和标准的区分是相对的(3)在市场准入设定和实施过程中,标准可与许可结合运用。
3、行业管理4、立法特许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三)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方法1、自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事业,采用特许方式准入;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业,采用国家垄断或由立法特许的特殊国有企业经营;3、特殊商品的生产、销售,采取特许经营或国家垄断的市场准入方法;4、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或相关使用者利益的产业,采取标准核定或许可证方式实行准入;5、涉及消费者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业服务的资格准入,采取资格考试核准的方式;6、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产业,采用制定标准和许可证的准入方式;7、涉及生产者安全或公众安全的产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核准的准入方式;8、涉及卫生和健康的产业用制定标准并实行认证和标签、目录公示等方式准入;9、其他消费者保护等所必要的市场准入领域运用标准制定和认证的方式准入;10、对于其他竞争性产业中的规模经济明显的产业,只进行规模经济标准的和安全质量规制、环境保护等的市场准入;11、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方式以许可制与登记制相结合。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 (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 (*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 *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 (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 (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出品】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3.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地位的概念1.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法的体系(1)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基本标志:a.符合中国国情;b.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c.是规范性文件体系。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主要区别: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其外延不包括外国的、非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的外延,不仅包括国内法体系,而且包括国际法体系。
(3)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2.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1)观点一: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2)观点二: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3)观点三: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因此不能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观点四: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不能认为包括财政法、土地管理法在内的经济法也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笔记

·比较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和企业 ·公民中的两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办经营户
·2 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权利义务同指向的事务 ·客体分类:
·物:可以为人们所控制的而又有一定价值的物质 财富,包括由物所转化的能量,固定充当一般等 价物的货币
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保护。
·承担义务: ·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主体必须按规定担负起应尽的义务 ·义务主体履行经济义务有其法定范围和限度 ·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就应受到法律制裁
·经济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情况分 类
·1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2行为
·3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受一国社会政治制度与文化 传统影响其内容和形式往往呈现不同特点
经济法发展的动力
·根本动力: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直接动力:改革
第六讲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传统观点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不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不是统治阶级某个阶层与个人任性的体现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 法具有客观性;法受主观因素影响
第四讲经济法渊源的表现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例调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经济法体系: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财税法,金融监管法
第五讲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公共物品问题--私人物品问题竞争性和排他性 ·外部效应 一项经济活动给无关第三方造成的影
括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司法)和经济守法等在 内的诸方面要素的统一体 ·法治:民主政治的范畴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①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②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1)法律部门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2)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2.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①经济法既肇始于德国,并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②普遍、典型的私人垄断是在美国出现的。
a.19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初级的垄断形式“普尔”,这是以生产和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达成的企业间关于价格和销量的短期协定。
b.其后美国出现了托拉斯垄断方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拉斯管理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①战时经济法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
②危机对策经济法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
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以反垄断法的变迁表现得最为明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一,经济法的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 有一定范围.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b.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 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 a) 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市场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坚决打破垄断和封锁, 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b) 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c)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和登记发生呢个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d) 社会保障关系.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的调整对象, 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的财政法调整e) 涉外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调整方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 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合.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 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3)经济法原则: 1.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2.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手提,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该原则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或大致均等.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区别.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协调是银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3.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内容应为: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5.经济法原则的确认:A\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B 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C 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二)外在: 1)经济法与民法:A.联系: a) 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b) 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c) 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d) 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B.区别: a)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 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 包括国家机关, 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c) 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i d)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联系: a) b) c) 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渊源方面: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4.2)经济法与行政法A.科d) 作用发面: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B.区别: a)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b)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组织体和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c) 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 ,行政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比行政法作用更直接和明显d) 调整方法: 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奖励以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A.联系: a) 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b) c) d) e)B 区别: a)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称各种发生的经济关系b) 渊源: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习惯法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的渊源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 d)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e) 作用不同, 经济法主要维护本国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推动世界经济发展\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渊源: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关系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作用: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4)经济法与商法关系二,公司法制度1)公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则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公司法原则: A. B. C. D. E. F.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大定条件和程序的uanze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员额股东依法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中党组织的组织,活动原则(二)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A.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人以下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c)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 有公司住所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a) 股东出资的方式和比例:可以用货币,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无形资产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股东应当按规定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与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交足,投资公司可以再 5 年内交足.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各承担违约责任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差额, 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c) 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C.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首次出资经激发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共同或者共同委托单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A.股东会a)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b)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的监事提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当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就该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a) b) 设立.3-13 人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 年,连选可以连任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c) d) 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议事规则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C 经理 D 监事会或监事a) 组成,不少于 3 日,规模小可设 1 名 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由公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b) 任期,3 年c) 职权d) 议事规则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A.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干活 1 个法人股东的哟先责任公司 B 设立和组织机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C 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 股东职权,不设股东会 E 股东财产责任,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给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固定 A 概念: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B 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如无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C 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 股东会职权行使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 董事会F 经理G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 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A 条件: a) 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b)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 万元c)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e)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f) 与公司住所 B 设立方式,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C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a) 注册资本,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与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没缴足,投资公司5 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 c) 出资方式和比例发起设立程序,设立方式发起: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张晨该规定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全部缴纳,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缴纳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公司章程,等申请设立登记d) 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刚从其规定发起人想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股票承销代收股款依法验资创立大会的召开和职权(股款缴足之日起30 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股本不得抽回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未缴足:补足+连带低于:补足+连带连带,返还股款+利息赔偿2)股份有限公id 组织机构A 股东大会:概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C 董事会: a) b) c) d) C 经理D 监事会 E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a) 概念:指贵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b) 独立董事的设立c) 董事会避暑的设立和职权d) 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1)资格:公司法147: 2)义务: 3)责任P86 4)公司,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设立任期职权议事规则e) A 公司权益受损的诉讼:A152 B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A.股权的自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会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其之日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故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B.股权的强制转让:法院依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染给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满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就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3)股权的收购公司法A75 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偷发对IAO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 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 年连续营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 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据以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程规定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与股票 A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B 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C 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2)股份的发行A 发行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B 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C 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D 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份 E 股票交付: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 F 新股发行, (3)股份转让A 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