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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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3篇)

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毁林案件属于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分析毁林案件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期为打击毁林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二、毁林案件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毁林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合同责任:毁林行为违反了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毁林案件的刑事责任1.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毁林案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客体:毁林案件犯罪客体为森林资源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3)犯罪客观方面:毁林案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毁林案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森林资源,仍故意为之。

2.犯罪类型(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毁坏林地案的法律适用(2篇)

毁坏林地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毁坏林地案件时有发生。

对于此类案件,我国法律体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文将探讨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适用。

二、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适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确定相应的刑罚。

2. 森林法适用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保护优先原则,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生态补偿原则: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生态补偿原则,对被毁坏的林地进行恢复和补偿。

3. 土地管理法适用原则(1)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2)土地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原则:毁坏林地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土地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原则,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林政案件,即涉及林业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林政案件,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政案件的法律定义林政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林业法律法规,侵犯森林资源,破坏林业生态环境,扰乱林业管理秩序,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三、林政案件的主要类型1.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损坏或者林地资源流失的行为。

2. 违法采伐、毁坏林木案件: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采伐、毁坏林木,造成林木资源损失的行为。

3.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木材案件:违反木材流通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木材,扰乱木材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违法使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药品案件: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非法使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药品,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5. 违法使用林地资源案件: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林地资源,造成林地资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林地资源损失的行为。

四、林政案件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吊销、暂扣许可证件;(4)行政拘留;(5)其他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1)故意毁坏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占用林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占用林地适用法律(2篇)

占用林地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林地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林地的需求日益增加,林地占用现象日益普遍。

为了规范林地占用行为,保护林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占用林地适用的法律,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林地占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占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林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林地占用也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占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林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林地占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规定。

占用林地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地占用审批程序、林地占用补偿标准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办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办法》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林地占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对占用林地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占用林地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进行了规定,要求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林地占用审批程序1. 项目申请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地占用申请。

2. 可行性研究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对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3篇)

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毁林案件频发,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和思路。

二、毁林案件的法律性质1. 犯罪性质毁林案件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毁林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滥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为性质毁林案件的行为性质表现为非法占用、毁坏、盗伐、滥伐等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性:毁林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2)严重性:毁林行为对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持续性:毁林行为往往具有长期性、反复性。

三、毁林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毁林案件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罚金。

(3)没收违法所得。

2. 民事责任毁林案件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

(2)恢复植被。

(3)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毁林案件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警告、罚款。

毁林案件法律解释(3篇)

毁林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森林资源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毁林案件频发,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

为了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法律法规对毁林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毁林案件进行解释,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毁林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规定,毁林案件是指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造成森林资源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的行为。

毁林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非法占用林地: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等活动。

2. 非法采伐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毁坏或者盗窃林木。

3. 滥伐林木:违反森林法规定,超限额采伐林木。

4. 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林木、林地,造成森林资源减少或者质量下降。

5. 滥用职权: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监管森林资源。

三、毁林案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毁林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责令恢复原状:毁林案件当事人应当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原状,包括植树造林、补种林木等。

3. 赔偿损失:毁林案件当事人应当赔偿因毁林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毁林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罚款金额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5.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毁林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林案件的侦查与审判1. 侦查:毁林案件的侦查由林业公安机关负责。

林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 审判:毁林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在审理毁林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案件。

五、毁林案件的法律适用1. 适用法律:毁林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毁林案件定性法律(3篇)

关于毁林案件定性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气候条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采取毁林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

为了有效打击毁林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毁林案件定性的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二、毁林案件定性概述1. 毁林案件定性原则毁林案件定性应遵循以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对毁林行为定罪量刑,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范围。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实行刑罚。

(3)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毁林行为定性应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实现主客观相统一。

2. 毁林案件定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毁林案件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2)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为森林资源,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经济林、竹林等。

(3)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毁林行为,包括非法采伐、毁坏、占用、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转让、出售、出租、非法开垦等。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明知是毁林行为而故意为之或放任结果发生。

三、毁林案件定性法律分析1. 毁林案件定性法律依据(1)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毁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森林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毁林、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毁林案件定性法律适用(1)关于非法毁林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毁林行为包括非法采伐、毁坏、占用、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转让、出售、出租、非法开垦等。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容忽视,而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应用相关法律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

本文将对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时应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二、相关法律1. 刑法中的森林资源破坏行为刑法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盗伐、侵占森林资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破坏森林资源等。

这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相关环境保护法律除了刑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律也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

这些法律主要从保护、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角度出发,为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据。

三、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 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构成犯罪。

破坏森林资源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如果其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如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有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盗伐、侵占森林资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等,便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

2. 刑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的关系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法与环境保护法律的关系需要合理运用。

刑法是基本的刑事法律法规,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环境保护法律则主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标准。

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刑法和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确保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注意事项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证据的充分性:在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中,涉及到众多的现场证据,如砍伐的树木、非法运输的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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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探讨
【摘要】司法公正不仅定罪准确,而且还包括罪刑相适。

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林地纳入刑法第342条,设立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林地与农田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不同种类林地的价值又相差悬殊。

对于毁林占地的案件如果仅从非法占用林地角度考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

【关键词】森林资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的认识比较单一的,很少考虑森林被破坏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森林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常包括林地、无数的植被类型以及生活在林区的各种动物等多种资源。

2011年,渝东某县级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件3人,滥伐林木案件10件10人。

现从中抽出三类较典型的案件进行分析比较。

一、非法占用林地
【案例】2010年11月,被告人饶某、陈某与某镇双河村3组村民签订了流转土地协议,用于种植经济林木。

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饶某、陈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工人用挖机、铲车等工具挖露天煤矿,占用并毁坏林地23亩。

2011年6月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饶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刑法修正后较为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二)将原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增加了对非法占用林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第1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刑法修正案(二)之前,对毁林占地的行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87年9月5日)第10条第一款,“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125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第156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处刑。

而且“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均有结果加重情节,即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量刑。

相反,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只有“数额较大”一挡量刑,即不管占用多少林地、砍伐多少林木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以后司法机关对毁林占地案件一般都是按刑法第342条,以占地数量来定罪量刑,不再考虑林地上的森林资源及其价值。

二、只砍树不占地
【案例】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购买了本村村民杨某、
卢自留山的树木,并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所买的两处森林内共采伐马尾松837根,立木蓄积56.8立方米。

2011年1月公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滥伐林木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滥伐林木罪最初规定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1年又发布了《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7年刑法修订时吸收了以上内容和精神,重新确定了“滥伐林木罪”的内容。

1997年刑法第354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
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

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

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

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应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行为人只要把树伐倒,就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以及国家对此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

我国刑法在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时,在文字上使用“破坏”二字,其意义就在于此。

毁林占地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虽然是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但不砍树就占不了地。

正因为如此,非法占有林地,特别是占有“有林地”①必然涉及到地上的森林资源。

这类案件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而且还违反了森林法。

三、既砍树又占地
【案例】2010年6月中旬至10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到某林场的林地内砍树烧山毁林种植木香,损毁树木
2803株,立木蓄积160.3立方,占用并毁坏林地33亩。

2011年6月公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既涉及到非法占用林地,又涉及到砍伐林木,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适用修正后的刑法第342条规定,以非法占用林地定罪处罚并无不妥。

但是此案同时又涉及到砍伐林木160.3立方,是滥伐林木罪“数额巨大”的三倍,谁来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据某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勘测,被告人贺某“毁林地块面积2.20公顷,毁前属有林地,树种组成为30%油松、30%华山松、40%阔叶树②,年龄35-40年,平均胸径15.2cm,平均高10.5m,每公顷株数1274株,每公顷蓄积72.85立方米,全小班株数2803株,立木蓄积160.3立方米。

直接经济损失(立木资源损失)33919元。

按照前面对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被告人贺某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主观上有砍伐林木的故意(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160.3立方的林木被砍伐(木材如何处理与定罪无关),其行为完全符合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但由于滥伐林木罪砍伐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所以滥伐林木罪定不了。

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二)以前的司法解释,此案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定罪处罚,按照《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0年5月16日)第10条的规定,2000元、20000元分别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起点,贺某也应当在三年以上处刑。

综合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林地纳入刑法打击之后,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与其他相关的涉林案件相比处罚明显偏轻(上述案例二和案例三)。

这是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只有“数额较大”一档量刑,而且跨度大(拘役至五年有期徒刑),这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刚过立案线的案件在较低端量刑都是合情合理的。

相反,其他的涉林案件都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量刑(盗伐林木罪是三档量刑),相比之下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处罚较轻就不难理解了。

刑法修正案(二)将林地纳入刑法保护,立法者的本意是想做到疏而不漏。

笔者认为,非法占用林地完全没有必要做出单独规定,即使要规定也应当将林地上面的森林资源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以达到不同罪名之间的协调一致。

保护林地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真正的目的是保护林地上的森林资源。

对毁林占地案件如果一概地、机械地依照刑法第342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就难以达到上
述目的。

注释:
①百度百科:有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天然、人工林地。

郁闭度是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整个林地面积之比。

②“阔叶树”指红桦、灯台、白杨、野樱桃、青冈、栗子树等乔木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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