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合同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和商业模式,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隐私安全等。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首先,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尚未得到充分明确。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契约形式,但由于其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特点,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在电子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等方面,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侵害。
而现行法律在网络购物的退换货、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再者,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消费习惯、财务状况等。
这些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容易导致数据泄露和滥用,给用户带来严重的损失。
此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也存在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虚拟化特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难以适应,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竞争。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的必要性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已经深度融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者,只有加强法律保护,确保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
购房电子合同的弊端

购房电子合同的弊端随着科技的发展,房地产交易也逐渐向电子化转型。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23年4月3日官网发布的《推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签章》一文中,提到将在全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签章。
然而,在推行电子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关注到它可能带来的弊端。
首先,电子合同的安全性问题不容忽视。
虽然现代科技已经能够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但仍然存在被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一旦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被泄露,可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此外,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实名认证和证书签发等环节,这些环节可能存在被恶意利用的风险,例如身份盗用和证书伪造等。
其次,电子合同的使用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
虽然现代科技已经十分发达,但并非所有人都能够熟练掌握电子合同的使用方法。
特别是对于一些年纪较大或者对电子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购房者来说,使用电子合同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困扰。
此外,电子合同的签订需要依赖于稳定的网络环境,一旦网络不稳定或者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合同签订过程的中断和延误。
第三,电子合同可能存在法律纠纷。
虽然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被篡改、签名被伪造等情况。
在出现纠纷时,如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成为一大难题。
此外,电子合同的签订和存储需要依赖于第三方平台,一旦平台出现故障或者倒闭,可能会导致合同数据丢失,进而引发法律纠纷。
最后,电子合同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一定影响。
在传统的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购房者可以通过纸质合同来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便于进行仔细阅读和审查。
而在电子合同中,购房者可能因为疏忽或者对电子设备的不熟悉,导致未能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从而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虽然电子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在推行电子合同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提升公众对电子合同的认知和使用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被告:乙公司案由:电子合同纠纷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双方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乙公司向XX科技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款项。
2020年11月10日,XX科技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期支付货款。
XX科技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1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乙公司答辩称,其确实收到了货物,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未能按期支付货款。
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XX科技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合同的效力;2.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XX科技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4.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查明:1. XX科技与乙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2. XX科技提供的货物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3. 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XX科技与乙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货物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主张退货缺乏依据;3. 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XX科技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XX科技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判决,XX科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子合同的法律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电子合同的效力:本案中,XX科技与乙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这表明,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电子合同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出。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甲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货物,且在随后的沟通中,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 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3. 电子合同中关于货物发出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关于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电子合同中关于货物发出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电子合同中关于货物发出时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货物发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律风险分析1. 电子合同效力风险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电子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企业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2. 违约责任风险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了违约责任。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等关键条款。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摘要】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统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
它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而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策略及法律策略。
【关键字】电子商务;法律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逐渐成长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手段。
有力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电子商务由理论走向实践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欲就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作一个探讨。
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
包括电子交易、电子事务等方面;其中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和现代网络通信工具所从事的商务或活动。
本文中所说的电子商务主要倾向于后者,主要探讨的是电子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一)、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三)、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
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
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
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电子合同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三)

电子合同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导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使用电子合同也带来了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认可问题1.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虽然大多数国家已经通过相关法律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的签署要求、电子合同存档等。
解决方案:-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确保签署者身份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存档可追溯、可查找,应使用数字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进行合同存证。
二、合同安全问题2. 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电子合同中可能包含大量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因此,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是电子合同使用中的关键问题。
解决方案:-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确保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安全,采用加密技术等措施保护合同数据不被恶意攻击或窃取。
- 合同签署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员工对合同数据的访问权限,并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修补。
三、证据问题3. 电子合同的证明力在涉及法律纠纷时,电子合同是否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受到法院认可,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
解决方案:-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该选择具备可靠第三方权威认证的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以证明签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在涉及法律纠纷时,可以通过提供合同的时间戳、电子签名认证等方式来证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四、违约与争议解决问题4. 因技术故障导致的合同违约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技术故障导致某一方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解决方案:- 制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技术故障的解决方案,包括备用系统的使用、重要合同的备份等。
-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技术故障的责任和补偿机制,以应对技术故障引发的违约。
五、国际合作问题5. 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电子合同不同国家/地区对于电子合同的认可和要求存在差异,这在跨国合作中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电子合同签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一款企业级管理软件,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软件交付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开始软件开发工作。
2018年10月,甲公司完成了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提交给乙公司进行验收。
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甲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18年11月,乙公司对软件进行了验收,并确认软件基本符合合同要求。
然而,在支付剩余款项时,乙公司以软件存在一些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认为,软件已经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且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因此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 软件验收标准及程序问题;3. 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以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符合电子合同的定义。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要素,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本案中的电子合同合法有效。
2. 软件验收标准及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软件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即乙公司应在收到软件后30日内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报告。
乙公司未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软件质量的认可。
因此,乙公司无权以软件存在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3. 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乙公司以软件存在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问题分析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问题分析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兴的合同形式,正逐渐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具有便捷、高效、环保等显著优势。
然而,其法律效力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电子合同,简单来说,是指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
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平台上的点击确认等方式。
从法律层面来看,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
在电子合同中,通过网络传输的要约和承诺能够准确、及时地到达对方,并且其内容能够被清晰地记录和保存。
其次,电子合同的内容具有可确定性和完整性。
电子合同中的数据电文能够准确地反映合同的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验证和审查。
再者,电子合同的签订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通过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签订合同的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尽管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存在数据被篡改、伪造的风险。
例如,黑客攻击、网络故障等都可能导致合同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来保证合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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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电子法务论文--浅谈电子合同所带来的法律纠纷姓名:纪峰亮年级:10级学号:20101109050024浅谈电子合同所带来的法律纠纷在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电子化已经逐渐成为了我们商业的主线。
那么在商业电子化的过程中避免了会不带来法律纠纷,为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有详尽的了解。
电子商务:英文名称: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是基于因特网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特征是商务活动在因特网上以数字化电子方式完成。
也是因特网上通过数字媒体进行买卖交易的商业性活动。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个地区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贸易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
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
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以商务活动为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
电子商务是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持续优化的过程。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两种。
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这种大步增长的模式。
随着国内Internet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Internet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日渐流行,市场份额也在迅速增长,电子商务网站也层出不穷。
电子商务最常见之安全机制有SSL(安全套接层协议)及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两种。
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电子商务的先驱IBM公司于1996年提出了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的概念,到了1997年,该公司又提出了Electronic Business (E-Business)的概念。
但我国在引进这些概念的时候都翻译成电子商务,很多人对这两者的概念产生了混淆。
事实上这两个概念及内容是有区别的,E-Commerce应翻译成电子商业,有人将E-Commerce 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
将E-Business称为广义的电子商务。
E-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E-Business是利用网络实现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
E-Commerce集中于电子交易,强调企业与外部的交易与合作,而E-Business则把涵盖范围扩大了很多。
广义上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
狭义上指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
其对社会的影响,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
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代表,计算机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必备工具,在商业领域更是被广泛应用,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纠纷问题。
主要在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签名合法性,计算机故障纠纷认定,和物权转移风险几个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1、注意区分邀约和邀约邀请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订立。
但是,在网上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有这样两个问题。
其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
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
如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某产品,非常满意,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表明自己的购买意思,但因为该商品还处于试验期,所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这时要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即在于判断公司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含义是,当事人发出一项意思表示(如以某种价格在何时卖多少东西),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
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作出承诺的行为,如招标广告。
在普通购物中,商品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而在网上购物中,因为购买者没有看到商品的实物,所以应当分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价格、图片即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属于要约,只要消费者按规定填写了资料,或者发出了电子邮件,合同即成立,无论何方不履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该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在新产品上市以前即发布该产品的信息,应认为属于要约邀请。
2、自动订立合同的成立:在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断的。
但是,在通过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难以判断。
如商家设定但库存商品小于某数量时,计算机自动向供应商发出订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计算机完成的。
此时,当事人能否以自己没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认合同存在呢?不能。
原因在于,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它执行的实际上是人的意思。
3、合同成立时间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从法律角度看,每一个交易均是一个合同关系,但这往往为经营者所忽略。
比如消费者从商店买了一支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会意识到他们之间已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没有这样的意识也不会影响交易。
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合同何时成立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
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电文方式的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
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在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将会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同时也将决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
当然,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货两讫方式交易的,网络订单并没有太大法律意义。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同理,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4、合同的签订地点很重要,因为发生纠纷时,签订地点是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信息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其约定的地点管辖;也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5、计算机发生法律故障时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为计算机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因为用户都是因协议而加入通讯系统的,协议中往往会对此作出规定。
如果没有作出规定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合同不成立。
另外一种是在开放式网上购物的情况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如果商家的计算机出错,商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以计算机出错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
但是,如果顾客的计算机出错,合同不成立,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
因为对商家来说,交易安全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对顾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实则是第一位的。
6、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
大型的是所谓的click-wrap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在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如规定商家对运输迟延不承担责任等等。
因为这些条款往往文字较小,内容又多,因此消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
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7、企业分担个人责任的风险。
网络只是一个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发布等行为的往往不是网络企业自己,而是众多的消费者和用户。
但出了问题时,虚拟的交易者和信息发布者可能已经失踪了,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卷入诉讼。
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实施将那些小说上载行为的是一个叫做"灵波小组"的与他们有合作的工作室,而并非他们自己。
在美国,NAPSTER的案例也相当典型,因为在该案中实施音乐上载、下载的都是那些用户,而不是NAPSTER自己。
由于现在我国乃至世界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以上电子合同等方面的漏洞,在网上开网店制假售假,进行网络欺诈。
由于本人掌握的知识有限,今天我仅就电子合同方面带来的问题浅谈。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新建、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上的信息。
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虽然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是因为其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一下特点: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合同内容等信息基隆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替代。
传统合同生效的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为存贮物。
下面是几个案例,我们通过分析这几个典型的案例,来洞悉其中的原因与法律漏洞。
案例背景:2001年10月,易趣网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将刘松亭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刘松亭使用其网络平台服务而未支付相应费用提起诉讼。
对于网络案件来说,一般都是个人告公司的案件,此案例是首例网络公司对个人提起的法律诉讼,也是中国首例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纠纷的案件。
最后经法院审理,其判决结果是被告拖欠原告网络平台使用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及时付清上述费用并赔偿因此所付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案例简介:本案原告(易趣网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国内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其经营方式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从中收取网络服务费用2001年1月1日,被告刘松亭以“本田一郎”为名在易趣网上注册了一个账号,2001年4月4日又以“jaliseng”为名注册了另一个账号,自2001年7月1日起,按照双方服务的协议收取该网站的“商品登录费”,按照商品的价值划分档次,收取服务费,最低为1元,最高为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