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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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提出质疑,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法律依据、处理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提出异议: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审查异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异议是否成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3.作出裁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内容包括:驳回异议、变更管辖法院、撤销案件等。

4.复议程序: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作出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1.异议成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将不再继续审理。

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异议不成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案件继续审理。

此时,当事人不得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3.裁定变更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管辖是民商事诉讼中一个关键性问题,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进行和最终的法律效力。

管辖权的确立需要依据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和案件的具体特征。

本文将系统地探讨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法律问题。

管辖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合同签订地的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地通常是指合同主体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地点,这是管辖权的一种基本确认方式。

履行地的管辖原则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则合同纠纷也可以由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的确定通常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

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原则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签订地或履行地,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住所地通常是法院根据被告的实际住所或者注册地确定的管辖地。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跨境合同的管辖对于涉及跨境合同的纠纷,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往往受到国际私法的影响,可能需要依据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议来确定管辖权的归属。

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具备管辖权。

异议的处理过程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纠纷管辖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合同中约定履行地为上海,但乙公司主张履行地在北京。

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了上海法院具有管辖权。

案例二:甲国与乙国企业之间的跨境合同纠纷,涉及海外资产和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国际私法规定和国际条约,法院依据双方约定或者国际法规定确定了管辖权归属。

结论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民商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其合理的确定和适用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和判断,确保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公正审理。

当事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也应当充分了解管辖权的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一、合同约定原则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也有利于方便快捷解决争议。

二、原告住所所在地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原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是因为原告是诉讼的发起者,无论是起诉解决纠纷还是执行判决,都需要原告主动参与。

因此,原告起诉的地方法院更容易满足原告的诉讼需求。

三、被告住所所在地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更方便提供相关证据和参与庭审,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和有效进行。

四、合同标的地原则根据合同标的地的原则,也可以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标的地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商品的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标的地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五、互联网交易特殊规定对于互联网交易,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管辖法院,那么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各种利益和公平原则,确保能够达到诉讼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让法院判断是否符合上述原则,是否需要调整管辖法院的确定。

总之,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原则、原告住所所在地原则、被告住所所在地原则、合同标的地原则和互联网交易特殊规定等原则,可以解决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确保诉讼的公平、合理和高效进行。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章节:(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

(2)第二章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进行了规定。

(3)第十章案件受理和审判: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时限。

(2)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3)明确了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处理决定的上诉程序。

三、管辖权异议的类型1.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2)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热门城市:泉州律师巢湖律师随州律师永州律师丰城市律师宝鸡律师绥化律师高安市律师大庆律师黄石律师合同纠纷算是民事纠纷中比较多的一类了,而纠纷产生之后就是说解决的话了,那么合同纠纷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呢?其实在合同签订之处,当事人是可以就管辖权进行约定的。

那怎么进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是指在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

在我国,一般遵循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般以合同履行地为准。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准。

2.被告住所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合同双方住所地不一致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选择起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那么该法院也有管辖权。

3.特殊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装饰装修工程跨区域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等,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权。

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的争议解决1.双方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和相关管辖法院,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或者重新约定。

2.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可以在发生纠纷后,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寻求调解、仲裁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3.调解:双方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

5.诉讼: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一般遵循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原则,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理由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另一方起诉的地点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无法继续审理案件。

本文将介绍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权力”,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

具体来说,管辖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经常居住地管辖;2.客观管辖;3.约定管辖;4.特别管辖。

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例如对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提交本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解的,该部门受理调解后,可以直接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等。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1.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是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地与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在同一辖区,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管辖法院,但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此外,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例如运输合同,驳船合同等,涉及到多个地区的诉讼时,也可能会引发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

3.争议标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中,只有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争议标的才可以在该法院受理。

如果被告认为争议标的在本案中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4.一审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被诉发生地与该院管辖范围之外,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应对措施当遇到管辖权异议时,建议诉讼当事人使用以下方法应对:1.注意调查和证明一审起诉时,要避免管辖权异议的发生,需充分了解本案的管辖关系,充分了解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诉讼的争议标的等,要注意有关的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出现过失。

合同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管辖法律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合同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上所作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管辖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管辖法院的确定、管辖权的争议解决、管辖权的变更等。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1. 一般管辖(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1)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国境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管辖权的争议解决1. 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当事人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四、管辖权的变更1. 当事人申请变更。

当事人认为管辖法院不适宜审理案件的,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2. 法院审查。

管辖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变更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变更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

3. 当事人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变更裁定的,可以上诉。

五、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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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其解决涉及到法院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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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经(1993)97号【发布日期】1993-06-02【生效日期】1993-06-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1993年6月2日法经(1993)97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湘高法经(1993)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意见。

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9月12日5、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经请字(1989)第2号《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我院法(经)复(1985)39号、(1988)20号(分别见本刊1985年第3号、1988年第2号)批复中所称的供需双方特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在合同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栏目中填写的地点,或者在合同的履行条款或其他条款中写明的交货地点(货物交接地、交付地点),若当事人约定在某地安装调试或验收完毕才算交货的,该安装调试或验收地即为双方特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的到货地(到达站、到达港、到站地)或验收地栏目中填写的地点,不应当视为当事人特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在供需双方已实际交接货物的情况下,若实际交接地点与合同原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按合同履行地实施管辖时,以货物的实际交接地视为合同履行地,但不影响在交货地点上违约一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的,仍按我院法(经)复(1988)20号批复的规定,区别不同的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1990年8月19日6、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1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

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三、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1990年8月5日7、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

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990年7月28日8、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法(经)复〔1986〕30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经)请〔1986〕1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供方)同抚顺市绣品工艺厂(需方)在佳木斯市签订的购销背心袋制造机合同,经双方与抚顺市包装总厂协商,一致同意抚顺市绣品工艺厂将合同转让给抚顺市包装总厂履行,并在抚顺市办理了转让手续后,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原法律关系消灭。

转让合同共同签字盖章的所在地抚顺市应为本案合同签订地。

转让合同规定的发货地是佳木斯市,故合同履行地仍在佳木斯市。

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据来文反映,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比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早一天收案,而且,本案标的物在抚顺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又是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受理。

此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9、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2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豫法经字第11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复〔1985〕39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编者注:该批复刊登在本刊1985年第3期)的意见收悉。

经研究,现对该批复补充如下: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

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由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运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1988年4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4号),本批复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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