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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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那我开始讲一个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的案例啦。

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两家公司,一个是甲公司,在A市;另一个是乙公司,在B市。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里面呢,对于交货方式、价格啥的都规定得挺详细的,但是就这个合同纠纷要是发生了归哪个法院管,这事儿啊,合同里根本没提。

纠纷发生。

甲公司按照合同给乙公司发了货,但是乙公司却耍赖,说货物有些小毛病(其实就是想压价或者不想给钱找的借口啦),然后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

甲公司很生气啊,就决定要起诉乙公司,让乙公司把钱给吐出来。

管辖法院的确定。

甲公司就琢磨了,我得找个法院来管这事儿啊。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呢,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就得按照法定管辖来。

对于买卖合同这种合同纠纷,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辖。

乙公司在B市,那B市就是被告住所地。

那合同履行地呢?这就有点小复杂了。

甲公司发货给乙公司,这发货地能不能算合同履行地呢?按照法律规定啊,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交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甲公司发货到乙公司所在的B市,那B市也算是合同履行地了。

起诉选择。

甲公司这时候就有两个选择了,可以去B市的法院起诉,毕竟B市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合同履行地。

如果甲公司非要在自己所在的A市起诉呢?那可不行,因为A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

最后啊,甲公司选择了去B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B市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然后按照法律程序开始审理这个合同纠纷啦。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签合同的时候,能把管辖法院写清楚就写清楚,不然一旦有纠纷了,还得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个法院管,多麻烦呀,就像两个人打架,得先确定哪个裁判能来管这事儿一样。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诉中如何理解一案一诉1、法律分析:“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2、一案一诉,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

3、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

4、反诉条件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自民诉法修改后,管辖案件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特别是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情况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学者们研究的热情。

管辖案件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

民诉法的管辖案件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根据不同的管辖范围对各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它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一定程度的民事案件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和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点;第二,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权利职责的确定。

民诉法规定,参与民事诉讼主体,应根据其实质所有权权利义务来确定;第三,民事诉讼适用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受案应确定适用的规则;第四,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实施范围和办法的确定。

民事诉讼受案应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其实施范围和办法;第五,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的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负责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

民诉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

民诉法解释的依据,是指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的依据,它一般包括民诉法本身、民诉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管辖案件有关若干问题,应当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民诉法规适用的方法,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维护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总的来说,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在实践中必须恰当地衡量原则和细节,以落实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和实施,目的在于维护正义、保护司法的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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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有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
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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