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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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往往会遇到某个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当面对这样的问题的时候。

我们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比如说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当我们面临一个民事案件的时,我们应该知道这个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所以,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相关内容。

请大家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二、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在⽣活中可能会因为各种摩擦⽽产⽣很多的民事纠纷,然后我们就会解决纠纷,⼀般情况下可以⾃⼰调节的就会私下解决,不能⾃⼰调节的就会起诉,这时候我们就要注意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了。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诉讼之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以裁定的⽅式将某⼀案件交由某⼀个下级⼈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为同属⼀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个省、⾃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民法院,由该省、⾃治区、直辖市的⾼级⼈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为跨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法院,⾼级⼈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

37、上级⼈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通知报送的⼈民法院和被指定的⼈民法院。

报送的⼈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

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三种: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法⾏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的事由,即地震、⽔灾等⽆法⾏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员,因当事⼈申请回避或者审判⼈员⾃⾏回避,⽆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审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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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

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债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在其中一地,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起诉和辩护,减少因为诉讼地域的差异引起的纠纷和不公平。

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在地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连贯,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轮船损害纠纷案件中,如果轮船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减少因地域差异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这些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交由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事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为诉讼地域差异引起的不公平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原则的有效运用。

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依据【解读】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

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

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中,法院确定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相信很多⼈对此是不清楚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管辖权,当事⼈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排除诉讼当事⼈以协议⽅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价值的地⾯附着物。

如⼟地、矿⼭、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做法。

(2)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港⼝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进⾏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所在地⼈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前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般地域管辖⽽⾔,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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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如果该法院对案件有审理的权限即它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那▲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小编就以上问题为您整理下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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