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立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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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立案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立案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民事诉讼立案规定是怎么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名词解释】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

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中的立案时间1、民事诉讼立案时间一般为七日内。

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民事诉讼中的受理时间1、受理是指:法院对诉讼主体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属于职责范围且手续基本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途径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途径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途径摘要: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从而受理原告起诉的诉讼制度。

立案的目的是为了正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进入诉讼系属状态。

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却不利于合理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从而不能较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而且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原告起诉与被告答辩之间强行设置了法院审查程序以阻止一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将被告拖入讼累之中,但是这种审查程序从法理角度看既不符合诉讼的公正价值,也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我国的立案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章的起诉和受理一节,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进行剖析,分析目前立案制度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一些改良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一、当前立案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起诉条件设置较高,不利于保障原告之诉权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起诉条件设置的过高,这是考虑到当下“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的工作报告显示,全省法官年人均结案157件,其中399名法官年人均结案超过300件,特别是在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每年都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

立法者正是基于此设置了较高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的积极条件既有形式审查要件,又有实质审查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在于其中的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是无法通过形式审查就做出判断的,必须通过实质审查以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辩论来认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第一项及第四项称之为诉讼要件或者实体判决要件,即受诉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

而实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则要求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以及法定程序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进行解读和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1. 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基本阶段: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立案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开始。

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审查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3. 受理受理是指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案件受理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进行归档、登记和编号等工作。

4.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和事实调查的过程。

审理包括开庭审理、质证、举证、辩论、调解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判决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结果的行为。

判决应当明确、具体,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6.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生效后,强制履行判决结果的过程。

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法定程序1.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法定程序之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受理的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旨在确保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举证程序举证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体系当中,民事诉讼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公平、有序发展,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内涵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将所涉及的民事纠纷事项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及时、公正的受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这一制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其次,通过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办案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四、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案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对于何种情况的案件应予以受理,何种情况的案件应不予受理,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标准。

这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可能做出不同的决定。

(二)异地诉讼立案难由于户籍制度和地区限制的存在,许多当事人在异地提起诉讼时面临诸多困难。

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异地诉讼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障碍。

(三)信息化程度不足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许多法院并未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立案登记的效率。

这导致许多当事人需要亲自前往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增加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五、完善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立案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各地法院在处理立案申请时能够遵循统一的审查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何种情况的案件应予以受理,何种情况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同时,各地法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简化异地诉讼程序为了解决异地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建议进一步简化异地诉讼程序。

例如,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立案系统,使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提交诉讼申请。

新民事诉讼法 读后感

新民事诉讼法 读后感

新民事诉讼法读后感《读新民事诉讼法有感》在读新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真的是五味杂陈。

首先,读到关于管辖的规定时,我感觉它在努力平衡诉讼参与各方的利益。

比如说,很多时候当事人会因为管辖的问题纠结不已。

如果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地方,那以前可能就会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的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这一块细致的规定,就像是给这个复杂的情况找到了清晰的定位,这让我想起之前有个朋友做小生意遇到合同问题打官司,就因为管辖权的争议耽误了不少时间,如果按照新的规定,可能这些麻烦会减少很多。

关于证据部分的规定给我的触动也很大。

特别触动我的是如今对电子证据的重视。

在现代社会,电子合同、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这些都是非常常见的证据形式。

以前可能这些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还存在很多争议,有时不被认可或者认定起来特别麻烦。

现在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地位,这是与时俱进的表现。

正如同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购物纠纷,一个差评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买家和卖家的聊天记录就能成为很关键的证据。

这让司法在处理新型纠纷的时候更有据可依。

还有立案制度的改革方面,它让打官司的成本有所降低。

以前有些人想打官司,但是立案难这个门槛总是拦住了他们。

现在简化了立案程序,提高了立案的效率。

我感觉作者想表达的是,希望更多有诉讼需求的人能够走进司法程序,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有个亲戚曾经就因为一点小事想打官司,但是因为立案复杂就放弃了。

如果他当时面对的是新民事诉讼法下的立案制度,说不定他就能够勇敢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然而,新民事诉讼法中有些概念,我在阅读的时候也存在疑惑。

比如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和特殊案件适用新规定时,具体操作如何把握尺度。

我觉得可能需要慢慢通过一些实际的司法案例来更深入地理解。

而且这个过程必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情况也会不断出现。

就像在新科技不断冲击各种行业一样,新的诉讼情况也会要求民事诉讼法在未来不断地修订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机构,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和解释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解释与适用的角度出发,探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一、解释的意义和作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解释和实践指导,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和完善。

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统一司法理解和实践,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解释的意义在于:一是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法律适用往往存在疑难问题,而解释的颁布和实施,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二是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解释的实施可以避免不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减少司法裁判的误判和改判,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三是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解释的颁布和公开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司法的规则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二、解释的适用原则解释的适用原则是指在解释的实施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适用,尊重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必须依法进行,尊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不得背离法律原则和精神,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制。

二是合理适用,注重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必须合理、公正、透明,注重实际情况和实践需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司法审判的规范和标准。

三是平等适用,保障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必须平等、公正、无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避免因特殊身份或权力地位而获得不公正的待遇。

四是稳定适用,保持连续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各项案件审理中,旨在明确法律适用的原则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解释:第一节案件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提出如下解释:一、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受理权限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权限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申请移送异地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三、对于委托他人诉讼的案件,原告应当亲自到庭接受审理;被告也应当参加审理,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解释: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证据,对于不合法、违背事实的证据应当排除,并依法保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的审理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

第三节案件的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提出如下解释: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正当和公正的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如下解释: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申请和辩护有关自己利益的证据,有权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对他人的陈述、意见和证据提出质疑和回应。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诉讼义务,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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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立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受理、管辖、送达等相关制度,特别是针对修改前管辖制度内外法的不统一、送达制度不尽完善导致出现“送达难”问题、审查起诉中被告不明确致使审理程序难以推进、当事人起诉权保护不尽严格引发对法院“立案难”的诟病等,进行了制度修改和有效完善。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立案制度程序公正,维护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

一、深刻认识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程序公正价值
1、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管辖权益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了应诉管辖,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赋予人民法院管辖以正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

2、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起诉程序中增加了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的原则规定,并对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等作了进一步要求。

方便受诉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滥诉,有助于规范审判秩序。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七日内出具书面裁定, 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坚决杜绝某些法院出台与法律不符的内部指导意见等形式列举诸多不予立案的情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明确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的规定,推进审判程序的
有序高效进行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无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时有发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尝试并积累了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增加了电子送达的内容,对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负担具有积极意义,对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严格依法执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新规定
(一)用好协议管辖制度、规范应诉管辖制度和管辖移转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管辖诉讼权利
1、关于协议管辖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中合同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管辖的实际联系地点要进行正确的识别、判断。

对于违反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的管辖协议,要依照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2、关于应诉管辖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应诉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应诉管辖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当事人应诉答辩;(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此外,要认识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来,应为两个诉的合并,人民法院为了节省诉讼资源,防止发生矛盾判决,进行合并审理。

但这种诉的合并并非必须,可以合并审,也可以分开审。

如果第三人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可以加入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自不必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第三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也可以选择分别审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3、关于管辖权的移转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下放性转移作了限制性的修改,增加了审批程序。

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权移转的必要条件、程序、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对此疏于规制,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随意,规避上级法院的监督,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地方保护的可能性增加,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条件、审批程序、文书形式”等予以明确,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情形,可以包括涉众案件,区域性、行业性关联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债权确认等案件。

涉众案件主要是指个案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此类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是指自然人。

区域性、行业性关联案件主要是指一些群体性、类型化的案件,必须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问题,下移管辖,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指衍生诉讼的劳动争议诉讼、小额债权诉讼、债务人履行合同诉讼、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诉讼、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诉讼、取回权诉讼、别除权诉讼和抵销权诉讼等案件,如果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法院成为二审法院,既不经济,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根据按级别管辖的规定,标的额或者案件类型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交下级法院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当然,“确有必要”的情形还有哪些,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摸索。

管辖权的转移,无论是“下移上”还是“上交下”,都是对级别管辖权的变更,应当慎用。

管辖权的转移不能由受诉法院自行决定,要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是为避免一些法院随意向下移交案件管辖权而从程序上进行控制。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上一级法院审批,上一级法院应当尽快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书面通知。

一般应当自收到管辖第一审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将案件交其下级法院审理请示的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借鉴了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即必须对管辖权下移进行控制。

从法理上讲,移送管辖的行为,是法院就程序性事项做出裁定的行为,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下放性案件移送采取裁定的形式更为适当。

即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同意的,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条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既要依法,又要稳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一律要依法及时受理,这是法定职责所在。

但在实践中,我们也要看到,有些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不顾矛盾化解的效果,一味收进法院,收进来之后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效果不好,致使群众的实体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给法院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引发负面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这个问题,对这些敏感案件的受理,有一些法院采取“三不”原则,即不收起诉材料,不出具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并且在处理过程中工作简单化、协调不到位,招致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

各级法院要重视做好法律释明、先行调解等工作,积极帮助当事人寻求理想权力救济途径,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三)适应新形势新规定的要求,科学运用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的方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即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送达文书的证明。

以拍照、录像等视听资料记录送达过程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居住于此地;二是送达人已经向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交付送达文书,但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或拒绝在文书上签字盖章的情况;三是送达人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居住地。

人民法院决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必须首先经过当事人同意,只有在当事人能够并愿意接受和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才可以采用这一新途径。

电子送达要能够方便法院和当事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而不是使这一过程变得更加艰难或者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列举了电子送达的两种主要途径,即传真和电子邮件,但并没有仅限于这两种,还采用了兜底性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注意电子送达媒介的确认。

我们认为,要充分保证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电子送达中应要求受送达人自行提供并签字确认能够收到诉讼文书的数据系统地址,人民法院应保存好诉讼文书已经发出及到
达对方系统的相关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将电子送达方式适用范围任意扩大,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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