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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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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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法院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审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母语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程序已经成为普遍的公共法律手段。

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一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以此更加有效地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

本文主要以《中华人民公正法庭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定》为依据,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对象的法律诉讼”,也称为“民事公共利益诉讼”或“公共权利诉讼”,是指把侵犯公共权利的五分人提起民事诉讼,以此维护公众的共有利益,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的行为,从而避免了传统的公民诉讼,达到保护公众权益的目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限:民事公益诉讼由当事人本人提起,也可以由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来提起。

只有具备提起民事诉讼资格的法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可以提起民利公益诉讼。

2、诉讼起诉主体: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者通常包括:政府机构、学校、行业协会和公益性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等。

具体的原告主体,由法院确定。

3、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程序,可分为四步:(1)准备诉讼文书;(2)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3)附带材料;(4)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4、公开宣判: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由法院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在法庭公开宣判,只要涉及民事公益事件,判决都会被发布到社会上来,以鼓励大众参与公益维权。

三、总结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使法律的影响力得到了特别的提升,公民维权从传统的以个人利益受损害为中心,转向以公共利益受损害为中心,以此维护公众的共有利益,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有效地限制了社会中恶性竞争行为的出现,保障了公众权益的公正。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刍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公益诉讼条款

刍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公益诉讼条款

刍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公益诉讼条款《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引入公益诉讼条款,引发了社会广泛思考。

以颜运秋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公布的公益诉讼条款提出了诸多建议,“为公益诉讼架设制度轨道”。

但是,从现实国情出发,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负担、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管辖等制度构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执行与制度适应程度,能够尽可能在已有制度框架内或者现有立法进路解决。

标签: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管辖2011年11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作为此次民诉法修正的一项重大“法律民生工程”,①修正案草案第八条首次引入公益诉讼条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益诉讼条款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与强烈反响。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南大学法学院颜运秋教授针对该条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诉讼费用负担、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变更、案件管辖、受案范围及起诉条件变更等六条建议③,“为公益诉讼架设制度轨道”。

④诚然,颜运秋教授作为法律学人积极为立法建言献策,体现了学者高尚的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

从学术角度看,颜教授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专家⑤,其建议充分反映了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理论最先进的理论成果及国外的先进经验。

但是,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颜教授的建议值得商榷。

一、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不应单独规定颜教授建议:当事人依本法进行的公益诉讼中,被告败诉的,应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败诉的,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从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

败诉罚金、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和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具体细化在国务院颁布《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中。

公益诉讼费是否应当如颜教授所建议的那样进行单独规定?笔者认为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不应单独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这被认为是此次民诉法修正的亮点之一,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不一,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等具体适用问题仍需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

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等不同类型。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若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相关组织、个人就其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1]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修正后的民诉法以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目前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问题,修正案列举了这两类案件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他案件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条件的属于受案范围。

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其并无规定,对其界定也比较困难,研究者多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其进行解释,目前并未形成通说或大多数意见。

理论上一般是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包括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两种类型。

前者指事先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只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原因才产生联系的人共同拥有的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利益(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破坏而由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后者也是超越个人并且是不可分的,它属于先前在相互之间就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团体,在成员的身份上也比扩散性的利益要确定(如某消费者团体的众多会员因商家的霸王条款或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时,由消费者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I smiled to make the ending more sa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人民的社会意识不断增强,公益团体不断增加,有关公益方面的诉讼逐渐增多。

因此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也是在不断地完善调整中,新的民事诉讼法不但约定了公益诉讼的主体等相关问题,还对公益诉讼的时效方面做出了一定得完善,使公益诉讼方面的事情得到了有关法律的保障。

一、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逍遥于法外,相当多得国有资产或土地流失案件由于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利,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令人堪忧。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浅谈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公益救济方面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过三审顺利通过了。

在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并从此揭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新篇章。

代表了民事诉讼中一个新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方向。

以下笔者针对公益诉讼及其特点,以及新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益诉讼及其特点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第相对于普通私益诉讼而言的。

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公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四个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其原告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并且为的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二是原告起诉的公益性,即为的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该利益又可以分为扩散性利益(环境污染案件)和集体性利益(侵害消费者团体案件);三是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国家重视和干预程度有所增加;四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在公益诉讼中权利受害人不一定全部参加到诉讼之中,有时需要扩张到裁判以外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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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作者:————————————————————————————————日期:2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2011021372 刘小庆近年来,诸如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油田大面积溢油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法律业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多次强烈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本次民诉法大修的最大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

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但与此同时,公益诉讼应如何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起诉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较为模糊,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竞合应当如何处理,是否会造成重复诉讼,公益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等,对于特定环境公益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限定、原告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多大、环境损害鉴定如何进行、要不要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能否放弃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和解、法院能否调解、能否发布禁止令、如何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裁判文书如何执行,等等,诸如此类的特殊程序问题,均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更好地适用该项制度。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关于适用范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

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

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二、关于起诉主体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关于其中“法律规定的”的限制范围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既限制“机关”,又限制“有关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仅限制“机关”,而不限制“有关组织”。

综合分析有关立法资料和立法工作者的释义可知,立法本意并不强调“有关组织”须由法律规定,而是说明“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关组织”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与起诉事项有一定的关联。

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含义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个依据不仅要求机关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从现行法律看,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确定。

鉴于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有关社会组织的技术力量、诉讼能力等情况参差不齐,为保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建议人民法院目前原则上先探索受理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关组织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1.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2.按照其章程长期实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3.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10人以上;4.提起的诉讼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服务区域、业务范围。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后,作出了相关规定,再依照特别的规定受理。

同时,我们认为,对于以下两类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一是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因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是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不是直接作原告提起诉讼。

二是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索赔国家损失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即将海洋生态资源损失索赔主体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排除了有关组织。

三、关于管辖法院在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初步施行阶段,为保证案件审理效果,我们倾向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概括指定海事法院受理省内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污染公益诉讼。

为了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有必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即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四、关于受理条件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位。

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行为,要与行政行为相区分。

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要审查其是否已经用尽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措施,如果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来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要与行政诉讼相区分。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等事宜提起的诉讼,系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诉,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除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注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五、关于数个原告起诉的处理如果数个原告针对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我们建议总体上应尽可能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解决,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1.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又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同一被告提出相同或者同类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就同一环境污染事故,对同一责任人分别起诉提出不同种类的请求,或者分别起诉不同责任人的,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

六、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则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目前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看,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

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原告不能通过诉讼获得私利。

原告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并判决原告受领赔款后向国库交纳。

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

七、关于诉讼调解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法调研的过程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有部分意见基于调解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不宜调解。

我们认为,调解制度本身要求无论公益诉讼或者私益诉讼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可以使公共利益及时得到有效填补,并不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原则上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可以适用调解。

八、关于诉讼费用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鼓励人们维护公共利益;也有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仍需预交诉讼费用,以防止滥诉。

诉讼费用的交纳(包括缓减免)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的,目前执行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的交纳,需要进一步研究,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特别规定。

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仍应统一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一般规定。

九、关于其他程序的法律适用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如具体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申请与担保、判决的执行等,在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应尽可能遵照新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总之,虽然以立法形式明确承认了公益诉讼概念和制度,但是要让这个概念真正走入司法实践,打开公益诉讼的方便之门,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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