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04 | #2楼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7.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8.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和法律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下面将对一些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原告:原告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原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资格,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被告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他是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
被告有权依法进行辩护和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一致,具备合理性和具体性。
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
四、证据: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中相关事实真实性的材料、物证、书证或其他能够确定案件真伪的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或者申请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人群由于年幼、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需要由特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法定代理人可以是父母、监护人、法定代表人等依法指定的人。
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护。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实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债权。
七、调解:民事诉讼法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是指诉讼当事人经过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八、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6、公证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公证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民事管辖:民事管辖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一、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确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程序和相关法律关系,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原告原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也称为诉讼请求人。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人,他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出具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诉讼的一方。
被告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民事诉讼应当公平公正处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开、公正、公平。
2. 即时审理原则: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审理,避免长时间的拖延,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等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无论身份、地位、财力大小,都应得到同等对待。
五、诉讼程序1. 立案:当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符合法定要求时,法院将受理案件并立案。
2. 开庭:法院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一般情况下,对涉及重要事实、证据的案件将会进行庭审。
3. 审理:在开庭后,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等环节。
4. 判决:法院根据事实、法律和程序规定作出判决,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上诉:当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与一审程序类似,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六、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对当事人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强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七、调解调解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员的引导和协助,主动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能够减轻诉讼双方的经济和时间成本,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公示送达公示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通常用于当事人无法确定对方的具体住址时。
公示送达通过在法院或其他公示场所公布相关法律文书来达到送达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编(2)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编(2)---from internet1、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争议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诉讼行为: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4、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5、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方式。
6、民事管辖: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7、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8、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9、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的管辖。
10、特殊地域管辖:它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地域管辖。
11、协议管辖,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可用书面协议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议管辖。
12、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13、当事人: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14、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正当权利与合法利益,并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P4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P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题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
在我国,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3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
P134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
P145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336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P347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P418★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10★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 11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
P64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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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
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请求。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形成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请求。
诉的合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
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才删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先于执行: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以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法院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碍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拘传: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费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期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和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
送达: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当事人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驶民事裁判权的人。
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原告: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做出合一判决。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缓解了因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要求所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所带来的紧张。
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第三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是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提出独立请求,或者虽然没有对立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提出独立请求,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他人已经开始进行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辩论原则: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处分原则:当事人是否起诉或者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体术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驶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公正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级别管辖: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的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
共同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裁定管辖:法律虽然有规定,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裁定来确定的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其一民事行驶管辖权。
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起诉: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一种审判行为。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的过程。
延期审理: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导致不能按期开庭或者无法继续开庭审理,法院改期推延开庭的情形。
审结期限: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
法院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协议。
撤诉: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
缺席判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所做出的判决。
诉讼中止:在诉讼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原因,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从而裁定结束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