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产生、发展及其运行规律,并对民事诉讼立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
:2.法律上的纠纷:一般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具有利益色彩的矛盾、冲突、争执或者争议。
:3.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或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4.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的私人力量和私人资源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主要方式有:自决、和解。
5.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和资源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主要方式有:诉外调解、仲裁。
6.公力救济:指依靠国家公权及国家机关的力量和资源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7.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8.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9.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1.民事之诉:是指原告就其对被告的权利主张要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申请(请求、意思表示)。
12. 所谓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诉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13.诉的原因:是当事人对诉的解释和论证,具体包括: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当事人的观点、看法14. 诉讼标的:(又称诉讼客体、诉讼对象、诉讼上的请求),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决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的主张(或声明、要求)。
15.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销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04 | #2楼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无论确定管辖的事实(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划变更)有何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当事人能力:即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和资格。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诉讼担当: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的资格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行为保全: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行为保全。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民事冲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
4.ADR 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一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5.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6.民事诉讼(civil procedure)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participants,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典;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所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原则的规定。
实体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
8.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①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9.诉讼标的: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0.诉的理由:起诉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11.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2.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3.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4.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8.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9.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 10.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11.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2.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引起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4、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7、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8、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11、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2、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13、共同诉讼人: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
1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民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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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18.追加诉讼请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不变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1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20.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1.法院调解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2.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23.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4.对等原则: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予同样的限制。
25.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26.合议制: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制度。
27.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28.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以上人员回避的制度。
29.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30.两审终审制度:指某一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就告终结的制度。
31.民事诉讼主管:指法院与其他国际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32.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管辖。
33.普通地域管辖: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与其所在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34.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5.管辖恒定: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36.共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37.牵连管辖: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关系的其他案件。
38.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9.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40.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41.正当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42.非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人。
43.诉讼担当: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44.诉讼承担: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4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46.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4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的诉讼的人。
4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49.民事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50.刑事诉讼辩护人: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等提出辩护材料和意见的诉讼参加人。
51.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52.指定诉讼代理人: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53.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5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指定:基于特殊情况,由谁担任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需要通过法院的指定使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得以明确。
55.指定诉讼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56.一般授权:根据当事人的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
57.特别授权:根据当事人在一般授权基础上进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实施某些与当事人实体利益密切相关的诉讼行为。
58.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59.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在证据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把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型。
60.书证: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61.物证: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物品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62.诉讼上承认: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于诉讼上明确认可该事实的真实性,或者虽未明确认可,但不对其真实性予以争辩。
63.诉讼上认诺:被告于诉讼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据此直接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
64.诉讼外承认: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于诉讼外予以承认,但不发生免除证明责任的效力。
65.证明责任倒置:在特殊类型的诉讼中将本属于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由被告承担。
66.表见证明:以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从侵权行为等客观事实直接推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过失或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
67.证明妨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以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现象。
68.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69.提供证明责任: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存在的责任。
70.主张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若不加以主张,便有受到法院不利裁判的危险。
71.举证:当事人将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72.质证: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对,以确认其证明力的活动。
73.认证:法院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4.法院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75.诉讼上的和解: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
76.调解书: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结案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通过送达双方当事人,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77.调解笔录: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无须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而由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78.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79.诉前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前,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80.诉前禁令:法院在侵权诉讼提起之前,应权利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81.临时禁令:在诉讼过程中,侵权明显成立,法院要求侵权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的命令,其目的是在实质争议解决之前,防止侵权行为重复发生或者预期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2.先予执行: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产,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83.拘传: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84.拘留: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85.法定期间: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