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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l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 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l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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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2)法院主管与商事仲裁 l 商事仲裁 l ①仲裁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l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l 产权益纠纷 l 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 l 收养、监护、扶养、 l 继承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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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第四,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l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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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例:2006年,何建以10万美元买回被抢注 的www.央视一套.net,最早是日本人抢注, 何建为此与此人交涉,开始报价2万美元, 后得知国内有人抢注中央一套为避孕套商 标后,提到10美元。
l

l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l 2、人民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
l 2、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不服,仍 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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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二)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l 基层人民政府 司法助理员 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
l 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l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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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四、管辖恒定
l 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 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 受诉法院管辖。
l 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
l
诉讼的延误。
l
级别管辖恒定
l
地域管辖恒定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是划定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和划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两个方面。

法院主管,指法院受理、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一是重大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海事、专利、重大港澳台和金额大的经济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两类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一般地域管辖。

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的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和有利法院传唤被告、物证保全和判决执行。

(2)特殊地域管辖。

指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管辖。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署管辖。

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专署所在地特定的法院管辖。

属于专署管辖的诉讼有三类:因不动产纠纷、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 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 主管与管辖
一般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注: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不适用专属管辖”
其他特殊管辖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特殊规定
1、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出或者达不到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调整级别管辖;(但除违反专属管辖的除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关系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对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地域管辖
形式
书面协议;口头的协议无效
选择范围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注意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课程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课程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 解读:把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 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民间纠纷——向 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 难点纠纷拓展。——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 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首次承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属于“和解合 同”;法院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认定其效 力,遇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可以判决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范围的突破。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
如《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由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涉及民事赔偿纠纷,取决于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调解不成,提起民事诉讼。如专利法60条。 ◆行政机关处理后,不服可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如专 利法、商标法和土地法。 ◆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如选择后者,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和 专利法。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复合型争议)
通常做法:“先刑后民”、“先行后民”。 1、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 民事与行政因素交织,如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 第一,纠纷如有独立性——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排污 的损害赔偿。 第二,若行政争议是前提性问题——先行后民; 2、民事争议与刑事案件 第一,先刑后民(如离婚案件涉及一方是否重婚) 第二,某些时候允许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交通 肇事案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 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主管与管辖

民诉=主管与管辖

一、概述(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法院的主管范围,则是确定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管辖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级别管辖—纵横)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域管辖—横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VS管辖:前者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后者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2、确定管辖时的“两便”原则: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3、民事诉讼管辖的结构框架图:法定管辖(立法者):(1)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通常规定+特殊规定;②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其他纠纷(公司诉讼、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运输侵权纠纷、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③专属管辖。

裁定管辖(法院):(1)指定管辖;(2)移送管辖;(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协议管辖(当事人)(三)管辖恒定1、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2、适用管辖恒定的情形:(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2)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3)例外:诉讼过程中因为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坐标)。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管辖大部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即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核销单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制度




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02年3月, 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 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 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 200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03年5月, 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请问:下 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三、级别管辖: (一)我国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三结合”(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 围) 司法实践中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


(二)关于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掌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案件的规定。



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 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002年的集中管辖

# 注意特殊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 离婚的,首先原告就被告:被告经常居住 地;其次被告就原告:被告无经常居住地 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管辖。





同步练习题: 下列哪些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 法院管辖? A、原被告住所地在我国领域内不同辖 区,原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C、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 在同一辖区的; D、残疾人对非残疾人提起在给江苏 省高院的复函中规定: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 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 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 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 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以民事案件受理。”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争议
法院民司诉讼主管与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 纷之间的关系是: 1.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事纠纷不是诉讼的必经程 序
2. 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
其他行政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 行政机关。在认识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行政机 关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 他案件 民事纠纷和劳动纠纷以外的那些事项由人民法 院主管,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 院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 这些事项主要有: ① ② ③ ④ ⑤ 专利纠纷; 海事、海商案件;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非讼案件。
四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功能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 方面。 1. 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通过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职责权 限的划分,确定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职能范围, 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2. 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明确划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职责权限 这就为当事人投诉提供了判断的依据。 一方面,纠纷当事人根据法律对民事诉讼主管 的规定,可以准确地判断应该将他们的纠纷提交哪 个部门解决,顺利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避免因 盲目投诉而给自己带来的诸多不便和麻烦;另一方 面,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对他们的民事纠纷无权主管,可以向相关 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出主管异议,依法维护自 身的诉权。
(1)有些纠纷专属其他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 权主管。 (2)对既可由人民法院主管又可由其他行政机关主 管的纠纷,行政机关处理不是诉讼的必经程 序。 (3)在并行主管中,人民法院主管优先。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 25级 级 级 级 /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h
级 级 级 级 →从法院角度; 选择管辖→从当事人角度; “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主管
管辖
根 据 民 诉 法 的 规 定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理 论
h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合并管辖
1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基础知识要点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
2
h
3
二、民事诉讼管辖
(一)管辖概述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管 辖 恒 定
级级级 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专 门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的
级级级 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管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辖
h
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4
(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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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制度
11、不为五斗米折腰。 12、芳菊开林耀,青松冠岩列。怀此 贞秀姿 ,卓为 霜下杰 。
13、归去来兮,田蜀将芜胡不归。 14、酒能祛百虑,菊为制颓龄。 15、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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