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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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二)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所采 用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
实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
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域划分是一致的,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各自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某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处于某一法 院辖区内,与该法院发生隶属关系时,该案件就应 由该法院管辖。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七)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 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 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
务的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 点。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 产、人身(生命、健康、劳动能力等)以及以其 他形式反映出来的财产利益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一、地域管辖概述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
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第1----6章)导引:向学生讲授本学期的学期构成安排及学习的重点章节,明确本学期的教学目标,强调教学规则和课堂纪律以及成绩分布情况安排等。

需要学生准备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解释:主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39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83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2004年8月)《关于仲裁法的若干问题解释》(31条)(2006年9月8日实施)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通过,2005年5月1日施行)……管辖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概述由于人们在观念及利益方面存在不一致,因此往往表现为行为的冲突,从而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

解决纠纷的方式或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是指当事人之间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如调解、仲裁等。

3.公力救济,即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与下,对特定的社会纠纷进行最终的处理。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异议主体
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指被告,特殊情况下 原告和第三人也可以提出。
异议客体
必须是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对未受理或已审 结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效。
异议时间
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异议方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 料。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 竞争行为引发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3
各类民事案件具体管辖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
合同签订地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中有签订地条款,且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 该地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制度
01
02
03
04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管辖权异议审查处理程序
审查主体
审查内容
由受理本案的法院进行审查,通常是由立 案庭负责。
主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包括主体、客体、时间和方 式等。
审查期限
处理方式
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定期 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一般为15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主管和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PPT课件

主管和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PPT课件
1、主管概念: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 2、民事诉讼主管概念:指法院受理民事案
件的权限。 A.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B.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工权限。 3、意义 A.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起诉权。 B.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2020/11/14
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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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主管的标准
1、人民法院优先原则。 2、司法最终解决。 3、行政管理行为裁决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4、非行政管理的居间调解或仲裁裁决的,
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2020/11/14
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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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
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
-----拉德布鲁赫
学习法律也要掌握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理念,以 适应职业化人才的标准。
第四章 主管和管辖
2020/11/14
民事诉讼法学
1
我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
确定具体案件管辖的步骤: 1、特定纠纷发生后,必须确定纠纷的
性质。 2、必须确定该纠纷是否具有民事案件
的可诉性,即确定法院主管法院主管的 范围。 3、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确定 依法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1)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2)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3)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4)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5)侵权纠纷管辖规定。 (6)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权关系纠纷等。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赔偿、著作权、 商标权、专利权、人格权、身份权案件。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纠纷。如:离婚、追索赡养费、继承财产案件等。 (3)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如:票据、股 东权益、海事海商、破产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民事性质纠纷。如:污染相 邻关系、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赔案件。

【培训课件】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共50页

【培训课件】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共50页

60、生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培训课件】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三、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提示,劳动仲裁并非仲裁法中的仲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请考生切莫混淆。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强制性程 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和解和调解而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即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真题示例 (2006 年卷二 80 题)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 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答案:ABD 分析:C 错误在于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知识体系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b、专利纠纷案件;c、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d、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 证据保全;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考点精讲
一、管辖权恒定原则 管辖权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 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1、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 减少而变动;但是,如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变化的除外(此时可以 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此处可能存在理解的障碍,举例予以说明 例如某地中院管辖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例 1:原告起诉与被告争议一处房屋,起诉时房屋价值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加到了 540 万,此处即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受管辖权恒定 的限制,基层法院仍有管辖权; 例 2:原告起诉被告赔偿违约金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偿利息 60 万,合计 540 万,此处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导致了标的额的变化,不受级别管辖恒定的限制,可以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关于管辖异议问题,后文详述。 2、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 划的变化而变化。

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与管辖概述一、主管(一)引言“司法的权威并非与司法权的范围成正比关系,相反,司法管辖范围的不当扩张可能恰恰是导致司法权威下降的原因之一。

因为权力伸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触角都可能面临来自社会生活的挑战,再例如没有足够的强制手段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支持,司法只能在腹背受敌的情形下面临四面楚歌的境地。

”——哈里爱德华兹司法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纠纷不适合通过司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因此民事审判权的权限在哪里就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对象。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

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界限,我国学术上有一个专有的术语“主管”。

尽管有许多学者指出主管这一概念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认为“主管”一词有主动性和强制性色彩,与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相违背等等,并认为导致了民事诉讼主管中过于行政化的色彩等等。

的确,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存在许多问题,过于行政化的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但是作为一个沿用下来的专有术语,应该说单单舍弃这一称谓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更应该对民事诉讼的审判范围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恰当地划定民事诉讼的审判权限。

(二)主管的概念与研究意义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从而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通俗来讲,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审判权。

研究民事案件的主管,确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作用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划分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所解决的纠纷的范围,避免了某一纠纷没有主持解决的机关,或者针对某一纠纷多个机关或者团体争夺主管权。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民事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划定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方便当事人起诉权的实现,从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第三,划定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有利于审判权功能的发挥。

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

主管及管辖一、主管(一)法院主管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分工和权限范围。

(二)法院对民事主管条件:a、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b、当事人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具有身份权利义务关系c、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管辖(一)管辖概念:民事案件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

(二)主管及管辖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生,主管是确定管辖前提及基础。

(三)管辖权及审判权区别:1、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形态重要组成部分2、管辖权是特定一个法院依法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权限,即对该案有行使审判权力3、审判权是管辖权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具体落实(四)确定管辖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4、原则性及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定管辖及裁定管辖相结合)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三、管辖种类级别管辖→重点掌握中院一般地域管辖法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限于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纠纷)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及合并管辖移送管辖裁定管辖指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补充管辖权转移▲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哪些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

(除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确定级别管辖依据:案件性质、案件影响大小、诉讼标金额大小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民诉法另有规定除外。

(民诉法第18条)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⑴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以下五类案件: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及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案件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如广东东莞市、浙江温州市、福建泉州市、江苏无锡市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⑤高级人民法院⑵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①专利纠纷案件②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③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海事法院专门管辖)④司法解释中规定其他情形:▲商标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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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与解答环节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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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感谢参与本课程,也感激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 持与积极的参与。课程后会发放课程满意度评 估表,如果对我们课程或者工作有什么建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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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主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纠纷 对于二者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
双方都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
一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 法院主管。
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撤自变更或解除,若双方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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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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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二者对劳动争议的主管范围相同。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于法院,即要求
先裁后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 的纠纷。
➢ 因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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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由民诉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 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 权益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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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 2.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3.法人、其他组织人格权利受侵害纠纷 4.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5.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6.补偿安置争议纠纷 7.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第四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协议管辖 第六节 管辖中的基本制度
1
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2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主管: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民事诉讼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没有申请司法确认,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存 在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当事人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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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仲裁机构为民间性质 2.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
法院主管民 事纠纷范围
仲裁机构主管 的民事纠纷
婚姻 、收养、 监护、扶养、 继承纠纷
3.对二者交叉范围,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裁或审,若选择 仲裁,双方须达成仲裁协议,且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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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 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生,管辖是对 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则
➢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维护国家主权
解决的是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之 间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3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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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一)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 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 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 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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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组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群众性自治组织 2.人民调解的优势:灵活性、快速性、低成本 3.《人民调解法》、《民诉法》新增司法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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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NO.33、《民诉法》NO.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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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行政机关处理 民事争议的方式
调解 仲裁
非行政行为
民诉
裁决
行政行为
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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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法院与行政机关并行主管,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如一方请求行政处理,另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 的,法院主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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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 主管。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仍基于 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主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 由法院主管;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的,由仲裁委员会主管。
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协议,法院有权审理该案。
若双方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 管,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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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机关的处理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向法 院起诉的,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B.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提起诉讼的,属民事 诉讼主管的范围。
C.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若法律 规定先裁后审的,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若法律 规定或裁或审的,当事人无权起诉,法院也不得作为 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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