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个人或机构间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则不能。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相关的规定和条件。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3.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
4.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担保纠纷等。
6.不动产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适用。
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的条件除了明确受案范围外,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受案的条件需要满足。
这些条件的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纠纷,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管辖权的合法性: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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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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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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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习惯上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实行这一原 则,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有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原告滥行诉权。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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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民事诉讼法中对起诉地点进行规定了之后,不同的司法机关都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受理案件,而对于越权受理的行为,相关执法人员不仅会被开除公职,还有可能会面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那么,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呢?一、民事诉讼起诉地点怎么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状应包括的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
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
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
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
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
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
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
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
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
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
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受案范围与管辖

四、级别管辖的调整——管辖权的转移 四、级别管辖的调整——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39条 民事诉讼法》 39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 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的规定》 第4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5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 B.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 B.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 C.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院) C.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院) D.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各地认定不统一) E.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 E.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 诉讼标的金额大 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青海) 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G.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 件
级别管辖的恒定: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的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 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5):“ 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5):“当事人在诉 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 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 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 等规定的除外。” 等规定的除外。” 评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判断当事人是否故意 往往是很困难的,存在举证、查证、时间上的问 题。 大陆法系国家级别管辖恒定,不包括诉讼请求变 更的情形,而是指标的物价值发生变化。例如, 要求给付股票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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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 (四)均衡各地各级法院职能和工作负担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一)法定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二)理论分类
送货方式:货物送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 地
地
未约定交货地 点
地 自提方式:提货地
代办托运:货物发运 地
(二)适用情形
5、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
权结果发生地 6、交通事故纠纷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
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二)适用情形
7、海事损害事故纠纷 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
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适用意见》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 。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
2.级别管辖的恒定 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的级别管辖 不因为诉讼标的数额的变化而变化。
**(三)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导致管辖变 更
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不得重复立案。
七、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或者连带管 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一)概念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 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审理。
1.被告的变更 2.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 3.诉讼请求质的变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及确定标准 (一)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哪些一审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问题。
(二)确定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的大小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 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 法院。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三)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概念
特殊地域管辖——指将当事人所在地、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 素结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 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二)适用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一)概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 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 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 辖权。
(二)适用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
(二)适用情形
1、一般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与实际履行一致,从
约定交货地点 约定
合
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同交
按实际
履货
(一)本案当事人 (二)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问题: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以后
才知道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由,是 否允许? 如何处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一)审查裁定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救济 不服可在10日内提起上诉
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
协商解决的
三、管辖权转移
(一)概念 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 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 院。
(二)适用情况
1、管辖权向上转移 上级自行决定转移 下级请求上级转移 2、管辖权向下转移
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
五、协议管辖
(一)概念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 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 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 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二)协议管辖的条件
1、案件范围——第一审合同案件 2、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地 3、协议形式——书面合同形式 4、单一选择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
四、管辖恒定
(一)概念
管辖恒定——在某些情况下,以原告起 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权后,即使诉讼中 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 定的管辖。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
1.地域管辖的恒定 在诉讼过程中,不因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发 生变动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 《适用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
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及确定标准 (一)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 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标准 当事人住所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法律事实所在地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作为标准
法定管辖——法律由明确规定的管辖。 裁定管辖——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
由,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或任意规定为标准 划分。
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专 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 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
(三)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性质的不同 是否转移管辖权 (2)作用不同 是否调节级别管辖 (3)程序不同 是否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 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 方式而产生的管辖。
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划分。 共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
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指对某个
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 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9、共同海损纠纷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
程终止地
四、专属管辖
(一)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 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 院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情形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3、继承遗产纠纷
(一)与刑事诉讼交叉
(二)与行政诉讼的交叉
1.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是否涉及行政 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2.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意义
1、便于各级各地法院确定管辖权限 2、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变化
1.受实体法律的规定 2.受审判机构的政策调整
三、法院受案范围与其他机构处理民事争议的 关系
(一)原则——司法最终解决 (二)具体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2、与仲裁机构 3、与行政机关 (1)行政程序先行 (2)行政最终解决
**四、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的处 理
3、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 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5、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
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认定公民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选民资格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与 范围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概括性标准——法律关系的性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民法(狭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一)含义 共同管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
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
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 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二)适用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 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 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