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个人或机构间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则不能。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相关的规定和条件。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3.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
4.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担保纠纷等。
6.不动产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适用。
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的条件除了明确受案范围外,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受案的条件需要满足。
这些条件的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纠纷,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管辖权的合法性: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和法院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出席人、其他诉讼参予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出现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民事统辖,就是指确认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和化解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的职权范围。
5.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展开诉讼。
6.普通地域统辖推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7.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8.当事人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
9.诉讼代表人,就是所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举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出席诉讼,从而保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
10.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展开民事诉讼。
二、选择题(不含单选和多挑选。
每小题2分后,共20分后)1.民事诉讼就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d)。
a.目的b.范围c.方法d.对象2.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ab)两个方面。
a.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b.因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c.选民资格案件d.督促程序3.依法调解的含义包括(abd)。
a.必须就是当事人自愿协商b.协商未成的,应及时裁决c.一切案件都要经过调解d.凡是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尽量采用调解4.世界各国通用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的原则有(bcd)。
a.民事主体的国籍b.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c.案件的影响面的大小d.诉讼价额的大小5.普通的共同诉讼应当符合以下(abcd)条件。
a.几个诉都属同一个人民法院统辖b.能适用于同一种诉讼程序c.经当事人同意d.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b)。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无论确定管辖的事实(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划变更)有何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当事人能力:即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和资格。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诉讼担当: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的资格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行为保全: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行为保全。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
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
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
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
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
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
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
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
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
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
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适⽤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适⽤范围是法院受理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理解民事诉讼的适⽤范围,应注意以下⼏点:
⼀是,民事诉讼法的适⽤主体,是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关系⽽产⽣的纠纷,其中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形成的相互关系;⼈⾝关系是指⼈们基于⼈格和⾝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
三是,适⽤民事诉讼法的纠纷解决⽅式是诉讼,除了诉讼以外,还有仲裁、⼈民调解等民事纠纷的解决⽅式,这些⽅式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不适⽤民事诉讼法。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还有其在空间上的适⽤范围,即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进⾏的民事诉讼,都适⽤本法。
也就是说,⽆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在我国领域内,⽆论诉讼主体是中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弊端逐渐的显现出来。多彩多变的生活不可能被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全部表 现,社会的发展是优先于法律的制定的,在纠纷发生后,一定要等到有了相关的 法律规定再去立案受理,是不正确的。合理的做法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时,司 法者应该运用主光能动性对于法律的精神做一个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理解,既要宽 泛又要合理,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纠纷主体的司法诉求。也就是说“严格依法办事” 不仅仅是理解为依照现存的法律、法规等文字性文件办事,还应该依据法律的精 神办事。 2.2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现行立法关于民事主管问题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如下的几个问题:(1)法律条纹 的涵盖范围不够广泛,立法技术不成熟。在民诉法中涉及主管问题的条文主要有 三个:第 3 条、第 108 条和第 111 条。这三条规定的内容都是有关法院受理民事 权益争议案件的问题,没有涵盖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虽然类似案件又在民诉法 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及第十九章中出现,并规定适用民诉法解决。这 种前后不相协调的规定,是制定法律时考虑的不全面而导致的,表明有些立法技 术尚不成熟。(2)对于案件的定性不准、程序适用不当。民诉法规定的归于法院 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两类: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本人提 出质疑的是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值得质疑的地方有“非争议 性”和“民事性”。在这样的案件中,对选民名单持议的公民与选举委员会之间 实际上存在争议,争议的客体是选民的选举权。所以,把这种明显带有争议的案 件定性为非权益争议案件,是不合适的。次之,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独立的案件 模式、既不属于民事案件也不属于行政案件。这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选取专门 的诉讼程序对其进行审理。出于对我国法院设置情况以及法院各个审判庭之间职 责以及工作性质的均衡性考虑,虽然公民与选举委员会之间既不是行政法律机关 与个人之间的管理域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同于侵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 间的平等主体关系。但是因为其涉及的不仅仅是公民的选举权,还关系到国家选 举秩序的正常,所以将其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案件之列是更加稳妥的。 2.3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前面论述的,在理论认识上有偏差、立法上有疏漏,再加上民事法律关系的 负载,其结果就是在实践中确立法院民事受审案件的范围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 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院对民事受案范围的随意扩大。由于民诉法第 3 条系的概 括规定具有抽象性,立法上又没有其他的可以提供确定法院主管范围的具体规定, 再加上对“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误解。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些法院就会受理一些 本不应该或不适宜其解决的民事纠纷。1998 年底发生的周远华诉谢光萍第三者 插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如前所述,司法可以介入的领 域是有限的,对于“第三者”这种纯属道德范畴的事,司法者妄图以法律加以调 整,在“以国家--社会二元分立结构为标志的社会变迁之背景下”,“显然是一种 失之偏颇且近乎偏执”的做法。[1]也许正是在清醒认识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 有着各自不同的调整领域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作出 了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远 华起诉。第二个就是以定法为依据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有的司法 者根据只要法律中没有关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就会不予受理, 这就是实践中的严格的法定主义。
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概述 受案范围,是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来解决一定的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 限,就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政府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 工和职权的范围。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上,不管是在 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时,都不同层度的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法院往往从自己的利 益出发,忽视立法法规的作用,对于受案的范围随意的扩大或则缩小,早已经不 能应对我国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的需要,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 定也是很笼统、抽象和模糊的。所以,对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是很有必 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与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相适应。在探讨受审案件范 围的界定时,本文将主要对界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时应该考虑的因素、遵循的标 准和原则等进行科学的讨论,希望通过努力,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为更好地保护好当事人诉讼权限提供在法律理论上的支持。 针对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确定民事受案范围应该考 虑的相关因素以及应该遵循的合目的性原则、法定原则、合理分工原则、司法有 限性原则和适度司法能动原则等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现行的立法的建议。 希望借此可以实现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益宪法化、国际化。 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现存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尤其是在受案范围的处理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 问题: 2.1 理论上存在的问题。 大家通常认为,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就是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受案 范围。就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 事纠纷的职权范围和权力分工。在具体明确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时,人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论上容易走进两种误区,一个是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绝对化,另一个就 是对法定主义严格的执行。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一种协调各裁判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其产生的前提为 审判的主体由“一元”发展至“多元”并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权的权威性。 对于该原则的正确理解和使用是有效发挥民事诉讼制度的保证,一但将该原则绝 对化,认为法院可以裁断所有的纠纷,视诉讼手段为能解决所有纠纷的法宝,那 就是大错特错的,其错误之处就在于未能正确的理解司法的功能,没有认识到司 法介入也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的。法律对解决民事纠纷做出了分流的规定,主要 的原因有二,一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解决所有的民 事纠纷;二是有些领域的民事纠纷有其特殊的一面,不适宜用司法大方式解决。 法律的功能并不是无可限量的,人们常说的“司法万能”只不过是一种基于理想 而天真的想法而已。 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另一个常出现的误区就是严格法定主义,在民事纠纷发生后, 有时现行的民诉法未对类似的案件规定受审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 显的法律提及时,是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予受理,还是依据法律精立案并进行 审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司法者能动地依据法律精神可以对生活作多大程度的 干预的问题。严格法定主义在法制开始的初期,能在树立法制观念、防止滥速等 方面发挥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体权意识的加强,法定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