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各程序的条件范围区别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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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再审程序的流程目录•再审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再审程序的实例解析•总结与展望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区别生效判决、裁定;2. 提起主体不同:再审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上诉审程序由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提起;序。

再审程序与异议程序的区别讼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再审程序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改判,异议程序一般只解决程序性问题。

3. 法律效果不同2. 提起时间不同再审程序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审判监督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限再审原则再审程序是在审判监督体制下进行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再审案件具有监督权;再审程序应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基于法定事由,且再审次数有限制,防止滥用再审程序,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

再审程序的法律原则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权限内,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申请主体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范围时限理由申请再审的时限和理由申请书内容再审申请书应当详细说明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错误,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再审申请书的提交和受理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当事人权利030201再审审查的程序裁判送达裁判执行裁判作出再审裁判的作出和执行证据保全证据补充证据排除再审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律师代理原则律师权利保障律师责任诉讼费用缴纳诉讼费用分担诉讼费用减免受理条件再审理由再审程序驳回理由03裁判结果01新证据02证据审查1 2 3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司法制度再审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启动标准针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启动再审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概要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概要

(二)起诉的条件(民诉法119条) 原告适格 被告明确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规定
理解起诉的条件应注意几个问题
1.原告应当适格 原告的适格是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不适格,该起 诉从程序上是不符合条件的,人民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被告要明确 《司法解释》第209条 原告提供 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 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 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 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 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受理。

A. B. C. D.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 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 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 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 明,但主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 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 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B ) 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区别 适用文书
不予受理 裁定
驳回起诉 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
登记立案制度 《司法解释》第208条
(二)受理的法律效力
1.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4.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 当事人取得原、被告诉讼地位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案例

甲广告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制作 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 一份宣传其新型保健食品的广告,乙公 司向甲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5万元。合同 签订后,经过乙公司的同意,甲广告公 司将其制作广告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 丙公司,并且三方共同签订了合同转让 协议。丙公司为乙公司完成该广告制作 义务后,乙公司拒绝支付广告制作费。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4.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9.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0.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1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3.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必然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按照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罗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说,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说,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

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报酬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1)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

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

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

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渊源1.狭义:《民事诉讼法》2.广义: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

包括《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和专门批复等。

二、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三大类程序1.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诉程序(不解决纠纷、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包括特别程序(6种案件:5种属于非讼,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讼程序但规则一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执行程序审理时程序分为两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执行时只有一种,即执行程序相当于将前两者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到位。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1.对人效力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2.时间效力2017年7月1日生效,具有溯及力。

3.空间效力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4.对事效力(5类案件)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1)因《民法典》等实体法产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5种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四、总结与对比【总结】民诉理论体系民诉理论体系(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诉讼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执行终止(6)涉外程序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仲裁仲裁理论体系(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适用原则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争议金额、案件性质等确定适用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和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民事案件。

2. 简化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确定适用范围,案件性质相同的,简化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三、诉讼主体1. 原告:民事诉讼的发起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 被告:诉讼被告方,享有辩护和举证的权利。

可以提起反诉的权利。

3. 第三人: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诉讼。

四、起诉和受理1. 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一般情况下书面起诉为主。

2.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

3. 立案和不予立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五、证据1.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勘验等。

2.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事实的反面。

3. 证据的认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为合理性和充分性。

六、调解和和解1. 调解程序:适用于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情况。

2.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和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当事人的限制。

七、判决和裁定1.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形式:判决书适用于裁决争议的案件,裁定书适用于暂时性和程序性决定的案件。

2.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上诉和再审1. 上诉条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需符合上诉条件。

2. 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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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答题重点反诉的条件:(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二)反诉必须在一定的诉讼阶段提出(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四)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五)反诉与本诉应有一定的牵连性1、原因事实上的牵连性2、诉讼标的上的牵连性3、诉讼请求方面的牵连性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第七,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5)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6)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的条件(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一)申请主体:当事人(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调解书(三)具备再审的法定事由(四)申请再审的法院: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五)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六)再审申请的形式:书面形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讼原被告之争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请求权2、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方式参加3、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条件:(1)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证明对象应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主张的事实2、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5、不属于免证的事实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一)决定回避(二)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三)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四)决定顺延期限(五)决定再审(六)决定暂缓执行(七)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命令主要适用于调查证据、解除保全、搜查、执行和督促程序中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含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二)法院所不知的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三)非众所周知的经验法则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相关性不同(内部关系)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4、诉是否具有可分性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法院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1.权力基础不同2.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不同3.效力不同法院调解与诉讼中当事人和解1、相同点2、区别:性质不同、法院是否参与不同、效力不同3、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诉讼重要考点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拘传1、适用对象:必须到庭的被告2、适用条件: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适用程序: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后执行。

(二)训诫(三)责令退出法庭(四)罚款1、适用对象:除了第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以外,其他均可适用。

2、罚款数额: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适用程序:由院长批准后,制作罚款决定书。

4、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五)拘留1、适用对象:同罚款2、适用程序:由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3、拘留期限:不超过15天4、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诉的类型(一)给付之诉1、概念: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2、种类:现在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3、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4、给付之诉的肯定判决具有执行力。

(二)确认之诉1、概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诉。

2、种类: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3、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双方间所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

4、确认之诉的裁决不存在执行问题(三)形成之诉1、概念: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变更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2、其特点是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3、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双方所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的授权(1)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2)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诉讼第三人(一)概念: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第三人的特征:一是参加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三是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第三人的分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证据的分类(一)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二)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据。

注意:本证与反证的划分与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一)直接证据与待证的事实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的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一)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二)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以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证据。

(三)一般来说,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可靠法院,证据收集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1)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法院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一)程序上的自愿(二)实体上的自愿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三、合法原则(一)程序上的合法(二)实体上的合法法院调解的效力1、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结束诉讼程序。

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不得对调解书提出上诉。

3、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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