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裁定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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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条

民事诉讼法法条

民事诉讼法法条
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其法条分为多个方面,下面将分步介绍。

第一步: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第一法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强调了法官的职责和
法庭的管辖权,称其为“人民法院的职权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

第二步:举证和协议
第二法条是对举证和协议公开程度的具体规定,承认注释中出现的证
据范围,以及协议内容公开程度的要求。

第三步:代理和仲裁
第三法条主要是针对代理和仲裁法的规定,包括代理人必须是律师的
规定、和合同仲裁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四步:起诉和受理
第四法条规定了起诉和受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追溯、起诉证明的
要求、起诉程序、判决和决定等内容。

第五步:审理程序和证据
第五法条是关于审理程序和证据的规定,其中包括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庭后程序和证据资格、证据行为等细节问题。

第六步:诉讼参与人和审判程序
第六法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和法定权利,以及审判程序的递进
顺序。

第七步:判决书和执行
第七法条明确了判决书的形式、内容、有效性和法律后果,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法条的主要内容,只是概括性的表述,并不包括细节和对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法官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做出决策。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维护公正和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任何人都应该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8〕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25【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是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下面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条。

一、案件受理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5日内,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事先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申请人无权拒绝。

三、裁定的执行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可以由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预计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强制执行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参加拍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赛,可以责令参加或者追加罚款。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协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法院可以依法为其送达。

六、异议申请与复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了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监督和追究责任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尽快、终局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编者按: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重点法条,根据实务中的需要进行了一次整理,文章以研习法律为目的,内容主要参考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两本权威书籍,'相关文章'部分的文章均可在'无讼阅读'或'微信'中检索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法条:民诉法第198条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指引:1、本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可以启动再审,上级法院可以针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决启动再审。

2、增加了对调解书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

3、'确有错误'的范围很广,包含了民诉法第200条、第201条的各类再审事由。

扩展:在部分案件中,经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反映问题,让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成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受限制之后的最终救济渠道。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虚假诉讼第一案--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中,正当权益被虚假调解损害的谢某就是通过申诉渠道反映情况,最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而谢某如果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都会面临不小的困难。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适用原则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争议金额、案件性质等确定适用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和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民事案件。

2. 简化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确定适用范围,案件性质相同的,简化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三、诉讼主体1. 原告:民事诉讼的发起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 被告:诉讼被告方,享有辩护和举证的权利。

可以提起反诉的权利。

3. 第三人: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诉讼。

四、起诉和受理1. 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一般情况下书面起诉为主。

2.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

3. 立案和不予立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五、证据1.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勘验等。

2.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事实的反面。

3. 证据的认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为合理性和充分性。

六、调解和和解1. 调解程序:适用于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情况。

2.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和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当事人的限制。

七、判决和裁定1.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形式:判决书适用于裁决争议的案件,裁定书适用于暂时性和程序性决定的案件。

2.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上诉和再审1. 上诉条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需符合上诉条件。

2. 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情形可先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情形可先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情形可先⾏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民事案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先对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情形可先⾏判决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情形可先⾏判决1、⼈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民事案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对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判决。

⼆、民事案件先予执⾏符合的条件(⼀)当事⼈提出申请先予执⾏是因为当事⼈⼀⽅⽣产、⽣活急需⽽采取的措施,⽽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体会最深。

所以只有在当事⼈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

(⼆)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将严重影响申请⼈的⽣活或者⽣产经营。

裁定先予执⾏,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

因此,裁定先予执⾏必须以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谁是负担义务的⼀⽅,以及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

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难以甚⾄⽆法维持基本的⽣产、⽣活需要,如果对申请⼈没有产⽣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的措施。

(三)被申请⼈有履⾏能⼒如果被申请⼈没有履⾏义务的可能,⽐如被申请⼈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分⽂,⼜⽆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

另外,申请先予执⾏应当向⼈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头申请。

⼈民法院对当事⼈先予执⾏的申请应当进⾏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条件和适⽤范围的裁定先予执⾏,不符合先予执⾏条件和适⽤范围的驳回申请。

当事⼈对先予执⾏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民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复议撤销先予执⾏裁定的,应执⾏回转,将已执⾏的财产返还被申请⼈。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司法协助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司法协助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司法协助「重点法条」第二百六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意思分解」司法协助是司法考试次重点,应予重视。

1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

(1)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2)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3)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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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裁定适用范围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详解」
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与民事决定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文书,重点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具体适用。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书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则适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要准确适用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界定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其次,已作出判决的实体性事项出现问题,则应当借助于法定程序进行纠正。

民事决定所要解决的是诉讼进行过程中几种特殊的程序性事项。

「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35题)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

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条」《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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