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 P9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事纠纷 P7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 P61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 P39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 P24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 P28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P27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 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 P24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 P32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本文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备考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
本文将对该课程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解释,并提供一些难点解析和模拟考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开、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合议、回避、诚实信用等。
二、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合议原则:合议庭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按照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按照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指被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指在诉讼中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三、难点解析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来划分的,而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诉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物品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证: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指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直接联系,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是全部。
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是一部分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普通(同一种类)必要(同一标的)2法律特征:普通(可分之诉)必要(不可分之诉)3诉讼请求:普通(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必要(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决定权:普通(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无须当事人同意)4审理和裁判方式:普通(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并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必要(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5内部关系:普通(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6是否经当事人同意::普通(必须)必要(无须)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与诉前证据保全的异同1.申请的主体不同。
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名词解释: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诉与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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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
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
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
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
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
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地域管辖的概念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和一般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1、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等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专属管辖情形: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合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1、只适用于一审案件2、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法院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当事人必须做单一的、明确的选择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或者受移送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有人认为原告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起:1、原告发现自己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2、诉讼开始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时。
(二)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三)异议必须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法定期间提出利害关系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为了保护正当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相关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即以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的人。
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就自然人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法人来说: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就有当事人能力就其他组织来说:其他组织也称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离性: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立法上的分离)1、自然人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当事人能力死者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当事人能力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通说)和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3、非法人组织分离表现在:不具有普遍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当事人能力。
非法人组织当事人能力具有不完整性,需要由非法人团体以外的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连带责任。
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裁判约束的人,也叫正当当事人。
诉的利益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讼担当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有管理权,法律赋予其当事人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的诉讼担当(1)死亡公民的人格权和著作权保护----继承人(2)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3)胎儿的继承权遭到侵害的---胎儿母亲(4)财产管理人---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权限)1、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5、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6、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特征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2、有数个诉讼请求3、是可分之诉4、合并是由于诉讼经济的考虑5、法院分别裁判代表人诉讼在群体性诉讼中,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设立的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分类(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的程序1、受理2、公告3、登记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对其实体权利无影响。
第三人概念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1、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2、参加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诉讼地位原告诉讼程序1、参加方式:以起诉的方式2、参加时间:本诉已开始未结束时二审法院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发回重审。
3、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与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是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现行立法态度:属于广义当事人,但不具有完全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特性:从属性:不得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地位和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
独立性:委托代理人、举证质证、参与辩论等。
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1)收集、审查程序合法(2)主体合法(3)形式合法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指一定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和功能证据分类含义:指在学理上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本证和反证(一)划分标准和含义根据证据和证明责任(主张事实)的关系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用于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又叫肯定证据;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的主张,又叫否定证据。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1、本证和反证在证明标准上存在区别2、本证和反证的调查顺序不一样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划分标准和含义证据的来源不同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