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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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案例及解决(3篇)

法律热点案例及解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本案例涉及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悲剧,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2019年6月,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小区内遛狗时,突然被从高空抛下的一个啤酒瓶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该啤酒瓶来自张某楼上的一户居民。

张某家属将楼上居民李某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律争议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高空抛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楼上居民,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等安全事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件解决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楼上居民,在明知自己家中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导致啤酒瓶坠落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 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张某家属的损失情况,判决李某及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万元。

3. 社会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事件具有积极意义。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网页信息等。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已经成为法律热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合同纠纷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分析其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及法律风险,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主体具有合法性。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2)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效力1. 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2. 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篡改、伪造等违法行为;(2)电子证据的来源不可靠,存在虚假性;(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风险1. 证据灭失风险电子证据具有易丢失、易篡改的特点,一旦丢失或被篡改,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2. 证据真实性风险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真实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

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

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

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

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概述一、民事诉讼1、概念2、特点1)法院代表国家2)解决民事纠纷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法院当事人案件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

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

每年有一道运用题。

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

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

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

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

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热点欠钱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欠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欠钱案例分析,探讨法律热点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启示。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向甲支付了借款本金。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乙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3. 借款合同的解除四、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合同。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乙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1)借款本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借款本金。

本案中,乙已向甲支付了借款本金,故无需再支付。

(2)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因此,乙应向甲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2%×12=2.4万元。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乙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借款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甲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乙应向甲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2. 乙应向甲支付利息2.4万元;3. 借款合同解除。

六、案例分析启示1. 借款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讲堂热点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讲堂热点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热点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选取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热点案例,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诉某电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软件产品,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

然而,某电商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在其平台上销售了多款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功能类似的软件,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且未注明侵权信息。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电商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作品的原创性表达所享有的权利。

侵权判定需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电商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功能类似的软件,构成侵权行为。

(2)侵权作品:电商公司销售的软件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在功能、结构、界面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构成侵权作品。

(3)侵权后果:电商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科技公司软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受损,造成经济损失。

2. 损害赔偿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电商公司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销售收入损失、研发成本损失等。

(2)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市场份额损失、品牌形象受损等。

(3)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

(二)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在当前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作者:马玉涛来源:《卷宗》2018年第25期摘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常常容易引起争议。

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往往与当事人和案件以外的人员都有概念上的交叉。

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往往与涉及到的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关,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不同学者的不同意见往往不能达成一致的界定。

在民法中,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利害关系人。

这样一来,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更加有了争论,一旦出现相关的法律问题会很难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民事诉讼法应该具有实用性和灵活性,根据案件的特点来界定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更加明晰化、合理化,能有效的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发挥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严格性。

本文主要对民事诉讼法中,不同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进行了讨论研究,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法律界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条文有很多。

由此可见,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对民事诉讼法中各项法律的判决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决定了民法最后的判决,也与诉讼行使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所以这时,利害关系人的界定问题成为了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关于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一直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但是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概念的解释却没有,这也是目前业内人士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有争论的缘由。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的界定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应该从法律的大环境出发,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律来进行界定。

1 民事诉讼法中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概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

这三个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不同的诉讼类型,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作者:刘瞻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内容并公开征询意见。

此次修改涉及范围广泛,备受瞩目和热议的内容也比较多,现就其中选取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广受关注的热点进行简单的评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调解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是一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切实地关系到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于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部分修改后所形成的。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新型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应对新形势的滞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也愈加显得必要了。

并且修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是深化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所以从2010年开始进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开始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4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完善执行程序等七个方面的规定。

由于此次修正案草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故仅就草案中的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这三大广受瞩目的热点进行简要的评析。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我国是有着中庸传统的东方古国,而最贴近中庸思想的调解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

调解在解决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上有着重要甚至是不可代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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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管辖:
身份关系:被告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
保护弱者:一方丧失人身自由;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同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
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地);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
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管辖:
A.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
实际联系: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
(二)调解
1、案件范围(调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除外
2、保密:申请不公开;背对背
3、调解的结果
灵活性:诉讼请求;民事责任;担保;部分调解(未调解部分的自愿写入调解书)
合法性:法律/行政法规
4、调解的效力
(1)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和好/维持的婚姻/收养;即时履行
(2)调解协议提前生效:a自愿提前;b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合同挑两头,事故到现场)
特殊问题
(1)管辖权异议被告;答辩期内;裁定可上诉
二、审判程序的启动
起诉的条件
1)被告、诉讼请求都是要求明确或者具体,而不是要求正确。
没有领取——期限届满之日 ——收到之日;退回之日
(3)定期宣判:――宣判之日
(4)文书简化:无争议(调解/认诺/自认)、要保密(一方)、协议
3、再审程序:生效裁决定程序,提审当然属二审。
民事诉讼法的热点
2010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预测
发布时间:2010-01-05 作者: 来源:新东方北斗星 点击数:46
民事诉讼法历来属于司法考试所占分值的大户,分值约占整个司法考试四张卷的十分之一强,因此必须有足够的重视。为了应对2010年的司法考试,不少考生很想知道如何从现在开始复习民事诉讼法。下面我将针对这个问题谈谈如何准备2010年的司法考试:
首先考生应当针对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明确自己复习思路和方向。就民诉法的复习而言,应当注重实用性、操作性,检、法、司的诉讼活动均是以民诉法为基本的操作程序。对民诉法的重要考点、重点法条的考查仍然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上。
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辅导用书、法律法规汇编来看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这部分变化不是很多.因此,在2010的复习中,我们还是要以《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证据规定》、《仲裁法》以及新增的内容为主,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与民诉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共有20个。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
意思自治: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
B.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移动保险标的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C.协议管辖:合同;书面;5个法院;确定/唯一;级别与专属
(2)侵权案件
产品缺陷: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一、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专利;著作权、商标权
3)仲裁: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所在地)。
(三)二审
1、二审中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如何处理
1)对于当事人新提出
必须参加的人:继承;一般保证中仅起诉保证人;共同侵权
2、二审案件的裁判
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
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
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
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从09年的司法考试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和出题方式与09,08,07,06年保持同样的风格和思路,即分值比例相对稳定、偏题怪题较少、重点知识点恒重和题目呈现综合化趋势。在明晰了民事诉讼法命题的基本特点和近几年命题规律的前提下,考生要以勤奋和技巧来应对2010年的司法考试。以下是我们对2010年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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