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
管辖连结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连结点,又称管辖权连结点,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以确定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连结点的确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管辖连结点的概念、种类、适用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连结点的概念1. 定义管辖连结点,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用以确定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它既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
2. 特征(1)法定性:管辖连结点的存在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创设或变更。
(2)客观性:管辖连结点是客观存在的,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3)多样性:管辖连结点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法律关系。
三、管辖连结点的种类1. 地域管辖连结点地域管辖连结点是指与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相关的地理位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地域管辖连结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
(3)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
(4)案件发生地:案件发生地是指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发生地。
2. 协议管辖连结点协议管辖连结点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法院所在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连结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所在地。
(2)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3. 特殊管辖连结点特殊管辖连结点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连结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殊管辖连结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区别有哪些

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区别有哪些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热门城市:河源律师北京律师鲅鱼圈区律师楚雄律师天津律师老边区律师巨鹿县律师长春律师盖州市律师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区别也是有很多的,比如他们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方面就有很大的区别。
相对而言法定管辖要更加严格一些。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约定管辖的定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约定管辖的作用:当事人意思的作用一般说来,当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为国际管辖权的根据,因此协议管辖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
某些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把协议管辖这一原则直接或间接规定在关于国际管辖的立法中。
苏联法律一般地承认协议管辖原则。
另一些国家如民主德国、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虽在立法中尚无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把国内管辖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引伸适用于国际管辖上。
英国至少在契约发生的诉讼方面是承认协议管辖的。
但也有极少数国家还不承认协议管辖。
▲三、约定管辖的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切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当事⼈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当事⼈请求⼈民法院判令对⽅当事⼈履⾏⼀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的诉讼请求。
8、⼈民调解原则:是指⼈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民政府和基层⼈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愿原则,采⽤说理疏导的⽅法,对民间纠纷进⾏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员或其他有关⼈员如果与案件存在⼀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所在地与⼈民法院的⾪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管辖权,⽽依法通过裁定⽅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当事⼈在民事纠纷发⽣之前或发⽣之后,以书⾯协议的形式约定第⼀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是什么?我国的人民法院共有四级,通常我们见到的比较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多、任务最重,相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少,但是案情重大复杂,对基层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各级法院之所以能够各司其职原因在于独有的管辖制度,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在处理一些特殊性质的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
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
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
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
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
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诉中如何理解一案一诉1、法律分析:“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2、一案一诉,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
3、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
4、反诉条件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简答汇总

41.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⑸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2.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43.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哪些效力?(1)判决对人的支配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2)判决对事的确定力、(3)判决的执行力。
44.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有哪些?(1)程序建立的权利基础不同。
(2)程序的任务与作用不同。
(3)程序的内容不同。
(4)程序启动的原因不同。
45.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没有条款或协议,未得到通知不得申辩,仲裁程序违法,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论述题(10分)46.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①制造新产品引起的专利侵权②高度危险作业③环境污染④建筑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饲养动物⑥缺陷产品⑦共同危险⑧医疗行为4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4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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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
正因为管辖法院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或者说是一致确定的,所以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新民诉法,增设了国内合同纠纷诉讼的协议管辖和涉外合同、财产权益纠纷的协议管辖,这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大发展。
但这两种协议管辖在具体规定上则有较大差别。
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广泛、内容全面,是名符其实的协议管辖,而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则限制得过多过死,影响了协议管辖功能的发挥。
本文旨在结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条件进行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意见。
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是对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依该规定,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重审、再审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只能依法确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变更。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因为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管辖上的排他性确定的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同时,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否则,就会违背法律上所定审级的旨意,扰乱司法系统。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
从管辖权所确定的方式分,协议管辖分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世界上有的国家只承认明示的协议管辖,这样,有书面证明就成为此种协议管辖成立的一个要件。
有的国家既承认明示的协议管辖,也承认默示的协议管辖。
我国国内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默示的协议管辖,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默示协议管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就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国内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默示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本院无管辖权,即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且还在第36条、第3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这样两种措施对无权管辖而受理立案的错误进行补救。
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无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自己并没有发现本院无管辖权,或者明知本院无管辖权但出于某种考虑,不论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进行移送,原、被告双方也均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此后,从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立法意图看,当事人即不得再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样,就
使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在无当事人明示协议管辖的情况下行使了管辖权。
这种情况,不是审判实践中的个别现象,我们不能否认其具有默示协议管辖的性质,但是它又不同于外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默示协议管辖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的默示协议管辖。
显然,该现象是执法不严的表现。
至于一些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本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抢先受理,如果被诉一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便以此为由而“合法”地审理案件的行为,更与立法意旨相背。
对此,可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严格执法,并从立法上采取措施,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二是在国内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默示的协议管辖,笔者以为,从诉讼经济、诉讼效率、尊重当事人意愿等角度考虑,后种方式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方式,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但以德国立法最为具体明确。
依德国民诉法第39条、第504条规定,在第一审法院里,被告不主张管辖错误而进行本案的言词辩论时,也可以发生管辖,但无管辖权的初级法院必须在辩论前将此点向被告指出,并告以不责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结果。
笔者认为,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水平偏低的情况下,德国法的规定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值得我们借鉴。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对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
所谓一般合同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法第24条所规定的合同案件,它不包括在其之后所规定的保险合同,以及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等合同纠纷。
这些合同纠纷的管辖之所以在一般合同纠纷之后专门作出规定,是因为其在管辖上有不用于一般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在一般合同纠纷之后特殊合同纠纷之前规定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认为特殊合同纠纷不宜适用协议管辖。
因此,那种将所有合同案件列入协议管辖范围之内的观点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这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现行法律对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案件类型的规定是否适当?对此,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现阶段就对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作宽泛的规定。
势必会导致管辖实务的紊乱。
并影响协议管辖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现行法律的规定是适当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不能仅仅局限于一般合同纠纷诉讼,而应当适用于除专属管辖外的所有民事案件,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扩大协议管辖案件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两便精神”和“处分原则”。
从整体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类型的管辖都体现了“两便”精神。
但是,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具体到某个案件,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并不一定方便。
例如,在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中,按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些原告由于行动不便,希望案件由自己所在地法院审理。
有些被告怕被赡养人向自己追索赡养费之事在自己工作地造成不良影响,也愿意到原告所在地应诉,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相距较远而工作单位相距不远甚至在同一单位或相邻单位工作,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却愿意到工作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这种情况随着城市的发展会越来越多。
因此扩大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使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交往的客观情况和自身的主观条件来选择便于自己进行诉讼的法院,正是对法定管辖缺陷的一种补充。
第二,扩大协议管辖条件的适用范围不会导致管辖上的混乱,也不会影响协议管辖制度的有效实施。
从审判实践看,其他类型案件的协议管辖较之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数量要少得多,因为合同纠纷中的管辖协议通常是在纠纷发生之前造成的,能否达成管辖协议有时就是合同能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所以,合同案件容易达成管辖协议,而且有些管辖协议不一定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对一方来说只是为了合同成立不得已而同意。
而合同之外的侵权、离婚等条件。
当事人一般只能在纠纷发生之后才能协议管辖法院,在此情况下,选择管辖权属于原告,被告在管辖法院上无法向原告施加什么压力,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能够达成管辖协议的数量比较少。
凡达成管辖协议的,大都建立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实际效果会更好。
(五)在选择法院上,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该要件与国外立法有较大差别。
国外立法一般都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协议约定任何法院为其管辖法院,而我国法律只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中协议选择其一作为管辖法院,赞成该规定的学者认为,这种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受案法院顺利、及时地审理案件。
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管辖,就有可能使某些与案件毫无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成为管辖法院,从而给审理、执行工作靠成困难。
[1]对上述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管辖法院和案件有无实际联系与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再说,民事诉讼法设立协议管辖的立法本旨,主要是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将其争议提交他们们信赖、方便的法院审理,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如果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就会影响民事诉讼法上述立法意图的实现。
实际情况正是如此,依现行法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5个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选择管辖法院,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又常常与原、被告所在地重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几乎没有什么选择余地,难以达成管辖协议。
因为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愿将对方当事人所在地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即使法定可以选择的法院不发生重合,这些法院也未必就是当事人信赖和便于诉讼的法院。
因此,取消法律对选择管辖法院的限制性规定,对更好地发挥协议管辖制度的功能和效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