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管辖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的范围

协议管辖的范围协议管辖是⼀种有法律依据的⾏为,⼜称为约定管辖或者合意管辖,是双⽅当事⼈在纠纷发⽣之前或是在发⽣在之后,以合意的⽅式约定他们之间的纠纷的法院。
协议管辖的范围有什么内容呢?下⾯由店铺⼩编在本⽂为您详细介绍。
⼀、协议管辖的适⽤范围(⼀)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于第⼀审民事案件当事⼈在协议时只能约定⼀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2、因港⼝作业中发⽣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为,必须采⽤书⾯形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形式,因此,以⼝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效。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2⽉4⽇开始实⾏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规定的书⾯协议,包括书⾯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这也就意味着,现⾏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展开全文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解读】一、新旧民诉法的区别:1、增加了可以“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2、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修改成“合同的当事人”3、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约定管辖的主体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看出,新的民诉法将“约定管辖”的当事人由原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扩大到“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
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
合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可见,新民诉法扩大了可以约定管辖的主体,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作法。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
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有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金钱等等。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这些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三、约定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成为列举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只针对地域且不得对抗专属管辖,除此之外优于法定管辖。
4、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
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有约定了起诉,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举个例子:甲(住所地为A地)与乙(住所地为B地)在C地签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位于D地。
合同中规定,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D地或A地法院管辖。
后甲乙因为房屋面积问题发生争议,甲决定将乙诉至法院。
该管辖协议无效,原因在于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即D地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将案件类型转换为借款合同纠纷案,该协议有效,因为《民诉解释》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甲可以向D地法院或者A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合同纠纷管辖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合同内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而合同纠纷管辖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纠纷管辖概述1. 合同纠纷管辖的概念合同纠纷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审判范围。
在我国,合同纠纷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
2. 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分为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合同纠纷管辖法律规定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的地方。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地方。
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则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3)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法定住所地。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
(1)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沉没、触礁、火灾、爆炸等海上事故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双方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2号:《债务重组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在《债务重组协议》中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二、“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本案中,水电四局与中车公司签订的《新疆哈密东豪卓成二期49.5MW风电场工程风机塔筒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款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热门城市:泉州律师巢湖律师随州律师永州律师丰城市律师宝鸡律师绥化律师高安市律师大庆律师黄石律师合同纠纷算是民事纠纷中比较多的一类了,而纠纷产生之后就是说解决的话了,那么合同纠纷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呢?其实在合同签订之处,当事人是可以就管辖权进行约定的。
那怎么进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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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管辖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薛晓琴
【基本案情】
原告:某安装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某学校,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2011年4月,被告某学校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被告某建筑公司在被告某学校院内为该校施工建设教学楼工程。
同月28日,被告某建筑公司与原告某安装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教学楼工程室外建筑装饰、热力、给排水、消防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承包管理方式采用联合经营的方式,工程价款在某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基础上税前扣除工程造价的13%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某安装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2011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被告某安装公司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原告工程款。
2017年12月,原告某安装公司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建筑公司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138万元,被告某学校在未付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某建筑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其住所地为宝鸡市渭滨区,本案应移送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分歧】
在审查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中,合议庭一致认为应驳回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但在驳回理由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被告某学校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驳回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除某建筑公司外,原告还起诉了某学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某学校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宝鸡市陈仓区人
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约定管辖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原告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本案被告某学校没有约束力,故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适用本案。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因被告某建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在答辩期内提出,该案未经过实体审理,故该案的案由在经过审理后并不一定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外,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关于管辖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对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无约束力。
且即使本案原告未起诉被告某学校,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因履行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则该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关于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