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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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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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

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

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来解释,所以只讲无效。

第二部分即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

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问题,主要讲法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只要约定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这三条分别讲了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即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这五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质量纠纷。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高清)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高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1月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6)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3)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24)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29)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33)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40)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44)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52)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59)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69)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73)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80)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85)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92)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96)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102)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104)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09)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116)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119)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125)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130)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140)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145)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150)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3)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158)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164)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170)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内容略) (17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8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8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9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19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8)《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 (208)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2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36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2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3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3篇)

第1篇一、地域管辖1. 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二、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1.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指定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五、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既要遵循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又要考虑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第2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1.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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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4:24 阅读10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司法解释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不再另行作出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契约”部分共20条,其中只有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其他均适用承揽合同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给付报酬的契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其特殊性,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强,处理起来费时费力。

因此,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一项重要的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特别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的发生。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专属管辖。

简单来说,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受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专属管辖通常与项目地点紧密相关,因为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对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业习惯等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专业地处理相关争议。

我们通过一个范本来具体了解建设工程合同中专属管辖规定的常见内容。

【范本】第XX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首先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争议事项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4.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析】该范本简洁明了地规定了争议解决的基本流程和原则。

首先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这是最为经济和效率的方式。

如果协商无效,则明确了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诉讼途径,这样的规定符合专属管辖的原则,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和公正处理。

同时,第三点保障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因争议而中断,第四点则明确了适用法律,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运用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范本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例如,可以增加仲裁条款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或者对特定类型的争议(如质量争议、延期争议等)设定更为详细的处理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法律规定、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1.不动产所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不动产指的是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原则。

2.特殊地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直接适用港口作业纠纷的规定,但可以看出,特殊地域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同样适用。

即工程所在地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应当由该特殊地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利益保护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利益巨大,往往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保护原则,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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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4:24 阅读10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

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不再另行作出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契约”部分共20条,其中
只有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其他均适用承揽合同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
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给付报酬的契约。

承揽之标的,系以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达成一定的结果。

包括建造房屋、修建漏水屋顶、粉刷油漆、冲洗照片、影印文件、雕刻图章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分别规定在独立的两章中,建设工程合同包
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三种,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除“建没工程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适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正因为二者属同一种性质的合同,才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性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一般情况而言,履行合同时间长、内容复杂、不宜就某一内容单一计价而采用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实质是复合合同。

哪种方式适合采用承包方式,一般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有中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

承包合同作为复合合同是由多个合同组成的,如按照施工阶段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按照不同类型划分,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等,按照合同履行阶段划分为总承包合同、专业技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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