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更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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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条款函

广西城投浩晨实业有限公司:

我方于2012年11月19日将(编号:HCSY-MSG-006)广西美术馆空气处理机合同交付给贵司。

经我方商议为不影响我方亦依约将设备尽快供应给贵司。提出变更该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条款号为5中的第1项.支付进度条例如下其一或其二:

1.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甲方预付设备货款的30%;(乙方可选择待设备到货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货款的80%给乙方。)

2.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两个星期有效预付款保函后,甲方预付设备货款的30%;(乙方可选择不提供预付款保函,不收取预付款,待设备到货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货款的80%给乙方。)

望贵司收到该变更函后尽快同意我方意见,以便我方能顺利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顺送

商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一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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