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听证会冯正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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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听证会的组织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各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逐渐减少,而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逐渐增加,对法院的司法审判起到了关键性的技术支撑作用。如何提高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质量,使作出的鉴定结论令当事人信服,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组织好听证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一节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

1.组织听证会可以给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充分陈述和表达的机会,使双方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尊重和维护;

2.通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过程的详细陈述,更加细致还原案件原貌,弥补书面材料存在的不足,让鉴定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3.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4.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5.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6.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①。

二、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会的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着明确规定,并在多年的鉴定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经验和作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作出规定,但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鉴定会或听证会的组织,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我们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曾遇到当事人质询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的合法性及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对统一规范当地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起到积极作用。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尽早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听证会的组织作出统一的规范。在目前情况下,各地鉴定机构可以参照北京市和重庆市的作法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听证会是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律强制性规定。鉴于听证需要的经济成本较高,特别是听证会异地举行时,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也可以不组织听证会。

笔者在听证会的组织中,主要是加强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单位,即委托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沟通,获得法院支持。商请法院派员主持听证会,商请法院派员和鉴定机构共同主持听证会,商请法院派员参加鉴定机构主持的听证会,商请法院授权或同意由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并由法院通知医患双方按时参加听证会。通过以上形式,确保听证会程序上合法并顺利举行。

第二节通过听证会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和修正

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案由可有不同,但究其本质应属民事诉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解,在委托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时,其核心委托事项主要是:医疗单位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或过失);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过错(或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如何确定等方面②。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委托人列举的鉴定委托事项多由鉴定申请方提出,即患方提出,由于有的当事人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存在不恰当或不妥切的情形,由于有的法官对司法鉴定具体业务不熟,对当事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没有很好的审查和修正,难免有时出现委托鉴定项目不当、不全,对此,鉴定机构应该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和修正,该项工作可以在听证会前进行,也可以在听证会后进行。

在听证会前可以以给委托鉴定的法院发函的形式,将修正委托鉴定事项的理由,修正后的委托鉴定事项写明,委托鉴定的法院如同意另外填写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在举行听证会时将修正委托鉴定事项的理由,修正后的委托鉴定事项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意,然后再向委托鉴定的法院发函予以修正。

如某患者因左眼糖尿病眼底视网膜病变、裸眼视力0.6,在某医院行眼底激光治疗,治疗后患者以“左眼失明”向法院提出诉讼。在鉴定中检查患者左眼视力在0.1以上,达不到“失明”的诊断标准,但视力比治疗前明显降低,因“失明”的损害后果不存在,我们将医疗过失认定的要素向患者说明,建议患者修正为“左眼视力下降”,获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后予以修正。

又如某患者因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在某医院行关节镜手术治疗,术后患者认为病情加重,要求对“手术前的伤残等级和手术后的伤残等级以及过错参与度”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而伤残鉴定涉及到膝关节功能状态的检查,经审查有关鉴定材料不能充分显示患者手术前的功能状态,而现在进行检查也不能还原患者原来的功能状态。所以其对“手术前的伤残等级”鉴定要求,是一个无法完成的命题,向法院予以说明,不予受理。

在听证会中,鉴定人结合双方的陈述和本次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对本次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澄清和确认。特别是当事人在陈述中出现本次鉴定明显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的内容时,尤其需要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免造成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果的错误期待,影响对最终鉴定结论的接受程度。应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下列事项非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范围:医疗行政管理的内容和医疗法规、政策;是否非法行医;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和医师的执业证、资格证书;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是否合格;病历病案记录是否真实 (需要通过病历资料的文书鉴定来解决);患者是否存在精神损害;患者要求赔偿的范围和金额。

二、鉴定材料的审查、补充和认可

1.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鉴定材料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不说自明。收到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后,鉴定人应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明确现有材料对于鉴定委托事项是否已经完整、充分,能否据此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材料不完整的应书面通知委托法院予以补充。

2.鉴定材料应该能够显示完整的医疗过程,医方应提交住院病案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患方应提交门(急)诊病历,门(急)诊化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影像检查资料,必要时调取每日用药清单和每日医疗费用清单。如患方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案件委托法院能够提供经过封存保全的病案资料,则更有助于鉴定工作进行。在鉴定工作结束后原件退回。

3.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但鉴定人应该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医患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对鉴定材料进行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应该核实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医方提交的和患方提交的同一份材料是否一致。发现鉴定材料失实的,应要求案件委托法院予以核实认定,严重影响鉴定工作,以致不能据此作出鉴定结论的,应终止鉴定,将鉴定材料退回原委托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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