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务会计课-案例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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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_案例库(3篇)

法律硕士_案例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法律硕士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本案例库收集整理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旨在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和参考依据。

二、案例库分类本案例库按照法律领域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民法案例2. 刑法案例3. 民事诉讼法案例4. 刑事诉讼法案例5. 行政法案例6. 商法案例7. 劳动法案例8. 国际法案例三、案例介绍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以供参考:(一)民法案例1. 案例名称: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以50万元购买李四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名称:王五诉赵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王五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取得了著作权。

赵六未经王五许可,擅自将歌曲用于商业演出,并从中获利。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经王五许可,擅自使用王五的歌曲,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赵六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五经济损失。

(二)刑法案例1. 案例名称:陈七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陈七与妻子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陈七持刀将妻子杀害。

陈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双方共同投资开发一住宅小区。

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协议,张三负责小区的建设资金筹集,李四负责小区的建设与销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利益分配、建设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李四未按约定完成小区的建设与销售,导致项目陷入僵局。

2015年,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合作协议》,并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张三胜诉告终。

本案在法律硕士中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以下将从案情分析、法律适用、案例启示等方面进行分享。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主体适格,不存在无效事由,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完成小区的建设与销售,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本案中,张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已向李四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适用1. 合同法本案中,合同法的适用贯穿整个案件,包括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承担、解除合同等方面。

2.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案例启示1. 合同签订要严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实务案例研究(3篇)

法律实务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万元,乙公司需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6月,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至2019年12月,乙公司累计拖欠甲公司租金达人民币20万元。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支付租金,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2019年12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7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否则甲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乙公司仍未支付租金。

于是,甲公司于2020年1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2. 如果乙公司需要支付,如何确定具体的支付金额?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2. 如何确定具体的支付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租金20万元,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法律硕士_经济法案例(3篇)

法律硕士_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两家公司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010年,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以扩大其在建筑材料销售领域的市场份额。

经过协商,甲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二、案例争议2012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转让股权后,存在以下问题:1. 乙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2. 乙公司在转让股权后,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甲公司经济损失。

3. 乙公司在转让股权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甲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明显不公平条款,请求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股权转让款。

3. 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转让股权后,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然而,乙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甲公司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硕士_经典案例(3篇)

法律硕士_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个体经营者。

2009年8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张三承租被告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2.被告李四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原告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李四退还租金。

三、法院审理(一)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居住期间,房屋出现墙体裂缝、渗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维修事宜,但被告李四以房屋系旧房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原告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居住条件。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被告李四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合同解除及租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告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无法居住,原告张三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张三因被告李四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有权要求被告李四退还租金。

法律硕士案例(3篇)

法律硕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2015年,张某某因工作原因被调至外地,两人开始分居生活。

在此期间,张某某与一名女性发生了婚外情,并导致李某某怀孕。

2016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是否判决离婚;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是否给予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夫妻感情,且张某某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且张某某在外地工作,生活成本较高,故法院酌情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张某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给李某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故法院判决张某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1. 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符合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房屋和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较长,法院酌情判决房屋归张某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给李某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硕士案例(3篇)

法律硕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甲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因股权转让款支付、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纠纷,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1亿元人民币作为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仅为9000万元。

针对此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要求被告补足股权转让款。

3. 公司经营管理问题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约定进行公司财务审计,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2)未按照约定进行公司人员调整,导致公司管理混乱;(3)未按照约定进行公司项目开发,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针对上述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补足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2.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教育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硕士作为连接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桥梁,培养了大量具备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本文将汇总一些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2018年6月30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分析结果: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案例二:张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2017年8月,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分析结果: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某市住建局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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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课案例研究
2013~2014-01
Case Study of Forensic Accounting
2013~2014-01
财务舞弊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分析:基于法务会计的视角
要求:
1、近来,国内媒体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的丑闻有较多的报道。

其中:“广州
新大地”、“天能科技”“万福生科(股票代码:300268)”、“绿大地(股票代码:002200)和海联讯(股票代码:300277)”“科伦药业(股票代码:002422)”比较典型。

请按照每2人一组选择一个上述上市公司作为你们的研究对象,利用网络收集该公司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该公司发布的全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媒体的报道与证监会的处罚意见书)。

2、请你将给你分配的样本上市公司最近3-5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转换为
Excel电子表格格式,并对其进行横向分析、纵向分析和比率分析。

要求至少计算附表2所列出的财务比率。

在上述对会计报表进行横向与纵向分析以及比率分析的基础上,就该公司是否存在财务舞弊提出你自己的分析意见。

3、你认为应该如何认定上市公司的欺诈上市?欺诈上市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行政
处罚、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应如何完善《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抑制与打击欺诈上市的违法行为。

答:股票上市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盈利情况、财务报告须达到法定的要求。

有些股份有限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其它法律文件,以欺骗手段达到上市的目的,欺骗投资者认购其股份,其行为构成“欺诈上市”。

我国《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2月又公布实施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应规定是“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160条规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处以一定罚金,而责任人员处
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证券法》177条规定,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一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的行为,而且应当是已经发行了股票的公司;三是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等,必须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

从其后果来看,按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原则,如果罪名成立,其刑事责任应分别由公司和责任人承担,不过这可能引出另一个问题,即最终对法人的刑事处罚只能通过罚金形式,而公司的资金损失,客观上由股东来承担。

也即公司股东利益会因对公司的处罚而受影响。

对于这个矛盾,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追究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例如国外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而我国公司法63条也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具体采取什么程序,国内有关法规几乎一片空白,难于操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红光公诉引发的矛盾,也再一次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追究董事赔偿责任的有关法律依据和程序问题予以解决。

另外,由于公司法人欺诈上市,使误信上市公告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所以有关责任主体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证券法》第63条对此作了规定,据此,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应当是负有责任的承担,不负有责任的不承担。

如何区别其是否存在责任,一般以董事会会议等石棉记录为准。

如果难以查清楚的则推定负有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建议将《证券法》第69条中保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扩大至所有的中介机构,并且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④在刑事责任方面,由于刑事制裁的严厉性,可以坚持目前刑事责任援引刑法典的方式,着重于切实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在行政责任方面,可以提高《证券法》第189条、第192条和223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以遏制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经济冲动。

最后,在法律责任之间的协调上,改变目前证券法法律责任配置重行轻民的特点,更加重视民事责任,至少将其置于与行政责任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以恢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稳定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附表1:研究任务分配表
附表2:要求计算的财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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