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小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小议高等学校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开展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获取原始创新成果的重要来源,是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主要基地。
长期以来,高校承担了大量国家级、省部级等纵向科研项目,其中绝大部分项目和经费均为竞争性支持。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升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从2021年开始,财政部和教育部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对高校科技工作实行稳定的经费支持,由高校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学校自身发展需要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自行完成项目和经费管理,资助学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021年,财政部和教育部首先对北京大学等14所高校进行了试点资助,2021年扩大到了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在内的92 所中央高校。
随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总经费也从最初的15亿元,增加到30亿元。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是高校科技经费投入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高校的科技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高校的战略发展有着重大的支撑作用,将对我国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产生深远影响。
自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以来,各中央高校科技工作均取得了长足发展,成绩显著。
以我校为例,2009-2021年7年间,我校共获得近2亿元的经费支持,青年教师成长迅速,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量大幅增长,基本翻了一番;科研团队、科技奖励、高层次人才方面均取得了突出成绩。
各高校都非常重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和经费管理,由于高校在项目管理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因而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管理注重程序,比较规范,相对而言,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管理方面与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有所区别,需要进行一定的探索。
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以我校为例,介绍了学校采取的一些措施,并提出了建议。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暂行办法-[80]教干字058号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暂行办法-[80]教干字0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23b6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48.png)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暂行办法([80]教干字058号1980年7月10日教育部发布)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是高等学校师资培养提高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应承担的任务。
学校要制定接受进修教师的规划,并列入年度计划。
二、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量制度是高等学校科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这个制度,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开展科学研究;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可按《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试行,至于个别院校或校内部分单位目前尚不具备试行条件的,经我部或院校领导批准,可暂缓试行。
其它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因涉及超额酬金开支问题,目前是否试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情况酌定。
四、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它关系到学校各方面工作,涉及到每个教师的工作安排和切身利益。
因此,在试行中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努力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五、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要同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结合起来,在明确各级教师的职责、任务和平时考绩的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
教师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要记入《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登记卡》,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
六、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较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5修订说明、计综合(519号年12),199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定。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教技函[2005]107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5.10.24【实施日期】2005.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教技函[2005]107号)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国务院侨办办公室,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今年我部组织对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共48个实验室(其中农业领域26个,医学领域22个)参加了评估。
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一、蛋白质科学等7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优秀类实验室,工业生物技术等36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良好类实验室(名单见附件),其他5个为较差类实验室。
二、上述优秀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可按照《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在2006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中组织申请一个项目,我部将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优先予以支持,具体组织申报程序另行通知。
三、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本次评估中的较差类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纳入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
确属重点发展领域,经整改后达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求的,依托高校可按有关程序重新申报。
请依托高校对本次评估的较差类实验室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尤其要妥善处理好实验室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四、希望各参评实验室、依托高校和主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评估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依托高校要在“211工程”、“985工程”和学校重点发展规划中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促进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教研〔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研〔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8日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抓住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三项基础性工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发展,努力建成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标杆大学,确保实现"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目标。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省高校自主创新和服务振兴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用于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坚持“高度集中、稳定支持、高校自主、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服务地方项目。
青年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重点项目: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持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培育研究等。
服务地方项目:支持开展对辽宁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服务政府决策的应用性研究;支持企业合作开发、已完成实验室实验研究,经培育后可在省内转化实施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三条高校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基本科研项目经费分配与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鼓励各高校按比例配套基本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经费纳入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配套经费比例逐年核定。
第六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注重效益、体现公平”的原则,分为基础经费和绩效性经费进行分配。
基础经费占比不超过分配总经费的10%,平均分配给每所学校;绩效性经费占比不低于分配总经费的90%,综合学校建设科研平台、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高校要设立基本科研项目经费专门科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本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7﹞276号)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3的规定。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4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 m2/人。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doc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
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1.02.24
•【文号】教政法[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1 、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
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
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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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2003〕2号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略)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略),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略),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略),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略)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略),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