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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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集团各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根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等法规、规范,结合集团内承接爆破作业类型及爆破作业现场(以下简称“现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各爆破公司承接的露天岩土钻孔爆破、巷道掘进爆破、水下钻孔爆破、拆除爆破及高温爆破等爆破作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指导意见未涵盖的或与国家有关操作规程、要求、标准、注意事项有出入之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 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要求、标准执行。

1 基本要求

1.1 所有项目必须是合法经营活动,各项目应按规定配备现场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未经审批同意,严禁实施爆破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所有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严禁神志不清人员、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作业区;严禁法律禁止人员、无许可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1.3各项目应编制合规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地下爆破时,应有专项安全设计及应急预案;露天高温高硫矿与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应制定操作细则,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1.4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爆破作业:

⑴距工作面20m以内风流中瓦斯含量达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

⑵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

⑶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⑷炮孔温度异常。

⑸地下爆破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超过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值。

⑹地下爆破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不符或支护损坏。

⑺地下爆破的有害气体浓度超标。

⑻地下民爆物品储存库30m区域内。

⑼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

⑽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⑾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⑿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

⒀未按规定作好准备工作。

1.5露天和水下爆破遇下列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

⑴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⑵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⑶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⑷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1.6露天岩土爆破、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爆破;露天浅孔二次爆破应采用齐发或短延时毫秒爆破,且同一区段应一次起爆。

1.7 露天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提倡采用中深孔爆破,原则上使用机械破碎大块。

1.8拆除爆破的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除可能危及被拆建(构)筑物稳定或周围环境安全外,均应进行试验爆破,相关方案设计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应在设计人员指导下试爆。

1.9水下钻孔爆破前应征得有关部门许可,应由深水至浅水、下游至上游顺序爆破。1.10地下爆破距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通风并随时检查支护情况,出现严重地压、岩爆、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炮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11 地下爆破作业人员严禁在密闭墙跟前或盲巷内休息,爆破后应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支护,确认通风良好、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1.12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严禁裸露爆破,应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相关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1.13 所有高温爆破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且形成固定搭配。露天高温岩石爆破与高温高硫矿山爆破应采用垂直孔,实施后者前应模拟装药条件试验;热凝结物应钻孔爆破,邻近有金属溶液出炉作业时禁止爆破。

1.14现场民爆物品的装卸、搬运、暂存、发放、使用、清退与销毁各环节应合规,相关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1.15 作业前各班组应召开班前会,明确生产、安全、质量和作业要求,并作好记录。多班作业应落实交接班制度。

1.16应与现场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应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17 应加强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作业过程检查与巡视管理,人员和设备应在无危险场所工作,发现危险应停止作业。

1.18作业人员应规范操作和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班前(中)饮酒,酗酒、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窜岗,禁止一切无关事项与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1. 19现场应无“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清理现场工业与生活垃圾。

1. 20应按作业现场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业余时间的安全管理。

2 现场人员着装及标志标牌管理要点

2.1 现场人员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同一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印有企业标志且一致的劳保服装,并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⑵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符合岗位安全要求,所有接触民爆物品及进入爆区的人员,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衣物,严禁携带违禁品和通讯工具。

⑶外来人员应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服装,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2.2 现场标志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国家、行业、集团有明确标准的标牌标识,必须按标准制作;无统一标准的、可按同类标牌确定。

⑵现场标牌标识、彩旗的设置应少而精、简洁、美观、整齐,应确保安全。

⑶出现变形、破损、污染、褪色、歪斜等的标牌标识与彩旗,应及时维护和更换。

⑷民爆物品储存库外墙显著位置应设置定员定量牌。

⑸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易发生高处坠落、高温、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场所,以及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现场应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

⑹爆区及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应在隔离区通道或醒目位置安放警示牌。

⑺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应围挡爆破地段,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和信号标识。

⑻水下钻孔爆破的作业船(平台)及辅助船应悬挂信号(灯号),水域危险边界上应设置警告标识、禁航信号。无关人员严禁登上作业船(平台)。

⑼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树立醒目警示标识。

3 现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要点

3.1民爆物品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品种、规格、数量满足爆破设计要求,有合格证,且现场检验(外观、电阻等)应合格。

⑵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型民爆物品或对不抗水民爆物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抗水、抗压试验。

⑶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煤矿许用型炸药与电雷管(含瞬发和毫秒延期),不应使用导爆管、普通导爆索、铝壳及其合金部件的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不同品种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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