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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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汽车公告国家规定

汽车公告国家规定

汽车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对车辆生产企业实行产品公告管理。

其内容包括:1、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定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3、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和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4、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等。

公告管理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有关规定(“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即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察),贯彻“3•26”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车辆生产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

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生产准入管理是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生产准入管理是规范车辆生产秩序的关键。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生产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和车辆产品定型检验规程的要求;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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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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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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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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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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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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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跟踪、转化。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设
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部件配套开发、试制和试装、试验和检验、标 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 13
企业自有发动机配套生产的,应该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以及电子电
的除外)。
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焊 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等
接,侧围、地板等分总成焊接的生 分总成焊接及门盖总成压合的生产线和装配
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有必需的 调整生产线,车身主要焊点应采用自动化的焊
生产设备、工装夹具;有必要的通 接方式。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有必
风、除烟、除尘系统。 7* 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
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 申请准入。
第五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 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 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 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 求》(附件 3)。 第六条 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乘用车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 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 4)一式 2 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 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 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总体质量较好、进度较快,有效地促进了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2号令),为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在转报或自行核备工业项目时,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严格把关,优质服务。

各地应以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为导向,以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抓手,积极发展高新技术、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步伐,促进两化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有关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以及产能过剩类产业的政策规定,不得违规、越权核准或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上报文件格式及附件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应继续积极负责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宣传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格式要求申报项目,规范编制项目文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开⼯项⽬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段。

近年来,新开⼯项⽬过多,特别是⼀些项⽬开⼯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低⽔平重复建设等⽭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的突出问题。

为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步深化投资体制改⾰,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开⼯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好⼜快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严格规范投资项⽬新开⼯条件各类投资项⽬开⼯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标准。

(⼆)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续。

实⾏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已经批准可⾏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已经核准项⽬申请报告;实⾏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已经完成备案⼿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续。

(四)需要申请使⽤⼟地的项⽬必须依法取得⽤地批准⼿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或取得国有⼟地划拨决定书。

其中,⼯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式取得⼟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程开⼯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许可证或者开⼯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工信部通装〔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工信部通装〔2021〕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汽车生产企业: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一)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

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

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二)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要求,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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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6日】【来源:装备司】【字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装[200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范围
(一)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二、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

备案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备案的报告”,文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本单位对项目备案意见、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备案文件应附备案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备案表(附件2)。

备案文件及附件需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文档(光盘)各一式三份。

三、报送部门必须确保备案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四、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通知报送部门,并据此受理车
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申请。

五、每季度最后一周,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总结本季度本部门受理
备案项目情况,填写《汽车生产企业备案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邮箱:)。

六、关于备案项目的有关要求和相应表格,可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装备司子网
站查阅《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南》。

七、为便于沟通,请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
央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确定1名联系人,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电话:0,传真:010-,邮箱同上)。

八、自2009年4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发动机和主要总成、系统、电子控制单元的产品来源;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

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

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国际、国内采购计划和发动机及主要总成、部件的配套规划。

四、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五、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备案的项目,应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需新征用土地的,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七、产品涉及技术引进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八、自筹资金出具资金落实证明,贷款出具银行承诺文件。

九、其中第五-七条及贷款需银行出具承诺文件的,要求提供正式文件或其复印件,复印件上的公章、日期必须清楚,光盘中提供PDF文件。

十、项目单位对备案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南
【字体:】
备案项目范围
1、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
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
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
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
案。

2、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3、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
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
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
备案文件要求
备案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备案的报告”,文
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本单位对项目备案意见、经办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备案文件应附备案报告和备案表。

1、备案报告内容
(1)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
定代表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
信。

(2)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
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发动机和主要总成、系统、电子控制单元的产品来源;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
排。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
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

外方在华投资
情况及经营业绩。

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
来源,合资期限,国际、国内采购计划和发动机及主要总成、部件
的配套规划。

(4)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5)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备案的项目,应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6)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需新征用土地的,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7)产品涉及技术引进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8)自筹资金出具资金落实证明,贷款出具银行承诺文件。

(9)其中第五-七条及贷款需银行出具承诺文件的,要求提供正式文件或其复印件,复印件上的公章、日期必须清楚,光盘中提供PDF文件。

(10)项目单位对备案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备案表格式
(1)
(2)
备案程序
1、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

备案文件及附件需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文档(光盘)各一式三份。

2、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通知报送部门。

备案参考文件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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