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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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求 (1)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

(一)“套期工具”科目 (2)

(二)“被套期项目”科目 (2)

(三)“套期损益”科目 (3)

(四)“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3)

(五)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储备”明细科目 (4)

(六)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损益”明细科目 (4)

(七)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成本”明细科目 (5)

三、关于套期会计概述 (6)

(一)套期的概念 (6)

(二)套期的分类 (6)

(三)套期会计方法 (7)

四、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9)

(一)套期工具 (9)

(二)被套期项目 (13)

五、关于套期关系评估 (25)

(一)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25)

(二)套期关系再平衡 (29)

(三)套期关系的终止 (31)

六、关于确认和计量 (34)

(一)公允价值套期 (34)

(二)现金流量套期 (43)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47)

(四)套期关系再平衡的会计处理 (50)

(五)一组项目套期的会计处理 (52)

(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 (54)

(七)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的会计处理 (59)

七、关于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60)

(一)指定条件 (60)

(二)相关会计处理 (61)

八、关于衔接规定 (63)

附录二 (64)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说明 (64)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64)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65)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66)

(一)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 (66)

(二)改进套期有效性评估 (66)

(三)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7)

(四)增加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67)

(五)增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68)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本准则)对开展套期业务的企业选择运用套期会计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企业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且选择运用套期会计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会计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面临各类风险,其中涉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对于此类风险敞口,企业可能会选择通过利用金融工具产生反向的风险敞口(即开展套期业务)来进行风险管理活动。套期会计的目标是在财务报告中反映企业采用金融工具管理因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套期关系的评估。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企业一旦正式指定套期关系并选择应用套期会计的,只能在企业不再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特定条件时终止应用套期会计,不得自行终止应用套期会计。

本准则同时提供了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方法,即企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某项面临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整体或部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以减少与作为套期工具的信用衍生工具之间会计计量的不匹配,使两者公允价值变动形成自然对冲,从而便于企业管理信用风险,减少损益波动。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一)“套期工具”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套期工具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或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按照套期有效部分的变动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等科目,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套期有效部分变动额的差额,贷记“套期损益”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的,应当按照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被套期项目”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业务的被套期项目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项目类别或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资产、负债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当按

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原材料”“债权投资”“长期借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当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的,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负债。

(三)“套期损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2.本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的利得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

的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本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本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净敞口公允价值套期,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将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贷记或借记“被套期项目”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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