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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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试行)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0日

目录

导引、………………………………………………………………2-2第一部分、清税范围………………………………………………2-2第二部分、操作指南………………………………………………2-6第三部分、鉴证税种………………………………………………6-7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内容…………………………………………7-8第五部分、鉴证工作底稿………………………………………8-38第六部分、鉴证报告……………………………………………38-65附件:综合类、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底稿……………………

导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工作(以下简称:注销清税),提高企业注销清税工作效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的社会作用,规范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企业注销清税的鉴证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本工作底稿中“注销清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注销企业涉及的全税种的清税。

本工作底稿中“清算”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

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注销清税鉴证业务: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

一、注销清税鉴证的政策依据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企业资产损失所

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9届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等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其他税种鉴证依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二、注销清税鉴证的基本含义

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相关税种涉税事项的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进行清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将清算期作为单独的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还要进行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纳税申报工作。

按照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要求,除了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税款外,其他税种均为按月、按次申报到期税款。因此,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中,除了企业所得税是将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外,其他税种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个日常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工作。

对于合并、分立适用一般性重组、迁移(向境外迁移除外)等业务不属于皖国税发〔2012〕175号文件规定的清算范围,不适用本指引所述工作底稿。

三、注销清税鉴证期间的确定

注销清税鉴证期间分为两个部分:

(一)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限。其中,经营期又分为:

1.纳税人经营期鉴证年数的确认:纳税人经营期较长的其经营期鉴证年度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清算期开始日在当年6月30日前时,则须达三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清算开始日于当年12月31日前时,则须达两年完整的纳税年度。(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

2.纳税人终止生产经营的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视同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其为注销清税鉴证的一个鉴证年度。

(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三)其他:若鉴证期限内企业提供包括税务机关检查结论及其他法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时,可做为鉴证参考依据,但不得缩短鉴证期限。

四、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的确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之日;

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五、注销清税鉴证业务的承接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及规定的等级注册税务师实施该业务。【注:为一般纳税人出具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二级以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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