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
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

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本法旨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为业主提供各项物业服务,在维护小区安全,清洁和卫生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物业服务企业还需要尽职履责,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制定合理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权利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要遵守小区规章制度。
业主还有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保障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和卫生。
三、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强调要加强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比如电梯、卫生间和绿化等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满足业主的基本需求。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同时,还要确保收费透明,明确收费区间和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无明显服务项目的费用。
总之,《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物业管理领域将步入更加规范和合理的新时代,为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也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打造和谐的小区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确定相关指标,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
1.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1《物业管理条例》
1.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1.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5《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1.7《城市物业管理管理评价规范》
1.8《物业服务管理规范》
2. 附件
2.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2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2.3 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流程
3. 法律名词及注释
3.1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
3.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法律法规。
3.3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暂行办法: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3.4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3.5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规定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6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和评定的暂行规定。
3.7 城市物业管理管理评价规范:国家对物业管理管理评价标准和方法的规范。
3.8 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国家对物业服务的管理要求的规范。
4. 实际执行艰难及解决办法
4.1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不够明确时,需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及方法。
4.2 物业服务收费不规范时,需制定规范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
4.3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流程不畅通时,需加强对投诉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辅助工具:无。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2. 组织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并组织停车管理。
4. 组织及时排查和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5. 组织小区内的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工作。
6. 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
7. 提供住户的日常咨询和服务。
8.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1.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2. 投诉处理机制。
3. 业主大会制度。
4. 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
5. 业主权益保障制度。
6. 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了解物业管理情况。
2. 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4. 提出物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5. 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1. 按时交纳物业费,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审核。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3. 不得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4.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公示于业主区域。
1. 维护和修缮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2. 组织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
4. 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
5. 支付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1. 口头投诉。
2. 书面投诉。
3. 方式投诉。
4. 电子邮件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可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解除;(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管理;(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管理制度;(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业主大会普通会议由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特别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2、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的核心重要问题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1)确定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范围 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2)对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理解
➢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专有权、私有权” ➢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因这种共有为
以上事项必须达到双过半、双过2/3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5、关于住改商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 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规定,首先“住宅”不得改“商” 其次住宅改商需经过行政许可和业主同意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4)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 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法规的定义: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 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治安处罚条例、专 利代理条例等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是为了规范和推进南昌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和社会安定,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
本条例包含了以下五个大点的具体内容。
一、物业管理责任1.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2.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3.强调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物业安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责任4.明确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二、物业费用管理1.规范物业费用的收取、调整和使用2.明确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3.规定物业费用的缴纳义务和时限4.强调物业费用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5.规定物业费用的监督和使用结果的公示三、物业安全管理1.强化物业安全的重要性和管理要求2.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3.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在防火、防盗和防灾等方面的职责4.推行物业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制度5.加强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工作四、小区公共设施管理1.明确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责任2.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要求3.推动小区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升级4.明确业主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时间和方式5.规定业主有权制定和修改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则五、纠纷解决和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2.推行物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3.明确物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4.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5.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总结: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细化了物业管理的各项责任和要求,为促进南昌市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社区环境的改善提供了依据。
同时,本条例还加强了物业纠纷解决和监督管理,为维护业主权益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实施本条例将有助于推动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1]](https://img.taocdn.com/s3/m/1616304f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7b.png)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物业管理工作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动产,对公共设施和环境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物业管理资质,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组织或个体。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立手续,并在设立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规定的培训。
第七条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所有人及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八条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缮和更新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清理、消毒和垃圾清运工作,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安全防范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提供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停车管理、快递收发、代收物业费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二条监督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物业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物业委员会,由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组成,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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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 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 文件,2003年6月26日颁布,2003年9月1 日起实施)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规介绍
•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 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 一、《物业管理条例》 • 1、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
过并公布《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9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2、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做出关于修改《物 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04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3、《物业管理条例》共七章七十条,由总则、 业主及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 服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法律责任、附责 共七部分组成。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 的比例分摊。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2、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并于2008
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交存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 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62号(2007年3月16日,自2007 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 知》 建质〔2008〕133号
•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10号部令(2002年3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 日实施)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3)供热与供冷系统 •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 5)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约定。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
•
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
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
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
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组成。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建设部“发改 价检[2004]1428号”文件,2004年7月19 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 •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
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 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 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2285号”, 2007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
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 第80号部令,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
• 保修期限: •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 •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 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窗;
•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
物业管理法规培训
2009年7月
课程介绍
•
课程介绍
•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第二节《物业管理条例》 • 第三节《物权法》 • 第四节 最高法院涉及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司
法解释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一、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79号,( 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 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关于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08 年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六层以下为100 元/平方米,超过六层为200元/平方米的 标准进行缴纳。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 •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 •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 间、厨房间; •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 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 〔2003〕1864号”文件,2003年11月13 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十二、地区法规 • 1、关于印发《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的通知(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5年6月3日) • 2、廊坊市房管局开发办关于对市区住宅维修 基金实施统一归集的通知(廊房[2005]168号 ) • 3、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6月01日